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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延边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正是在以延边为主的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后产生的。
    一年后的10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延边成为我国第一个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州。此后,延边又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制定了46部单行条例,形成了比较完备、独具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如今,民族区域自治法已颁发实施30年,它给延边带来了什么变化呢?
    形成比较完备、独具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回到1979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据长期从事民族立法研究的延边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牛春虎介绍,会后,国家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想法,并选择了3个试点:一个自治区、一个自治州、一个自治县。州级自治条例的立法试点选择了延边。
    延边是我国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之一。1952年9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区成立, 1955年,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改称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要包括哪些内容,自治权利都包含什么?牛春虎介绍,当时延边只能靠自己摸索,没有可参考学习的范例。
    延边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随即向全国人大请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派出由办公室主任史筠率领的调查组前往延边指导。1980年5月,史筠一行在延边州就制定条例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召开了多次调研会,用3个多月的时间起草了条例的初稿。
    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条例起草小组根据延边州的特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进行了8次较大的修改后提交给延边。历经5年,四易其稿,延边的自治条例终于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草案。
    1985年4月24日,该条例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7月31日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8月23日公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条例成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第一个自治条例。《条例》第13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由朝鲜族公民担任”;第16条规定,“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在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可以超过半数”;第25条对检察院、法院干部的民族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这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朝鲜族公民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地位与权利,在自治地方,它具有‘地方小宪法’性质。依据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自治州开始制定相关单行条例。” 牛春虎说。
    此后,延边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等多部单行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各种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构成的较为完整而又独具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
    30年来,这些法律法规在延边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王义胜是延边州汪清县鸡冠乡鸡冠村的一位朝鲜族农民,他能把村里百姓的诉求转达给上级政府,也能为朝鲜族的发展鼓与呼。
    原来,王义胜是乡、县、州三级人大代表。这三重身份让他能够参与本民族事务的管理。在今年延边州人代会上,他提交了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建议。会后,他收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复,承诺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在多年的人大代表生涯中,王义胜在各级人代会上提出的许多建议都得到了采纳。说起这些经历,王义胜说:“这就是我们当家做主的最好体现。”
    在延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自治州成立以来,延边人民以高度的政治热情,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使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了主人。
    少数民族干部的发展和使用状况是衡量自治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延边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见,注重调动朝鲜族干部积极性,做到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优先提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朝鲜族干部比例始终高于其人口比例。
    “以朝鲜族为主体的民族干部队伍的形成,对保持延边的政治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说明在延边,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延边州民委主任李永虎说。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包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权力。这样的设计确保了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激活延边发展活力
    前不久,延边一家旅行社发布了一条招聘启事,内容大致是:日本大地震后重建需要大量工人,工资待遇丰厚。
    旅行社充当劳务中介机构招工?延边州商务局了解到这个消息后,及时介入调查,结果发现该旅行社以招工的名义骗取劳务中介费。延边州商务局随即联合相关部门,对这家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延边州商务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地方性法规。
    由于占有语言、地缘等优势,延边州的对外劳务合作起步较早。上世纪90年代起,很多朝鲜族群众到韩国、日本等地务工。据延边州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与服务贸易处处长池松春介绍,由于早期劳务市场比较混乱,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招收外派劳务人员,而且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严重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利益,损害了国家声誉。
    为此,2001年,延边州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条例》共分7章61条,分别从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外派程序与方法、收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比如在经营资格上,《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的中介服务企业的注册资金或实有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并且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实行“一个项目一报批”的制度,从而防止一些单位没有项目或未经批准便以中介服务企业的名义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条例》还从严规定外派单位和外派劳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部《条例》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为延边控制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出现的混乱局面、遏制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外派劳务为名行骗、提高群众识别真假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池松春说。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延边州的劳务市场。仅2006年,延边外派劳务收入达到10.47亿美元,为当年延边州级财政收入的1.9倍,相当于当年全自治州GDP的33%,超过了农村经济总收入。
    在延边州46部单行条例中,有18部是属于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激活了延边发展的活力。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2001年修订时,提出了“推进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的内容。7年之后,《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获国务院批准,延边成为吉林省对外开放的前沿,成为东北亚地区国家实现国际合作的重要支点城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