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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创新民族优惠政策(上)


    民族优惠政策是中国特色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助和扶持。在优惠政策的帮扶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的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作为国家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构成部分,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度设计需要转化为有效的治理能力,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完善和创新。
    加快推进民族优惠政策法治化
    本质上讲,民族优惠政策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旨在把各民族间原本不平等的利益格局加以调整,使之达到民族间的真正平等。为了使民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们要加快推进民族优惠政策法治化建设,使优惠政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要在精确量化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细化宪法和法律中关于民族优惠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优惠政策的价值基础、遵循原则、合理限度、适用对象,以及操作程序、标准、范围和时限等。要结合实际,从地域和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避免立法上的“一刀切”,实现民族优惠政策必要性和公平性的平衡。
    要对现有的民族优惠政策体系进行仔细甄别和系统整理。对于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并在将来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措施,要尽快上升为立法;对于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精神并且在实践中已经过时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除;对于仍然有效但在具体操作上可能违背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相关原则的政策措施,要加以修改完善并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律化,使整个民族优惠政策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要在相关政策立法中增加有关违规操作民族优惠政策需负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的条款。责任追究机制是政策、法律得以有效施行的基本保障。综观我国民族优惠政策体系,无论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还是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优惠政策,都没有涉及明确的、专门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导致民族优惠政策强制性过弱,实践中很难有效实施。坚持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就必须把明确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对待。既要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扭曲政策、违规操作或失职腐败所应承担的责任,又要规定政策监督主体和绩效评价主体违反职责要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要规定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主体所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或责任而必须承受的不利后果。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法治化
    民族优惠政策事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等重大问题,亦关系着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和平等秩序的健全完善。这就决定了民族优惠政策必须出自理性、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以此来保证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
    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基层,对优惠政策实施地区的民族关系、利益格局、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和发展水平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层次划分,并结合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确保宪法原则、基本法律规定因地制宜地转化为国家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要健全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程序,坚持“开门定政策”,提倡公众参与,尊重公众的理性选择,做到决策公开透明。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畅通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着力构建公正、合理、规范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商机制,确保国家和政府在制定民族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能够广泛倾听各民族群众的心声,并把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要完善制定民族优惠政策的决策咨询系统和决策评估机制。在党政机关内部设置政策研究室的同时,依托高等院校、相关科研院所,建立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咨询委员会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亦可对有关民族优惠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有效性的评估,重点要进行社会公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根据自身特点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的权利。认真考虑少数民族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发展经济社会的合理需求,制定和调整相关优惠政策,以增强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可行能力”。
    要积极关注与民族优惠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途径,就优惠政策的制定做好利益协调工作,引导不同的利害关系主体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各种利益诉求的充分交流,以利益共享或相容的方式追求意见的一致或基于理性的多元尊重,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的公平公正和利益的共生共荣。
    创新民族优惠政策执行机制
    坚持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不仅要在政策制定时下功夫,而且要在政策执行上做文章。要根据优惠政策的帮扶对象和帮扶内容,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完善创新民族优惠政策的执行机制。
    要明确相关部门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工作中拥有的权力、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和执行不力需要承担的责任。遇到一项优惠政策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执行时,需要细化优惠政策由谁来组织实施和协调、由哪些部门分别落实以及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实践中宜建立健全各个执行主体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动和资源共享,提高民族优惠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益,真正形成一个权限明确、责任清晰、协调互动、运转高效的政策执行机制。
    要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积极转变优惠政策执行主体的相关职能。民族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要针对市场经济环境灵活运用优惠政策,既要有效发挥优惠政策的调控帮扶作用,更要把注意力和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放到培育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能力及创造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市场环境上来,充分保障和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上的决定性作用。
    要加快完善民族优惠政策执行主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民族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大对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倾斜力度,依法提供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全面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