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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创新民族优惠政策(下)


    完善民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
    政策监督是政策过程中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功能活动,对政策的良好运行意义重大。加强民族优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创新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度保障。
    民族优惠政策是国家公共政策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完善民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现行的公共政策监督管理体制。要加强公共政策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树立公共政策监督的法律权威。在此基础上,针对民族优惠政策在适用对象和领域的特殊之处,建立健全民族优惠政策的专门监督机制。各级人大下设的民族委员会和各级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起这一工作,负责组织建立专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民族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和民族政策监督员制度,将对民族优惠政策运行的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关于民族政策监督员队伍的组成,既应注意到监督员构成成分的广泛性,又要注意吸纳民族理论与政策、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员参加,要在广泛代表与优惠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注重提升监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期理论结合实际,对优惠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深层次的监督。
    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民族优惠政策的监督功能。对于因制定实施民族优惠政策而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关于其公平与否的社会争议,司法机关应当保持适当的关注,结合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对政策执行以及政策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等予以监督,在必要的时候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民族优惠政策完善创新。
    健全民族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机制
    科学化、法治化的民族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机制,不仅能反映国家制定和执行民族优惠政策的能力与效果,同时也能帮助国家提高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水平。现阶段必须着力构建民族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机制,有步骤地对民族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结合民族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政策的落实程度及存在问题等,对优惠政策进行严谨、规范的完善和创新。
    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族优惠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内容、原则、标准、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优惠政策绩效评价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促进评价过程的规范化与程序化,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要建立健全独立的民族政策绩效评价组织,并且该组织的组成人员都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不仅要在公权力机关内部建立这样的绩效评价组织,而且要鼓励引导民间独立政策评估机构的发展。
    要根据民族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的具体情形,科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实践中要综合运用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专家评估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事实分析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民族优惠政策绩效评价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将政策评估的普遍性要求和民族优惠政策的特殊性、差别性结合起来。评价政策绩效时,应当更多地关注民族优惠政策绩效的价值取向。除对政策实施结果是否达到基本指标进行评估外,还要重点分析随着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的相关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增进、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是否得到进一步强化等一系列价值问题。
    以宪法精神统筹民族优惠政策的运行
    现代宪法精神是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道德基础,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则是在法治语境下践行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民族优惠政策是立足中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以宪法精神统筹民族优惠政策的运行,从而保障宪法的原则和规定落到实处。
    要以实现真正民族平等为目标。正视各民族的发展差距,尊重各民族的发展诉求,通过民族优惠政策的运行,在各民族间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各民族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使少数民族能够具体感受到安全、和平、被尊重,促进其对国家的情感认同。
    要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要义。强调公民权利平等与民族平等权利的二维并重,把少数民族集体权利保障与发展平等的公民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循序渐进地调整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的有机统一。
    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为公民个人和民族群体提供各利其利、各美其美的保障,把优惠政策的运行过程作为促进民族地区公民社会建设和强化少数民族公民宪法认同的必要过程。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公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使优惠政策的制度设计朝着更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