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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


    新中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进步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同步发展,法治兴则中国兴,法治废则中国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的30年,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灿烂时期,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坚持中不断巩固发展、在发展中不断继承创新的辉煌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治国理政的许多新思想。其中,习近平首创性地提出“法治中国”命题,已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认,丰富与深化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战略目标,体现了十八大报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法律是民族历史文化精神的产物,现代治理是文化认同、文化共识之上的规则之治、制度之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法治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法治体系。在多民族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中,有效整合族际政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表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法治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法治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有家园,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制度创新。统一是原则、是前提,共治是基础,自治是手段,和而不同是特色,共同发展是目标。就宪法和制度层面而言,“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基本内涵是: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这就是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本架构。就国家族体构成而言,中华民族是多民族的有机整体、多民族的有机整合,即国内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相互间已历史地结成了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又各自保持本民族族体及文化的相对独立。正因如此,多元民族生态、文化多样性的国情要素,成为我国政治架构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考量。法治中国是制度之治,也是治国道路和治国理论,民族区域自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是宪法权威的体现,更是一种政治定位:通过政治约定的方式来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主张与偏好,包容具有差异性的利益要求,从而为不同民族合法地、和平地解决利益差异和分歧提供制度平台与行为规范,即法治之上的政治架构。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不仅是地域概念,更重要的是指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宪法》即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启迪我们,作为多价值功能的现代《宪法》,其功能之一就在于致力于或试图致力于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整合全体国民和全社会的意志和利益,使之成为集中、统一的国家意志与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国民个体利益。利用《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多向性和内容的广泛包容性来妥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和整合族际关系,是当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发展趋势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庄严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五四宪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后,尽管中国法治之路艰辛,有过多部宪法文本,但上述精神始终未变,并为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所继承和发展。
    随着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在宪法精神和具体原则的指引下,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总结新中国30多年的法制经验,特别是各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出了坚实步伐。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种民族法规的制定确定了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为民族法制体系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动力。此后,国家在制定其他基本法律和部门法的时候,更加注重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在法律中以一定篇幅或条文对民族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也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民族法制的建设。一些多民族的省纷纷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也加快了自治法规的立法步伐。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繁荣民族经济、解决民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的迫切要求。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主要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人才、维护民族团结、明确法律责任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前,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综观人类法治变迁历程,《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最典型特征,自然,维护《宪法》权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保障。若《宪法》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民族就不可能和睦,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安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重点,就是依据《宪法》与法律治国、行政与执政。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状况、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就法律地位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民族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基本保障;从调整关系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范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从规定内容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大部分条文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但也有相当多的条文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和上级国家机关。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治理的特别治理模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当前,在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上:一是各级政府和自治机关要适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抓紧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是各级人大要经常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及时督办、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宪法》权威,特别是要防范大汉族主义思潮的抬头。三是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依法坚决铲除民族分离主义滋生的土壤,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生有效改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