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与民族兴旺的制度保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访谈录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5:11:12 《中国民族报》2014年6月 newdu 参加讨论
2014年5月31日,正值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修改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接受了《中国民族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促进我国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请您谈一谈当时为什么要考虑制定这部法律? 司马义·艾买提: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新中国刚刚成立时起,就庄严地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实践证明,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起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30多年的社会发展,这个纲要的不少条文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为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的经验,包括“文革”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便成为全国各民族人民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迫切愿望与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记者: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在一些重大关系处理上,是怎样考虑的? 司马义·艾买提: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基本法,法律位阶高,制定这部法律时确实需要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一是自治法与宪法的关系。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依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而制定。二是自治法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当时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指导思想。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起草过程中,始终注意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一方面,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的规定,有哪些重点考虑? 司马义·艾买提: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因此,自治法在规定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组成时具体规定:第一,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这一规定,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代表名额和比例的分配上,有适当的照顾。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尽量优先配备。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条件,保障自治机关内各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有利于自治机关加强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司马义·艾买提:自治法除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还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些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很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在经济、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具体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把这些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什么要专门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职责? 司马义·艾买提:由于历史、自然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实践证明,如果经济社会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的话,民族间的政治平等、法律平等也会受到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强调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各项专用资金的设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配置,以及在投资、贷款、税收,生产、供应、运输、销售,发展地方工业、交通、能源、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和发展民族教育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记者: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时,主要有哪些考虑? 司马义·艾买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部法律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2001年全国人大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适当修改。 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的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部大开发战略刚开始启动,许多情况还在变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经济政策、措施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以便于国务院根据不同情况操作施行,地方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记者: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司马义·艾买提: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7个方面,主要是序言中,将原来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定位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此外,还包括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补偿、发展民族教育、加强对口支援、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要实行倾斜政策和加大扶持力度。 记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司马义·艾买提:为了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全国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由我任检查组组长,何鲁丽、许嘉璐、韩启德3位副委员长参加,检查的重点是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情况。这次检查工作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同志和吴邦国同志就执法检查工作专门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王兆国同志出席了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对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检查结果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为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集中表现在:一是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二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三是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四是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这次检查中也了解到,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主要有:一是经济发展仍然滞后,二是扶贫攻坚任务艰巨,三是发展教育困难很多,四是医疗卫生基础脆弱,五是社会保障惠及面窄,六是维护稳定任务繁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依然存在,“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的任务仍然繁重。尤其指出了法律贯彻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主要是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规范,资源开发补偿规定不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进度,有些部门制定政策时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等。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转国务院各部委整改。半年后涉及整改工作的国务院16个部委,结合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工作改进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200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就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就国务院200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了一次跟踪检查,又于2012年至2014年分别就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和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情况连续3年进行专题调研,这些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最后请您就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再谈谈自己的意见。 司马义·艾买提: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让民族地区群众不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面临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照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宪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将再一次地摆在我们面前。 从目前的情况看,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制定、2001年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正值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一些规定现在看来,还有待结合新形势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办法,许多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有必要将这些好做法、好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条文规定,也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全党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基本法。实践表明,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为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的新形势下,应抓紧做好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把中央的要求、政府的职责、民族地区的期待用法律的形式固定起来,推进下去,为依法调整民族关系、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加大爱国宗教人士培养力度
- 下一篇:推动群众路线在民族地区有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