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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分析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目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开发利用,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与研究,以保证其为当下民众服务、融入生产生活的同时,不违背其自身的生存发展规律及文化的延续与传承。文章从学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进行分析,期望能为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产业化
    对文化资本的理性认识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纳入到发展文化产业,实质是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用的商品属性,使其转化为文化产品,进行文化资本化运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本化运作,是体现其价值的手段之一,合理适度地商业化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文化资本”已经介入经济建设的许多领域,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人们似乎更关心“文化资本”的运用,而缺乏对“文化资本”的关注。
    文化产品的消费是一种差异性消费,如果没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独特性,就会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交换领域,文化资源就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所以,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文化差异中提取可用的文化资本。由辽宁本山集团拍摄的《乡村爱情》剧之所以深受百姓欢迎与喜爱,是因为其成功地把东北辽宁地区所独有的方言、乡间俚语、农村风俗、淳朴的农民及他们的生活方式本真地在影片中进行再现。吸引观众不只是精彩的剧情与人物表演,而是具有独特文化特质的东北文化。据此,差异性之于文化产品,可以说是点石成金,尤其是当文化处于弱势地位时,这种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本就更加重要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本化运作中,旅游是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收入,也可以被民众自觉地保护和传承。同时民俗旅游的开展也有助于当地的村民重新开始关注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这样成功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资本化运作的模式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对开发利用现实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强调的是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方式,即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活力及可持续发展力,既达到了传承文化的目的,也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生产性保护。辽宁地区乃自全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不断地被改进、优化,适应时代发展,具有相对旺盛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强调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它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推动其融入当代社会,融入人们日常的生活;也可以带给传承人经济效益,调动传承的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可以促进地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可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传承下去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脆弱性、本身的不易传承性决定在其开发利用中一定要谨慎,如果开发利用适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成为活的遗产,成为民族宝贵的财富,实现其丰富的价值;如果开发利用不当,则会使保护变成人为的破坏,使其生存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成为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保护传承,但开发利用的同时不能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及传承规律。只有完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才能够使其发挥出较高的经济和实用价值;只有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吸引游客,带动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文化产业得到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将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各级政府才会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旅游业和其他相关的文化产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此外,一些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旅游了解旅游地区的资源和环境,吸引他们前来投资,从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开发利用应强调合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十六字指导方针中强调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合理性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矛盾,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合理的尺度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悖。同一事物,站在不同的立场去认识,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要正确、客观、科学地理解“合理利用”的内涵,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活态性是其最根本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能否存续活态传承,也是衡量其是否具备合理性的基本准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目前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对生存状态濒危和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代表性项目,可以采取生产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就是要看是否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尊重遗产的表现载体、方式、习俗、信仰及情感等形式和内涵,避免过度商业化,使其得到延续发展。
    开发利用中“度”的把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一定要把握好“度”的问题。这里的“度”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指开发的时机要成熟。比如对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现存的文化基因,挖掘其最具有价值的文化内核,培养传承人。另一方面指对于可以进行产业化开发及商业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开发模式及开发利用程度上要掌握“度”。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只要不超出某种可信程度和范围,适当对民俗加以商品化和舞台化包装(而非臆造)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可以开发利用,尤其是对于一些有深厚宗教内涵的文化遗产项目,应尽量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和本真性。
    过度开发实质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人为破坏,开发利用不能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及自身的特性。这实质上不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物化的表现形式,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成品的仿品或衍生品,这是需要正确认识和加以辨别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具有两面性,它可能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所以,如果能够通过遗产保护传承来发展文化产业及旅游业,又通过文化产业及旅游的发展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由此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一举三得,实现良性循环。
    正确看待产业化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正确看待产业化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产业化,应该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作品的产业化,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对该问题要有清醒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所生产制作的产品、作品的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成功地导入产业化运行的轨道,按照产业的规则和规律来运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不适用于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品和作品开发利用,仅仅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采取的一种更为具体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应该是以其项目的核心技艺和价值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与原则去实施保护,而不是采用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来替代传统的手工制作,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工业社会的机械化生产非但无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手工技艺,相反还会使传统手工技艺面临严重冲击。
    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项目和产品不分青红皂白地完全纳入产业化的范畴,而放弃自身传统的挖掘与保护,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势必会违背保护的原则与宗旨,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破坏,影响其传承发展。
    【作者分别为辽宁科技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副教授,鞍山市艺术创作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系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思路与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lslktlsx-07】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