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民族问题的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10:11:01 《中国民族报》2014年1月 赵旭东 参加讨论
公民权的问题,其核心是要在公平观念的基础上得到一种发自内心的相互友善的对待。没有双方都感受到的公平并以相互信任的自我认知和评价为基础,即便是有一些均等性的公民待遇,且不说它们是否一定会被双方理解为是公平、均等的,单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基本衡平感要想在相互之间真正获得,都是极为困难的事情。 民族问题的存在是社会结构性失衡的结果 如果有人认为,私人之间的友谊可以代替民族之间的结构性的关系,这其实是忽略了心理事实与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也就是说,个人之间私人情感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完全适用社会关系结构间存在问题的解决。而解决此类问题的核心是要从结构关系上做调整,以扭转因为原有的以及不断积累起来的诸种结构不均衡,这其中包括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上的诸多失调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民族之间在情感层面存在的猜忌、对立以及想象性的敌人。而仅仅试图从意识形态层面上对此全面禁止,不仅是劳民伤财,对于结构性失衡的老问题起不到实质性的缓解,而且还会由此增加新的矛盾。 对于中国现代民族关系而言,“压大放小”向来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处理这类不平衡关系的一项最为核心的举措,可以说毛泽东一生都在主张消除民族关系结构上的大汉族主义,并且,这也是其所领导的政党能够成功赢得全部少数民族支持,并由此开拓出来民族大团结、和谐共处政治局面的最为重要的政策枢纽。谁要是忽略了这一点,谁就是忽略了现代民族问题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而此前孙中山所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正是因为持有在特定时代形成并影响了国民革命及其民族国家政权建设的严格区分你我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才使得这个政权在其后继者手中因为失去最广大民心而退缩一隅。而在经过了差不多半个世纪的自我发展之后,它同样也在反省自身存在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有所调整。 在中国的版图中,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并没有生活在这个文明的核心区域,而是处在了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或者是从中心到边远之间广阔的过渡地带。这些地带不仅是一个广袤的区域,而且地形也是极为复杂多样的,山川、河流、沙漠、平原、森林、湖泊,可谓应有尽有。他们在这里依赖于自然的供给而生活,小心翼翼地守护着这片土地,并且通过不同文化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发展出自己的文化。这种文化就像他们的家园一样,同时也像他们的生命一样,得到了小心的呵护。 但这种宁静而祥和的局面,正在日益受到各种新观念的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来自于国际的自由资本市场,一方面来自于日益膨胀的国族主义的自我建构。由此,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开始悄然发生着变化,少数民族处在一种艰难的自我适应之中。就笔者的理解,这些转型构成了民族问题研究领域中的新问题,也成为了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新领域,更是未来调适整体的民族关系时需要去加以不断调整的。 首先,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同样面临像农民工一样离开自己熟悉的土地、林地或牧场,去谋求另外一种生活的境遇。这种选择并非自愿而是迫不得已,迫于诸多的外部压力,其中包括生计的、子女教育的以及环境的等等。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为了子女上学,母亲陪着孩子在城市里生活,而父亲则守在家园,依靠原有的土地、林地以及牧场来供养一家人。同时,由于今天不断自我强化的城市化观念的强力冲击,着实也让他们失去了自我选择的定力。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子女们,一旦离开了,就再也没有可能回到那片故土,去体验祖辈传承下来的生活方式,他们的文化也因而得不到传承。而他们就像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工一样,无法拥有与城市人一样的身份和待遇。要知道,这种身份和待遇,不是那些两只眼睛只看着西方现代发展道路,而臆想中国发展道路的学者,通过想当然地去强化某种国族认同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的。他们这些人不仅忽视了民族问题的历史,更为重要的是也忽视了人群之间互动的社会建构的非自主的过程。说白了,这是一种权力失衡的自我建构。在这一点上,他们更加不懂得群体心理动力学的那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集体无意识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简言之,个体的行为是很容易为集体冲力的漩涡所扭曲而瞬间改变自己原来的行为倾向和认知判断的。 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只不过是一个概念,或者说是一个语言学意义上的词汇,它是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一个人群的命名。它不仅与历史上的命名之间有断裂,而且也并不意味着这个名称的内涵是永久或固定不变的。名称的内涵意义的改变从来都是命名困境的来源。此外,民族也不是可以用其他的社会与文化的事项去加以替代并借此而作类比式的或隐喻式的说明的。显然,我们不能说民族像什么,我们只能说民族是什么。在此意义上,民族与规范性的界定紧密并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它不能由此而化约成为某种借助中介物来表达,它只能是它自身。 也就是说,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是有一定的知识的确定性为前提的。当年民族识别所做的就是借助民族学家、人类学家乃至于社会学家之手,去找寻到并表征出这些确定性的有关民族的知识,并以此为基础去构建一种民族意识并使之固定化。但很显然,这种确定性的基础从认识论上而言是非常脆弱的,它的难度远超出这些研究者所能够把握的知识领域。在这一点上的折中做法就是,一种模糊的确定性的认可与确定,而对各种疑虑和可猜疑之处也只能一并加括号予以保留,并以此来安抚那些对民族识别保持各种怀疑的人们。 在此意义上,我们的民族识别天生就是带有模糊性和混杂性的,绝非确定性的无可置疑或不留遗痕。这是在法律前提下的命名,即一个被发现者所发现的民族,其相对确定的命名因这种法律的承认而有了保障,但这在现实层面上绝对没有得到穷尽,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名与实之间的漏洞。我们所有的讨论,显然是要在此不确定性基础上去展开。我们不能忘记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然后叠床架屋地去看待民族问题,以为它是单一性地存在民族的经济生活里、婚姻家庭里、政治秩序里以及宗教生活里。所有这些都只能算是某个民族的侧面,它们都在不同时期扮演着民族意象构建的材料,但就像无法确定民族认同的唯一性一样,它自身又是在一体构建前提下的不断裂变的过程。我们因此也同样无法就此抹去民族认同的不断被建构的过程本身,这个过程依旧是民族认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民族存在的不确定性,就像我们无法准确描述沙漠的形状一样。民族的界定转变成为了一种规范的界定,并如法律一般进入到社会与文化的实质性的制度构成中去,进而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安排与认知。但这样做的前提就是,这个概念无法在现实的多样性、不确定性、易变性和突变性上找到自己真正可以复制的模版,它的唯一性存在于认同者的观念里而非现实的世界之中,并且会因为现实的和概念上的民族规范性的界定之间距离的加大,导致对于这种唯一性的偏差认识加强,并由此形成与其他民族概念之间难以互动往来的民族纯粹主义的认识隔阂的增强。而这恰恰又是当下民族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的一种本体论的原因所在。 也许我们不大可能对民族问题的准确性提出自己带有定论性的解答。有关民族问题的知识,绝不是建立在数学那种确定性意义基础之上,因此它也就不能通过一步步的推演而寻找到解答。因为它的任何一种知识,从认识论意义上都不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它的知识论的基础并非牢固。准确地说,它的知识是建立在大家共同同意的基础之上,这种同意一定是包含那些不同意在内的。只是将其容纳在这一体的同意之下,并借助权威性的制度去加以保障,才能够使得民族内部及民族之间相互协商而达成制度上的认同的理解和认识上能够得到确切的落实。这种同意并不能因为一两个人的奇思妙想以及某种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而发生轻易的转变。否则,将会使曾经相互协商的结果归于空谈,并由此无法避免地导致原本顺畅的协商机制的失控,并由此可能恶化成为不再可融通的、大家共同同意的民族冲突与仇视。这一点显然是任何社会形态都不大乐于看到的后果,当然也是一个易于引起社会秩序急剧动荡的潜在影响要素,真正对社会秩序维持给予关注的为政者是不能不对此有所察觉的。 民族问题的解决无法靠公民观念的建立来实现 现代社会所一再追求的是给与每个公民以基本的公民权。但这样做的结果,却只能是将原本就属于多样性存在的民族简单化为单一性存在的公民观念。但民族的观念并非是借助于公民或者其他什么概念而能够隐喻性地得到界定的,它有着自身的历史维度和存在空间范围及价值,不能厚此而薄彼地做概念的偷换,以为借此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由民族自身的确定性追求和不确定性的现实之间的永久性悖论的困境,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诸多民族的问题。 当然,正像一些自认为对民族问题可以简单化处理的研究者所表述的那样,走单一化的公民观念的路子,可以轻而易举构建起更为纯粹的国族观念,并以此为基础解决民族国家治下的各类民族问题,这种做法对于有着多样性文明形态以及绵延数千年的文明史的国家而言,绝非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样做既显示不出历史学家的严谨,更透露不出政治家的睿智,更多显示出来的可能只是一根筋的唯西方世界为上的论调,无助于任何实际问题的解决。这里且不说西方世界的国族建构从来都没有真正地完成过,即使那些看起来纯粹的民族国家,比如英国和法国,它们内部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也反映出那种表白的无意义。即便是那些国族建构实践做得最好的国家,无非也就是要不断去重新发明一些貌似传统的但实际虚构的国族传统,而且这种做法一不小心就会造成当下西方世界人人自危的糟糕结果,那就是纳粹主义者式的种族大屠杀。今天如果不能清楚地认识这一点,不能对此避而远之,妄谈国族建构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先入为主的认识上的缺陷。 欧洲战后的发展都是在努力避开种族大清洗以及大屠杀的历史,并极力通过福利国家公民权利的建构,来实现民族国家内部的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适用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并且地理空间幅员广阔,内部文化差异性远大于共同性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中国不仅南北之间,而且东西之间差异明显。即便是一个区域的内部,由于自然地理上的差异,资源和人口的分布不均而造成的差异也难以平衡,所有这些都不是简单的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模式所能真正解决的。因此,在寻求均质化的国族构建上,我们确实需要十分谨慎。一旦被启动,不仅既有的区域之间长期形成的平衡关系结构会被打破、打乱,而且再想恢复这种平衡将难上加难。这就像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习惯一旦改变,不仅身体无法适应,而且要使其恢复原先的状态,也并非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 实际上,公民权的问题,其核心是要在公平观念的基础上得到一种发自内心的相互友善的对待。没有双方都感受的到公平并以相互信任的自我认知和评价为基础,即便是有一些均等性的公民待遇,且不说它们是否一定为双方理解为是公平、均等的,单单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基本衡平感要想在相互之间真正获得,都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在到处可见依附在城市之中没有正式身份的农民工以及民族地区迁移来的流动人员,即便是有对他们口头上的乃至实际的一致性的福利存在,他们能在心中感激这个制度的苦心安排吗?笔者认为应该是不会的。因为他们首先就被国家先入为主地剥夺了他们可以进行自由身份选择的权利,而这在被剥夺者一方看来,可能是一种最为明显的且难以为他们所接受的不平等了。这一点往往会被国族建构论者所忽视,但绝对是从衡平论的角度去做民族工作的民族政策制定者们特别应该加以重视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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