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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的比较和借鉴必须实事求是(上)——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之三(上)

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文明成就,绝不能脱离实际,即“国际经验教训”来源国的实际和本国的国情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国情、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改革开放,就包括了吸收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中国虽然形成了符合国情特点的制度、法律和政策,但是绝不排斥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理论、政策、措施等)。学界有关世界各国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的研究,不仅为国人认识“民族大千世界”展开了国际视野,而且为吸收和借鉴提供了智力支持。但是,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文明成就,绝不能脱离实际,即“国际经验教训”来源国的实际和本国的国情实际。
    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的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个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考虑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无疑,这是进行国别性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应该遵循的立场。然而,“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列举的“国际经验教训”显然没有遵循这样的立场。无论是对美国、巴西、印度“经验”的推崇,还是对苏联“教训”的举证,不过是对近些年来“去政治化”观点各类说法的罗列和糅杂。由此得出的“大判断”、“新思路”和面面俱到的“支招”、“献策”,大都不符合实际。
    毫无疑问,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其内涵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要素,所以斯大林指出,“民族问题不能认为是什么独立自在的、一成不变的问题。民族问题只是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会环境的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总的说来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因此,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对民族问题的理解并不相同,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
    当代世界数以千计的具有历史原初意义的民族、大量的移民分属于几近200个国家,由此决定了多民族、多种族、多族裔是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结构的特点。不同的国家也会采取不同的制度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国民成分异质性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观察、研究和评判各个具体国家的民族问题及其解决之道时,也必须遵循斯大林的“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出发点,把辨证地提出问题当做唯一正确的提问题的方法,——这就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其中就包括了政治理念、社会制度这些不可忽视的国情特点。以这样的思想方法来观察或研究其他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在“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国际经验”评介中,认为世界上大体存在两种民族政策:一是“民族大熔炉”、一是“民族大拼盘(或称马赛克模式)”,这种看似高度抽象的概括并不确切。抽象的概括不是“诗学化”的描述,而是在把握事物的本质基础上的理性升华。“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大而化之地对世界范围处理和解决民族(种族)进行的“两种概括”,并由此做出诸多空洞无物的“大判断”——“通过近代几百年的实践证明,大熔炉模式是解决民族(种族)问题比较成功的方法,虽然其间由于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强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身份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而难免会产生一些民族摩擦和民族冲突,但是却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演变为民族分裂问题,最突出的典型是美国、巴西、印度等大国”,完全是不符合实际的判断。
    所谓“民族大熔炉”的本质是同化,而且通常是强迫同化,其实践包括斩尽杀绝、驱赶围困、分化迁居、语言禁止、身份归化等制度性的措施,体现了人格优劣、种族歧视、消除差异、剥夺权利、强制划一的“公民平等”;而所谓“民族大拼盘”的本质是分治,其实践包括了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民族地方议会、保留地等制度性的安排,也包括更为普遍的多元文化主义社会政策的实践,体现着承认存在、尊重权利、消弭冲突、平等相处、多元一体。前者是法国式“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公民民族主义的共和理想模式,诸如宣称“法国是个没有少数民族的国家”。后者是“以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公正理念为依据”,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在致力通过群体的政治、文化或经济权利的再分配来防止或处理族群冲突”的实践模式,主张承认“多样化和集体权利”(弗兰克·德·兹瓦特)。
    美国虽然没有标注种族、族群归属的“身份证”,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识别种族和族群的国家法律行为和社会政策实践
    当然,就本质而言的这种分类仍旧是大而化之的,因为其间还存在着与两者交叉而理念相异的制度实践,即如美国作为现代联邦制范式的奠基者,其联邦结构的权力划分为全国政府决定全国事务、州政府以它们自己选择的方式处理地方事务。这种分权体制看起来不包含族类团体的因素,属于地方自治范畴。但是,实质上美国联邦主义及其实践是建立在白人种族政治基础上的权力结构设计,因为美国建立的公民基础是把黑人、印第安人等非欧洲人排除在外,同时将这些“非人”、“非公民”的“劣等种族”作为整合白人各类族裔群体种族认同的参照系而付诸实践的。因为,“尽管北欧和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的移民之间、英国和爱尔兰移民之间以及教派或宗教之间的差别会很明显和严酷,然而他们不如看得见的肤色差异如此难以动摇”(J·R·波尔)。这种基于肤色等特征的制度和法律性区隔,使其“合众为一”的“熔炉”首先冶炼的是一个优越的种族公民社会——白人社会。这是一个亨廷顿描述的所谓“与上帝立约”建立了“山颠之城”的盎格鲁-新教白人种族“新社会”,即“不列颠人共占80%”、“98%是新教徒”,黑人“不被视为美国社会成员”,而“把北美土著人当成纯粹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如像对待森林和野兽一样,视之为‘进步’或‘文明’的障碍”(张友伦等)。
    从美国政府的角度讲,这种“白人社会”整合的效应集中体现在1790年美国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之中,即“自由白种男性”、“自由白种女性”、“所有其他自由人”和“奴隶”,“这些分类同时标出了种族和权利地位,使人们很明白他们之间的关系”(安·莫宁等)。这就是美国官方早期的“种族识别”政策。这一政策延续至今,并发展为“种族、族群识别政策”,集中体现在每10年一次的全国人口统计之中,并成为美国“种族融合政策”的制度标准。因此,美国联邦制的地方自治历史基础,就是“白人种族”的地方自治。如果没有黑人奴隶这个庞大的群体,美国未必能够实现种族至上的“白人认同”,也未必不存在“白人种族”因来源国、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等差异而谋求各自权利的地方或区域性自治的可能。正是由于存在可供鄙视奴役的“美国国内非美国人”,才使白人“草根和精英”达成“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共识;正是由于存在黑人奴隶的反抗、废奴后大量黑人自由人的权利诉求,才使“白人”这个分类的自我认同在“劣等种族”分享平等权利的挑战压力下趋于增强和整合,以致在废奴主义道德反省的同时也产生了“平等但隔离”的实践以及极端种族主义泛滥成灾的社会后果。
    在黑人、印第安人、华人、墨西哥人、南欧白人等各色人等获得公民权之后,“熔冶一炉”的“合众为一”,不过是“承认公民身份”、“移民归化获得公民身份”的过程而已。“美国人”或“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统一身份,并没有改变这个国家种族政治的基础,也没有冶炼出种族融合的“美国人种”。虽然1850年的人口统计第一次使用了“穆拉托人”这一“黑白混血儿”的“自由人”分类,似乎对种族融血的后代给予承认。但是在1892年著名的“普莱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仍裁定只有1/8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登上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车厢而违背了“平等但隔离”的法律,“一滴血规则”的种族纯净观念在美国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作为崇尚个人权利平等的美国理念,在“种族社会学中,同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宁愿让个人的权利服从于他或她被认为所属的群体权利”(J·R·波尔)。这也导致20世纪初“种族分类又回到了单一的‘黑人’,显示出内战后‘一滴血规则’的强化,即只要家族中有非洲祖先,就会被视为足以染黑所有后代”。这一“种族分类政策既是一个工具,也是一个公开实施歧视非白人政策的国家发展起来的自然结果”(安·莫宁等)。美国虽然没有标注种族、族群归属的“身份证”,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识别种族和族群的国家法律行为和社会政策实践。
    在上世纪中期民权运动兴起之前,美国的所谓“种族融合政策”的核心原则从来没有改变,只是在实践美国核心价值之一的“平等”理念进程中,通过案例来维护种族歧视政策的合法化而已,即“美国人希望建立一个在平等原则之上运行的社会,但是不想建立一个由平等的人组成的社会”(J·R·波尔)。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第一代”、“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大熔炉模式”。用这种所谓“代际”之说来为“第二代民族政策”寻求美国经验,是对美国“种族融合政策”的误读,也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政策实践的误导。
    民权运动以前的美国“种族融合政策”的本质是种族歧视,民权运动以后的政策取向是反种族歧视,其代表性的立法如1964年人权法、1965年的选举法、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1972年的公平就业法、1974年的公平教育法和公平信贷法,等等。而所谓有利于黑人、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平等权益的“肯定性行动”(相应的说法包括“预留政策”、“配额制度”等)也由此应运而生。这种从歧视到反歧视的政策转变,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典型的移民国家都是一样的。
    美国虽然不存在“中国式”的民族识别,但是美国的“种族识别”、“族群归类”则是官方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上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掀起,宣布了种族歧视的“大熔炉”政策失败,也象征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的马赛克式社会——取代大熔炉的概念而成了美国经历的本质——始终朝着超越欧洲性质的方向变化。新的美国马赛克社会是一个具有种族特点的多元文化混合体。同时,与以往相比,这些种族特点又更明显、更浓郁、整体上也更富变化了”(布热津斯基)。美国才是一个“大拼盘”的国度,只是“马赛克”需要拼嵌在一起、“百衲衣”需要缝制为一体。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就是要为“马赛克”提供“粘着剂”、要为“百衲衣”穿针引线。针对黑人、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的“肯定性行动”就是美国反种族歧视、承认多元文化的政策措施,只是包括了对妇女的权益保障而已。
    在美国,“族群”和“少数人”的社会学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交织,所以妇女、同性恋等受歧视的性别身份等其他社会群体亦在其中。有关“肯定性行动”的评介和研究在美国、欧洲学界属于争议纷呈的话题,关注颇多。中国学界在这方面的评介和研究也成果不少,对此无需赘述。就其实践而言,实施这一“行动”离不开“种族、族群分类”及其量化数据,“对种族歧视的潜在模式进行数据分析的方法尤其被广泛应用于就业、教育和选举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也普遍要求完成量化目标,从而使收集和分析量化数据成为必要”(安·莫宁等)。这些分类及其数据,即来源于以人口统计为基础的国家统计政策。
    因此,美国虽然不存在“中国式”的民族识别,但是美国的“种族识别”、“族群归类”则是官方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只是过去是为了“使歧视合法化的、长期存在的官方统计的种族化”,后来则为了反歧视而“作为优惠待遇的倾斜措施”的依据(若昂·斯塔沃·德博热),以期起到“弥补过去的错误、促进非歧视的平等的作用”(帕特里克·西蒙)。因此,“法院不仅批准了种族分类数据的使用,而且为司法机构分析这类数据进行指导”(安·莫宁等)。只是随着移民成分的愈加复杂而对“识别”、“归类”标准逐次有所调整而已。1966年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联邦承包标准计划办公室制定了旨在贯彻人权立法要求的《标准格式100》,在黑人之外开始出现了“少数群体”划分。1977年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颁布了第15号统计政策令,规定了供所有联邦机构使用的种族分类体系(含定义),即“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亚洲人或太平洋岛民”、“黑人”、“白人”4个种族,同时规定了一个“族裔群体”——“西班牙裔人”。这一政令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各类争议和建议,诸如公众要求在“白人”中分出中东人、阿拉伯人,或黑人中分出“非裔黑人”、“加勒比黑人”,多种族、多族裔选择,“美国人”单一身份,等等。
    1997年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发布了对“联邦数据种族和族群分类标准的修订”,种族分类确定为:美国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原住民、亚洲人、黑人或非裔美国人、本土夏威夷人或其他太平洋岛民、白人;族裔性群体分类确定为: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非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在实际操作中“非西班牙裔人或拉丁裔”可以忽略。当然,在统计实践中,作为个体申报者可以“自我认同”为来源国等族别名称,以致“可以将人口分成126个不同的种族和民族组合”,但是作为“他者识别”的官方统计来说则将其逐一归类为上述种族、族裔的分类之中。
    美国人类学会反对使用“种族”概念作为分类标准,但是“他们的主要动机不是种族分类不科学,而是这种分类实施是国家倾斜政策的基础”。无论如何,美国的种族、族裔分类政策“可以被比作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分类向“美国人展示了他们不想面对的现实”——不同种族、族裔群体在“教育、住房、劳动市场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境遇”,另一方面可能会加强“美国人长期以来对种族现实和意义的看法”——“今天所说的种族特征就是昨日的种族”(安·莫宁等),从而导致哈罗德·伊萨克所说的回归“姆庇之家”的“族群认同”。这也正是美国一些资深学者、智库人士交相论证美国将“巴尔干化”、“认同危机”、“白人将成为少数”和重返“盎格鲁—撒克逊核心价值”之类的原因。所以,讴歌美国“大熔炉”成功经验的同时,却将美国“认同危机”的现实忧虑移植到中国,这无疑是脱离国情实际的“双重标准”。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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