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2:11:04 《贵州民族报》2014年6月 麻勇斌 参加讨论
在又一个“非遗日”来临之际,用非遗视角、非遗情怀、非遗学理讨论非遗状况,说些非遗的事情,表达对非遗的纪念之情,是我们所谓学术界的正事、大事。非遗事业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无论是用热情,还是思辨或技术,支持这一事业,都是有意义的。 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有很强的现实性。众所周知,这里面存在很多显见的无论是学术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得面对的实际问题。要针对问题的解决展开讨论,就得提出些不落俗套的观点,说出些未必能够说服人但必须不太陈旧乏味的看法,或表达些更多基于“道理”而不是基于“情怀”的意绪。城镇化对许多非遗进行了无情的破坏。这是非遗学界的共识。这种共识,基本上是从现场观感和非遗情结的立场形成的,是一种更多从伦理观念建立逻辑的判断。如果允许从“道理”而不是从情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首先分析城镇化与非遗保护的矛盾是怎样发生的,而后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站在不同角度看城镇化与非遗保护,会形成不同的问题判断。假如是站在“非遗保护”看“城镇化”,至少会得到这样的印象:城镇化大量破坏了原有城镇、街区、聚落中本原存在的非遗。比如,老房子、古街道、古井、古城墙、古寺庙等等,今天的城镇形态,“千城一面”,没有特色、没有个性、没有文化,就是没有对其中的非遗进行很好地保护造成的。假如是站在“文化持有人”的角度看“非遗保护”,或许会有这样的感觉,“非遗保护”是“文化他者”对“文化持有人”的一种强加,是一种没有商量余地的善意。“文化持有人”如果问“文化他者”:凭什么你们要我们保护非遗?我们从祖上传来的东西,难道我们自愿丢弃的权利都没有?你们只不过比我们丢弃早一些而已,你们为什么不重新捡回你们早些年丢弃的非遗?信仰都可以自由的社会,难不成非遗保护比信仰还重要?该怎么回答。站在“非遗保护”发起者、讨论者的角度看“文化持有人”,我们通常以为那些作为非遗载体的人太蠢了,不知道非遗的价值,随之泛起一种“怒其不争”无奈意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很多问题是由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决定的。与非遗保护有关的主体大致有三种:一是“当然主体”——文化持有者。他们有非遗资源,但没有对非遗资源的支配权,没有法规支持其享有非遗资源的最大权益。二是“法定主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他们有权支配非遗资源,有权安排非遗保护利用方式和资源权益分享方式。三是“市场主体”——企业。他们能够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获取非遗资源的利用权利。 从纯粹虚拟层面的推演可以发现:“法定主体”与“市场主体”,具有合谋的条件和利益共同点;“当然主体”不具备法律意义的主体地位,没有同“法定主体”、“市场主体”平等对话和分享权益的条件。“当然主体”作为非遗存在、创新、发展的根本,在既有的关系格局中,其在非遗保护、传承、创新上的收益,实际上并没有跟另外两个主体同步提升的机会和条件。非遗保护实行的“传承人”代表制度,跟栽一棵孤零零的大树的同时砍掉一片相互簇拥的林子,情势差不多。这是盆景式保护、传承、创新。我隐约感觉到,非遗“退烧”之日,非遗保护的民间之路,可能会迅速收窄。 城镇化与非遗保护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其实是不对称的博弈。城镇化的动力源来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强大需求。比如,改善民生,产业结构调整,小康社会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等等。而“非遗保护”的动力源,只来自文化方面的需求,很少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两者在决策权重上的当量比,相当于大象与小鸟。两者如遇到不可避开的冲突,注定非遗处于必然被动、必然被忽视的局面。在缺乏刚性法律作基础,缺乏严格技术规程做基础,缺乏群众刚性需求做基础,只有非遗情怀的人们的吆喝做基础的情况下,非遗保护要成为城镇化的前置条件,期望过高必定失望越大。 因此,非遗保护要在城镇化进程中成为前置性的工作,或具有定鼎大势的工作,必须“举重”。在理论上,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资源,对其进行科学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决心。国家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只有政府,才是真正的“当然主体”。其次要在保护行动上,明确提出“以重带轻、以大带小”的工作方法。所谓“以重带轻、以大带小”,就是以重要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带动全省性的、面上的、日常性的工作,防止和避免均衡使力、避重就轻、先易后难和部门偏见,影响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要在不影响全面开展工作的条件下,切实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在抓突破、抓创新、抓极致的作业面上,不断推出令人称道的亮点,引起顶层响应,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在某些重要的节点上达成目标,而不是全面实现期许。 非遗保护要尽早走出“两个局限”。一是观念的局限,即文化部门习惯视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已然形成的局限。要把当地政府治理范围的一切文化遗产,纳入保护利用的视野,创新体制机制,代表政府实施保护利用工作。二是技术的局限,即现有保护方式没有进入非遗生命肌理和生命环境所造成的缺陷。一项非遗,可能是若干文本组成的文本群,这些文本群构成了具有类似生命的内在机制。没有深入到文本群共同依赖的生命肌理和生命环境,所谓的整体保护、原真性保护、活态保护等,都不可能实现,划定再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都没有用。 (作者单位:贵州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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