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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把握党中央提出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中国的民族问题是长期的复杂的,我们应该遵循民族发展的规律,认识到民族交融是一个长期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工作的推动、促进,绝不能急躁。借鉴国际经验必须从中国民族国情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党和国家现行的民族政策,是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
    党中央提出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容曲解
    

    2010年1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使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强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切实防范和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
    2010年5月1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加强各民族大团结,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时,同样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指出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坚持党的民族政策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怀疑和动摇。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责任感,自觉抵制各种狭隘民族意识,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意识。要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统一,坚持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和落实招生、就业等政策,依法保护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促进各族群众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和谐相处。要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问题。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将策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坚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积极开展军民共建,加强军政军民联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胡锦涛总书记在两次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确实提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问题。但这是在着眼于国家发展稳定的全局,全面阐明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一系列方针政策过程中,在具体谈到在这两个自治区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时说的。胡锦涛总书记首先强调,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制度、方针、政策是不能动摇的。在这一前提下,涉及如何进一步具体做好民族工作时,提出了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应该成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标准之一,要从多个有利于其中包括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具体政策,改进工作方式。显然,如果全面准确地理解胡锦涛总书记上述讲话的精神,就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党中央提出的把“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民族工作成效的标准之一,同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民族政策转型的标志加以全面“促进”是有很大区别的。
    关于“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政治设计是不慎重的
    

    应当肯定,“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出如何妥善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的一些具体的观点和政策措施建议是值得研究的。但是,它的核心观点及其要达到的目标则是不慎重的。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国情正确结合的产物,而绝不是照搬苏联的模式。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灵魂。这已为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利益的,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有利于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因此,坚持上述基本理论和政策不动摇,过去、现在是这样,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还应该是这样。
    新世纪新阶段,在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国民族问题确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国内外分裂势力和国际敌对势力极力利用民族问题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反分裂斗争依然是长期、复杂、尖锐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完善,民族工作需要不断改进,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基本的民族工作的制度、方针、政策,则必须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必须坚持,不能动摇。道理很简单,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几千年来形成的中国民族国情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基本的特点不会在短时期发生重大的变化,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正是基于中国的民族国情制定的。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为实现“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目标,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具体方案。但是,这些方案更多表现为急躁和不慎重。一些具体措施并没有什么创新,如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国家认同,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将社会管理的方式纳入民族事务的管理,正确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民族因素与地区因素,民族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等等,实际上这些年来,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中一直在强调这方面的问题。在西藏、新疆,加强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教育已开展了多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总之,中国的民族问题是长期的复杂的,我们应该遵循民族发展的规律,特别要认识到民族交融是一个长期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工作的推动、促进,绝不能急躁。借鉴国际经验必须从中国民族国情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党和国家现行的民族政策,是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决不能另起炉灶。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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