列宁之后的苏联没有坚定不移地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观来对待民族问题,从而导致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屡屡未能克服不顾客观情况超前行动的愿望” 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说的苏联“使各民族把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看作是‘本民族领土’,把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的资源看作是‘本民族资源’,认为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应由‘本民族’的语言、宗教和文化为主导,应由‘本民族’干部来领导和管理,并在宪法中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自由退出苏联”,这并没什么奇怪之处,因为那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国家宪法的规定,那就是由15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结成苏维埃联盟的政治设计。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在面对分崩离析为60多个国家和政权的沙俄帝国废墟时,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政治设计,就不可能有苏联。正如雷日科夫所言,“当时列宁没有别的选择,因为如果立即完成统一国家的架构,这个国家实际上就不可能建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按照列宁的思想,社会主义民主越充分,分离的愿望越小。所以,平等自愿的加盟并享有“退盟权”,是结成“苏维埃联盟”的政治理性抉择。问题在于后来几十年的实践是否遵循和贯彻了宪法原则。 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失败,只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失败教训中既非特殊、也不例外的组成部分。列宁之后的苏联,并没有始终如一地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同样也没有坚定不移地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观来对待民族问题。其中,盲目激进地判断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从而导致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屡屡未能克服不顾客观情况超前行动的愿望”(雷日科夫),才是值得高度警醒的教训!卫国战争期间,苏联将一些非俄罗斯民族整体视为德国法西斯的“帮凶”或不可信任的对象,将其驱赶出他们“自己的历史地域范围”,流放他乡、长期施以歧视性监控,以致造成后来“重返家园”的族际冲突,并产生了车臣民族分裂主义运动之类的极端势力,才是值得深刻汲取的教训!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各加盟共和国权利和享有“退盟权”。 苏联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解体后,欧洲出现了一个与其十分相似的主权联盟——欧盟。每一个入盟的国家享有民族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同时欧盟宪法原则中也包括了“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的规定。虽然目前欧盟没有“政治大气候”,但是却面对严峻的“经济大气候”困境,那么欧盟解体的前景是不是也可以预见?如果欧盟不是因设计了“退盟权”而必然导致解体,那就应该更加深入地去探讨苏联解体的原因。 苏联解体的动因很多,但是执政党出了问题最为根本,这是苏联出现“政治大气候”的根源。在这种“大气候”下,就是其宪法中没有“退盟权”,苏联一样会解体。苏联解体之际,有多少政治、社会力量曾高举苏联宪法的旗帜为维护苏联而斗争?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分离主义动员,准确地说也不是打着“退盟权”的旗号,而是通过对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中“秘密议定书”这一关系到三国加入苏联“阴谋”的“政治历史清算”,从而使“它成了摧毁苏联的某种政治杠杆,成了把苏联归入‘占领者’一类的一个借口”(雷日科夫)。由此颠覆了苏联宪法对波罗的海三国的政治合法性和约束力。 今天图谋分裂中国的境外达赖集团,不也是企图否定《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而制造“西藏独立”的政治合法性吗?《十七条协议》的总原则阐释了中央人民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那么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意味着对《十七条协议》的自我否定。 关涉种族、民族、族群、移民等少数人的倾斜性(有差别的)政策,已经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美国家、众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或采纳的一种政策,而不是美国等国家没有“民族政策” 美国是一个了不起的世界大国,其现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的强势举世瞩目,这也决定了美国人的优越感和自信心。但是,美国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根深蒂固,以种族政治为核心的社会整合问题即是其中之一。在处理和解决种族、族裔问题方面,美国“大熔炉”的政策意在冶炼美国人的核心价值认同,这一点是成功的。即便民主、共和两党在竞选中争得你死我活,但无论哪一个政党上台也都会维护美国的核心价值和利益。只是非裔、亚裔、西裔等各色人等在认同这一价值的同时,仍需要谋求“平等”和“公正”。因为美国“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理念,臆想出一个“无差别”的社会,但是从种族歧视到反歧视的“种族划分”、“族群归类”的政策延续,却给每个人指定和限定了一个难以改变的群体归属,从而使个人的“无差别”在群体归属中产生了差别,进而导致普遍存在的歧视、不平等现象。 有人认为美国享有“优惠”、“照顾”政策的对象是个人申报,即承认自己属于在平等竞争中的“弱势分子”,这种设计是美国政治家们的智慧。然而,虽然自我申报属于哪一个“弱势群体”,似乎关系到心理、自尊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民主、平等、自由理念引领的公民权利,强调个人权利和务实精神的价值传统,使这种“个人申报”(包括人口统计)并不在意“面子”而在于平等权利,相应的政府体制也是基于“申报种族族裔地位的人是不会进行欺骗”的假设。同时,按照政府设定的“弱势群体”对象的分类标准,登记、受理、访问人员不仅遵循“基于视觉的评判标准”——“肤色、性别、残疾”来确认申报者的归属,而且也必须遵循预先设定的“种族划分”和“族群归类”政策标准。 自民权运动半个世纪以来,美国以“肯定性行动”为代表的政策,深入到教育、住房、就业、信贷等社会各个领域,甚至“在财富500强中,有3/4的公司出台了旨在吸引和留住少数群体员工的各类项目”(马丁·N·麦格)。而政府对这些政策的监督机制深入到学校、企业、警署、社区等各个单元,这些政策在实施中的变化调整则是通过法律官司来决定,州法院、联邦法院对每个个体有关歧视、不平等现象申诉的审判尤其是联邦法院的裁决,往往起到维护个体免遭歧视而惠及其所属群体或“殃及”其所属群体的作用。其中“逆向歧视”的案例最为突出。中国是不是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经验?近些年来,在涉及社会不公方面的法律诉讼显著增多,但是似乎关涉族别之间的“不平等”、“逆向歧视”的“法律维权”尚未出现,或者是没有引起将其上升到依法治国层面的意识。这也是一些人无视宪法尊严、无视基本法权威的原因。这种法制观念的缺失,也必然导致对包括“民族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口号式认知。在这方面,美国的“人人生而平等”理念,与显而易见地存在着所谓“个体平等”、“群体差异”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矛盾,也使美国思想理论界有关平等问题的研究和争论十分活跃,而且其研究成果也同样位居人类社会探索这一主题的理论前沿。 诸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即是引发这方面研究、争论的经典,其所讨论的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对西方社会体制的影响深重。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历史,罗尔斯并不认为“差别原则”等同于“补偿原则”,但是“它却达到了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尤其是“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因此它表达了一个“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虽然初看起来它显得相当偏爱最少受惠者”。在欧美国家表现为包括“肯定性行动”这类针对种族、族裔、移民、少数民族的倾斜(配额)政策,就是差别原则思想的一种实践。 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思想理论,我们大多还处于评介和解读阶段,对“民族平等”、“公民社会”、“公民平等”、“公民身份”、“公民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评判,尚处于十分浅显的感性层面。然而,既然要借鉴“国际经验”,那就要看到这种关涉种族、民族、族群、移民等少数人的倾斜性(有差别的)政策,已经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美国家、众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或采纳的一种政策,而不是美国等国家没有“民族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民族政策有先见之明,而不需要亦步亦趋于美国之后。 世界范围这种基于对社会多样性或异质性的承认,包括美国等欧美国家废除种族歧视政策后的“补偿措施”,是对平等权利新认知和新探索的产物。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移民浪潮的持续冲击所带来的世界范围各色人等“交往交流交融”,也迫使移民流向国或接纳国采取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平等的“差别政策”,其中教育、就业方面最为显著。几十年来,特别是本世纪以来,这类政策的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的争论,形成了诸多国家普遍面对的“承认的困境”——而且“美国政府遭遇了同样的困境”(弗兰克·德·兹瓦特)。 面对这种“承认的困境”,相关的实证研究指出了3种路径:“协调、拒绝、替代”。所谓“协调”即是以“肯定性行动”为特征的现行政策措施;“拒绝”则是坚持或回归到典型的自由主义国家理念强调个人权利的平等,不承认群体权利;“替代”则是将“协调”政策的对象放大到所有境遇相同的非“族类”群体(即阶级或阶层),尼日利亚、印度即是如此(弗兰克·德·兹瓦特)。显然,“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包罗万象的政策方针设计中,在回避“协调”普遍性的同时,将“拒绝”和“替代”糅杂为了一体。 “美国信念”的政治理念一直是国民认同的基础,也是将多样松散的种族、族裔等群体“合众为一”的“混凝土”,因为美国没有植根于本土的可供其进行民族建构的民族主义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中国迅速的发展,不少人都沉浸在数字增长、速度赶超的“大国崛起”心态中,甚至把个人的“国际化”感受和经验作为评价中国现状与引领中国发展的标尺,而忽略了现代化进程中的美国、超国家联盟的欧洲以及中国各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模糊了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社会特点的分野,用全球化的“高倍望远镜”缩短了社会发展的过程。 “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有关于“国际经验”的落脚点,都是服务于美国的种族冲突、族群矛盾没有“演化成民族分裂问题”这一虚构的假说。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自其结束了“殖民地”与“宗主国”的关系独立建国之后,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是黑人争取人权、后续移民做“美国梦”的最大目标。美国对国民、移民的治理,从防范的角度讲,是通过移民法、归化法来控制“加入美国”、而不是防止“分裂美国”。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就没有内源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和独立运动。事实上,美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种族、民族分裂问题。今天德克萨斯州仍悬挂着1836年的德克萨斯共和国国旗,美国右翼极端白人组织的“独立国家”土围子比比皆是;美国属地波多黎各存在着独立建国的政治运动;2007年印第安人苏族部落宣布脱离美国独立;2008年夏威夷土著独立运动上演了占领老王宫、宣布国王重新登位、举行夏威夷王国成立的升旗仪式,等等。这些现象,大多属于殖民、移民社会观念的分裂范畴,其中传统的种族主义仍旧是其内在的核心,因此也出现了“新白人国家主义”的“种族分离”思潮。至于自称为美洲“第一民族”的原住民的“独立运动”则更具象征意义,而且其中也折射着成为真正平等的“美国人”的诉求,这对于具备强大“暴力机器”的美国政府而言当然可以不以为然,故美国政府可以把战略重点放在如何分裂他国、颠覆他国、弱化他国之上。 美国种族、移民社会的分裂问题普遍存在,对此美国学界、智库此起彼伏的危言耸听也非空穴来风。近年来,黑人总统奥巴马上台产生的后果之一是美国极端白人运动的显著抬头,社会中以“视觉”辨别“可疑分子”的现象明显增多,高度城市化进程中的族别聚居区分布与隔离的现象更加明显,如此等等。这绝非奥巴马潇洒的“白宫喝茶”就能够化解的社会矛盾。而且“过去用以容纳少数民族的准联邦单位,例如波多黎各的自治政区、印第安部落或关岛的受保护国”,事实上也表现出“朝向更大自治权的清楚趋势”。但是由此判断美国行将解体是幼稚可笑的幻觉,而以此来说明美国的“大熔炉”成功则是盲目崇拜的真切。美国哈佛大学供政治学、法学等专业的师生广泛使用的教材也不会制造这类自欺欺人的误导,而是告诉未来的美国精英们——“关于美国是一个大熔炉的说法,也是神话与事实参半”,因为造成“美国理想与现实不符的一个原因在于,这些理想是一般原则、而不是行为的固定准则。它们源于有所差别的经验和哲学传统,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托马斯·帕特森)。 在观察美国的国家统一和国民整合方面,必须注意到美国并没有大多数民族国家构建中的历史资源。虽然在美国,认同“美国人”是其国民的共同意识,但是这种凝聚力来自美国的政治理念,即亨廷顿所说的“美国信念”。“美国的民族主义是政治性的不是机体性的。美国信念的政治理念一直是国民认同的基础”,也是将多样松散的种族、族裔等群体“合众为一”的“混凝土”,因为美国没有植根于本土的可供其进行民族建构的民族主义历史、文化资源。而为了维护美国的国民认同基础,美国必须将其信念作为“普世原则”推向世界,通过来自外部的“挑战”和“对手”以增强国民的危机感、认同感和履行入籍誓词的责任。美国将“安内必先攘外”之策运用得“炉火纯青”。在这方面,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学习美国的这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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