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或“同化”:对中国民族关系问题的一点认识——兼论回族的形成途径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9:11:46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 马平 参加讨论
【摘 要】对“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的内涵与外延,学术界存有一些分歧,尤其是中国历史上是否真正存在民族融合争议较大。中国历史上只有民族自然同化而无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融合。认为回族是“民族融合产物”的传统观点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回族是由多个域外少数民族与中国多个土著民族包括汉族和多个少数民族的自然同化而重新组合的民族。需要对“融合”重新进行科学定义。历史上既然无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融合”,所以今后要防止“民族融合”概念的泛化与滥用,尤其是防止借促进“民族融合”之名,行强行推动“民族同化”之实。 【关 键 词】民族组合;民族融合;民族同化;民族交融;回族 【作者简介】马平,宁夏社会科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在人类历史上,民族作为一个历史的进程,经历着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漫长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民族本身的分化,即有的民族消失了,被别的民族同化了;也有民族之间的重新组合,即由旧有的民族(一个或数个)组合成新的民族。分化和组合,作为民族发展过程中民族属性的变异,是中国历史上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民族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之一。 一、“民族融合”“民族同化”等概念的多解 现代的民族学、民族理论中,有许多个学术概念、术语。其中,“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是解释民族组合的两个概念、术语。 何谓民族融合?浏览新旧版《辞海》,可见其中不同解释中的明显差异。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辞海·民族分册》称:民族融合是“指历史上若干民族在相互交往中各自失去原来的民族特征,而聚合为一个新的民族。”而该社1999年缩印版《辞海》,则有释义两条:一为“各民族在发展中相互接近、吸收,民族差别逐渐消失,世界各民族形成一个共同的整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结果是民族消亡。”二是“指历史上一些民族(或其一部分)自然形成为一体的现象。”学术界对1980版的释义和对1999版的前一个释义,都无不同意见,争议较大的是1999版的第二个释义,认为这一释义对于民族融合的解释,外延过于宽泛。 何谓民族同化?在诠释民族同化时,学术界一般把它分为“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其中,“民族自然同化不是强迫于人,不是借助于暴力和特权等强制手段的,而是不同民族之间自由地发生发展的,一个长期的‘自愿选择’过程、自然接受过程和自然适应的过程”[1]151。对民族自然同化,通常学术界观点比较一致,均持肯定态度。而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中国历史上是否真正存在民族融合,以及有的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民族融合,究其实质是民族融合还是民族同化。 一种观点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只有民族同化(包括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而没有民族融合。严格意义的民族融合,是在未来共产主义制度下,各民族的差异和界限完全消失,产生高度统一,而形成一个新的人类共同体,因此,民族融合的结果就是民族消亡[2]。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及世界上民族关系来看,民族组合存在着两种情况(形式),第一种是通过强制的手段把一个民族融于另一个民族;第二种是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经过自然而然的过程融合于另一个民族。这两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不管用什么词语来描述它们,都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有学者把第一种称为同化,第二种称为融合,认为中国历史上既有大量的民族融合现象,又有强制同化现象[3][4]。 我国民族理论学界经过多年讨论,较早就形成了共识,多认同第一种观点,而民族理论界以外的历史学、政治学等领域,则还有人认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民族融合的内涵与外延,本应有严格的界定限制。民族融合是各民族融合因素长期积累的结果,量变达到一定的限度,就引起了质变,从而实现了一切民族差别的消失,世界各民族也就融为一体[5]。一般而言,“民族融合”是“民族消亡”的途径和方式,“民族消亡”是“民族融合”实现结果[1]155。中国历史上发生过的“民族融合”现象,实际上都应当称作是“民族同化”,特别是“民族自然同化”。以“民族自然同化”解释历史上发生的民族分化、民族组合的现象,比较科学合理。 可以断言,一方面,民族融合是指世界上一切民族的民族特征在经过长期的共同性增长的基础上融为一体,因而民族差别的最终消失。另一方面,民族融合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缓慢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不能用人为的、强迫的、爆发式的方式来实现[1]155。 二、回族:“民族融合”之结晶?“民族自然同化”之产物? 在传统的教科书、学术著作中,多使用“融合”一词来解释回族的形成途径。有一位回族学者指出:“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是中国唐宋时期以来,主要是明清之际,由来自中外不同地区和民族的成员,经过接触、交往和融合逐渐形成的一个新型的民族共同体。”[6]在他的定义中,使用了“融合”一词。笔者在一本专著中提到:“回族是由外来的阿拉伯、波斯及中亚穆斯林移民中国以后与中国土著民族长期融合而成的新的民族群体,其族源成分相当复杂。”[7]在笔者的定义中,也使用了“融合”一词。此类例子,不胜枚举。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即便是“专业”的研究人员,平时也往往约定俗成,却很少去认真琢磨“融合”与“同化”的差异性。 但也不尽如此,《中国回族大词典》“回族”条,在介绍回族的族源时,详尽地罗列了回族先民的各种成分:“原阿拉伯帝国(大食)属下的各族穆斯林、原花剌子模属下的各族穆斯林和原哈剌契丹属下的穆斯林,即阿拉伯、波斯和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种(即哈剌鲁、阿尔浑和部分康里人、钦察人)”,还有部分“元代色目人”“土生蕃客”“来自东南亚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穆斯林(南蕃回回、占城回回、昆仑回回),并不信奉伊斯兰教的、唐宋时来华的回纥人(花门)、中亚阿速人(绿睛回回)、宋时已来华的犹太人(术忽回回、蓝帽回回、青帽回回)、吉普赛人(囉哩回回),以及与回回人通婚的汉族、蒙古族和其他民族。”[8]笔者注意到,作为一位汉族学者主编的这部工具书,反而没有使用“融合”一词,他只是审慎地表述为“(上述民族的成员)也部分地融入回回人之中”。 我们有理由指出的一点是:“民族融合”一词的定义并不规范——如同国内最权威的工具书《辞海》那样,对“融合”的定义前后不同,且存在大的差异。而一般的学者——当然包括一些回族学者,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深究,也人云亦云地一直沿袭使用下来,时间一久,竟然也对其中明显的问题熟视无睹。 有学者主编《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历史探索》一书中,对“民族融合”归纳出了三条途径:一是少数民族“融合”于汉族,二是汉族“融合”于少数民族,三是各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9]。姑且先以“融合”论之,笔者以为还有第四种途径,即若干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融合”,产生一个新的少数民族。回回民族的情况大体属于此类。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以上所述“融合”,其实笔者都不认同,认为这些“融合”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融合”,而只不过是“自然同化”或“自然聚合”、“自然组合”等。 现在笔者试以回族形成的历史过程,来探讨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回回民族,究竟是“民族融合”的结晶,抑或是“民族自然同化”的产物。 回回先民,最早是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客,人数较少,客居中国,一直被视为外国人。元代时,蒙古大军征伐中原,大量被征服的中亚穆斯林也进入中国,他们随蒙古人南征北战,虽然当时人分四等①,但仍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 随着元朝统治的终结,蒙古族虽然从统治民族的高位跌落下来,但无论如何,它今天总算保持了民族的完整存在,而穆斯林的情状却有很大不同。 马克思曾说过:“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尔人,不久就被当地居民同化了。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规律”[10]。与历史上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尔人不同,作为当时进入中国与蒙古族一样具有“征服者”(或“准征服者”)身份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中亚人,他们没有被汉族同化,而是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单元。但是遗憾的是,自回回民族在元末明初形成以来,他们长期不被中国历代统治阶级所承认,中国汉族群众也视这些人为“熟悉的陌生人”。这些“熟悉的陌生人”自称是“回回”、“回教人”,一直延缓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民族识别,才被正式承认为单一民族——回族。 回回民族的形成、发展历史,可以确定它最初经历了“民族分化”——由少量的阿拉伯人、波斯人以及较多的中亚人,也包括少量的蒙古人、回鹘人、回纥人甚或极少量的犹太人、吉普赛人,当然也包括了数量较多的汉族人,经历了不断自然同化,换言之,经历了不断的民族的“自然裂变”与“自然聚合”,民族的“自然分化”与“自然组合”——最终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单位。 从时间段上考证,阿拉伯人、波斯人(大多为穆斯林)大体是在唐宋时期进入中国。中亚人(主要是穆斯林)、蒙古人、犹太人、吉普赛人等大体是在元代时期进入中国。回纥人、回鹘人大体是在明代时期进入中原内地。勿庸讳言,汉人作为中国最大的土著民族、原住民人群,由于通婚等因素,从唐、宋始,历经元、明、清,不断加入回族队伍,其数量相当可观。所以,即便今天在西北的甘宁青穆斯林民族地区,依然流传着所谓“回爹汉妈”的说法,回族群众闻之并不反感。 有学者把世界上的民族分为五种类型:原生型、融合型、衍生型、复合型、集合型。其中衍生型是指那些历史并不悠久、在民族交融和分化中衍生出来的晚生民族,如回族[11]。外来的穆斯林与其他一些进入中国但后来消亡了的民族不同——虽然诸多的民族族群被同化了,但穆斯林大多没有消亡,而是重新组合成为一个新的民族——早期的“回回人”,后期的“回教人”,最后的“回族人”。 所以,笔者认为传统观点确定回族是“民族融合”产物的说法是不确切的,历史上回族的形成过程,体现了多个域外少数民族与中国土著民族——包括汉族、也包括多个少数民族的自然同化而重新组合的过程。 三、短期内注定难于实现“民族融合”或“民族交融一体” 长期以来,由于操汉语、习汉文、着汉装,更重要的是与汉族长期杂居、相互依存、守望相助,回族先民进入中国并逐渐适应中国社会,大致经历了数百年的过程。与其他民族相比,由于回族与汉族共同使用汉语言文字、共同生活在相同的地域以及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的经济生活,所以,语言障碍、思想障碍、文化障碍相对较小,相反具有较高的心理接近性,对彼此的文化容易理解。在历史上,回族与汉族共御外侮、维护中国的国家统一,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爱国主义感人事迹。 表面上观察,回族的民族特性似乎最不显著。甚或有人认为,回族的民族特性缺失最多,在东南沿海地区,汉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如福建晋江陈埭镇,几乎完全丧失回族特征,与汉族相差无几。但是回族总体上,尤其是在聚居的西北甘宁青新地区,它又表现出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另一面。由于宗教信仰的缘故,回族与维吾尔族等穆斯林民族一样,成为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最难“同化”、最难“融合”的民族群体之一。 日常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与东南沿海杂散居地区的汉化程度较明显的回族相比,西北西南聚居地区的回族穆斯林,具有明显的民族特征,强烈的民族心理素质,他们对于民族的族界意识十分鲜明。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不能简单地认为,交往交流会磨灭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甚至“族界不是由于人们长期相互隔绝,缺少交流和互动造成的,相反,族界是在人们的接触交流和互动过程中生成的。族界不是阻止了群体间的交往,而是它在组织、沟通和结构人们的交往和互动”[12]。回族就是一个交流交往十分广泛与频繁(较之藏族、维吾尔族等民族),但却是在交流交往中保持民族族界意识最强烈的典型——尤其是在甘宁青新回族聚居地区,这种特征最为明显。 历史上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导致的民族矛盾,已经在回族穆斯林中形成一种集体记忆,短期内难于消除。清代由于太平天国起义和捻军起义的感召,爆发了陕甘回民起义。据学者统计,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陕西人口1400万,清同治元年(1862年)到清光绪五年(1879年)17年间,人口从1400万降至800万,人口损失600万。导致人口损失的原因有四种:战死、饿毙、病死及逃亡。其中因战争损失约500余万。战争的起因是回汉矛盾,战争主要表现为回汉之间的民族仇杀[13]。清前期,回族在陕西关中一带繁衍生存,人口众多,仅八百里关中,号称有清真寺800多个,回族穆斯林“围寺而居”。而陕甘回民起义以后,时至今日关中地区已几乎不见有回民穆斯林,他们大多于战乱中逃难至甘、宁、青、新,以及当时俄国的一些地区(包括今日的中亚哈、吉、乌等国家),被当地人称为“东干人”。云南杜文秀起义,也导致与西北回民起义类似的遭遇,今天的泰国、缅甸,生活着为数不少的滇籍回族穆斯林,据称大都是杜文秀起义失败后流落于此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清代同治年间发生在回汉之间的民族仇杀,原因错综复杂,除了所谓的文化冲突(宗教信仰差异性导致)之外,经济竞争(人地矛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矛盾激化已经到了一个无法缓和的地步,加之统治阶级的民族政策严重失误,回族穆斯林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已经难以调和,此不赘述。 回族与汉族有共同语言、长期杂居较频繁的经济来往、文化交流,尚且难以“交融一体”,那么与汉族相比,具有自己独特语言、宗教信仰、社会风俗、生活习惯的藏族、维吾尔等族,“交融一体”似乎难度更大。故此笔者的结论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达到“民族融合”或“各民族交融一体”是不尽现实的。 四、结语 我们应当认识到,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过程,这个前提决定了我们不能有丝毫急躁冒进情绪。当前,面临“全球化冲击”、“多元化价值观出现”等等挑战,我们要大力倡导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清除思想文化领域的各种杂音和噪音,明确“第二代民族政策”、“去政治化”等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争取在理论研究、舆论宣传、影响决策等方面,统一思想,占据高地,取得主动。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学术界展开讨论,对“民族融合”重新作出科学的定义,然后正式向《辞海》编辑出版部门申请修改,保留1980年版及1999年版第1条释文,删除1999年版第2条释文。 其次,如果可以确定中国历史上无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融合,今后在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分化、组合过程中,慎用“民族融合”概念。一般情况下,民族融合可以在一定场合限制性地使用,但当有被泛化、被滥用的倾向时,则需要慎用“民族融合”这一概念。 再次,学术界今后在表述历史上发生过的、当今依然发生的民族间的文化交往交流过程中通过相互借鉴使得共同性增多、差异性减少的现象时,不再使用“民族融合”,而使用“民族自然同化”。高等院校的民族学、民族历史教科书,依然可以进行“民族融合”、“民族同化”等知识方面的教学,但严格限制在学术与教学范畴。 最后,在具体的政治、行政、法律等领域,尽量少用或不用“民族融合”,尤其是在日常宣传中不再泛泛地鼓吹不科学的“民族融合”概念。防止借促进“民族融合”之名,行强行推动“民族同化”之实。换言之,不能使用行政的力量,强制推动“民族融合”、“民族消亡”的进程。 注释: ①元代人分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外来的穆斯林与其他一些外来族群,同被归于色目人一类,当时地位低于蒙古人,而高于汉人与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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