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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途径


    民族事务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经验,用治理的思路和方法构建新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对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治理方式和治理思维的变革,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平等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社会化和人文化。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平等化
    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也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平等化的基本目标是将所有民族纳入民族事务治理对象之内,实现各民族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由各民族平等地组成,民族之间没有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分,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国家治理,各民族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基本的义务。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没有治理民族与被治理民族之分,各民族既同为治理主体,又同为治理对象。国家内部不存在民族事务治理对象之外的民族。事实上,只要有一个民族被排除在民族事务治理对象之外,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民族事务善治目标。任何民族都没有权利把本民族视为国家利益的唯一或主要代表。任何民族都没有权利代表国家对其他民族提出要求。民族工作、民族团结教育与“四个认同”教育均平等地面向所有民族,而不是主要面向少数民族。不以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代替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完全平等。民族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善治目标采取的治理措施,而不是对少数民族无原则的照顾。不应把国家扶持弱小民族的政府行为视做大民族帮助小民族的民族行为。任何民族在任何区域内都不能以“主体”或“中心”自居,并因此怀疑、猜忌、排斥其他民族。任何民族在任何区域内都不能以强势民族自居,并以任何形式歧视其他民族。少数民族中的党员干部不作为统战工作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干部的安排使用更多地面向全国范围而不是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代表国家形象的部门和单位应更多地吸纳各民族优秀人才。实现民族事务治理平等化,有利于克服和消除不同层次的强势民族各种形式的大民族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思想,有利于消除弱小民族的弱势心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感,确保各民族能够既平等地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又平等地接受民族事务治理,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增强互信、增进交流、增强互助与合作。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民主化
    民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民主化的民族事务治理是以各民族群众为中心的民族事务治理,也是以人为本的民族事务治理。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民主化的基本目标是以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保障各民族群众在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同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发挥基础性和建设性作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加强民族事务治理的民主制度建设,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作为本民族利益诉求第一代言人的职责,充分听取并高度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中少数民族委员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建言献策作用。强化对民族事务治理的民主监督,定期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保障各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生产生活拥有第一发言权。不以一个民族的价值观衡量或代替另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对涉及可能影响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征求该民族最广大群众的意见。尊重各民族最广大群众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特殊感情,为各民族最广大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应有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事务治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既要依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必要的自治权,更要尊重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走有中国特色、民族地区特点的发展路子,从根本上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水平。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法治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期性和可救济性等鲜明特点,是协调利益、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是现代国家治理最为普遍的方式。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实现法律对民族事务治理从具体事项到治理过程的全覆盖,保障民族事务治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民族事务治理新理念。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民族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界定和规范各民族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属于各族人民,既没有高于各民族利益的国家利益,也没有各民族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损害一个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做法,不仅是荒唐的,也是不允许的。每个民族拥有哪些权利和利益,不是本民族而是法律说了算。各民族都没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民族权利,超出法律范围的权利就是“特权”,行驶“特权”就是违法,就是对其他民族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就是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挑衅和破坏。各民族只有法律之内的自由,而没有法律之外的自由。法律之内的自由要充分保障,法律之外的 “自由”要严格禁止。依法区分民族事务与非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利,依法维护各民族正当利益,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加快制定《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治理法律援助机制。不允许任何人为了达到个人或少数人目的进行民族动员,煽动民族情绪。不允许把不同民族个体成员间的矛盾纠纷当做民族矛盾纠纷对待。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
    制度建设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须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其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确保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治理决策咨询制度,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智慧,确保民族事务治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民族政策社会听证制度,就民族政策的实施可能引起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建立健全民族关系预警分析制度,适时分析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国内外各种重大事件可能对民族关系产生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建立健全民族政策分级制定实施制度,需要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不需要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的政策,由各地依据一定的原则制定,以增强民族政策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治理民主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民族事务治理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及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治理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治理专项工作制度,如国家民委委员制度、少数民族参观团制度、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制度、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制度、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制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销售监管制度、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民族事务治理部际和省际协调协作制度以及民族事务治理对外交流合作制度等。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
    社会化既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协同化。基本要求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从政府一元单向治理向政府、社会、民众多元交互共治的转变。政府只是民族事务治理多元主体中的一元,而不是唯一主体,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不再包揽一切。民族事务治理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协商、互惠和协同,以求实现善治目标。充分发挥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民间社团组织具有提供社会服务、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并可充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良性互动机制的建设性角色。不刻意限制单一民族社团组织,重在依法监管其活动。鼓励民间社团组织特别是单一民族社团组织积极开展跨民族的互助和联谊活动,实现民族间互助活动的群众化、民间化、社会化,以增强民族互助的社会效果。
    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人文化
    人文化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体现。深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人文化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民族事务治理价值体系和认知体系。基本要求是:紧紧围绕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价值目标,切实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紧紧围绕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建设价值目标,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紧紧围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素质建设价值目标,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以及和为贵、大帮小、富帮贫、强帮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深入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豪感,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紧紧围绕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的幸福感,深度关注各民族群众的精神需求,切实尊重各民族群众包括宗教情感在内的情感特征,切实尊重并保障各民族的文化权利。民族事务治理目标和治理过程全面反映各民族群众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心理需求。广泛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处理民族关系的科学理念和成功经验,把民族事务治理置于中国和世界文明发展的思想高度和精神高度之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