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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法制保障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现有的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1.51%,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合计1.1379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9%。我国各民族历史悠久,都对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灿烂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多民族的国情,结合革命年代党关于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经验,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工作实际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在解决我们自身民族问题的同时,也为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成功经验。
    一、 我国的民族政策
    为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1.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对民族平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2.民族团结,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我们的民族团结,既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实现和维护了各民族大团结。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了尽快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4个访问团,中央和地方派出大批民族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中央人民政府还组织了由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有效地消除了民族歧视的痕迹,促进了民族团结。1956年至1964年,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状况的大调查,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1952年和1956年,党和国家两次大规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2009年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十六大以来,民族团结教育纳入了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2008年4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意见。9月,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国家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2008年,国家颁布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全国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试范畴。2010年7月,中宣部、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有力推动了创建活动在全社会的广泛开展。
    国家还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这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从1988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召开了5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6481个(模范集体3213个、模范个人3268名),在全社会影响广泛。各省区市以及许多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市县也采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表彰大会等形式,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每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表彰奖励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继十五大、十七大报告后,在党的政治纲领中,再一次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曾在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少数民族自治政府。例如,1936年10月,红军西征到达回民聚居区——豫海县西部和海原县东部地区(现均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和海原县管辖)时,曾建立过“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雇农出身的共产党员马和福任自治政府主席,当地回民李德才任副主席。这是少数民族建立革命自治政府最早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17条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根据这个规定,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划定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乡。同年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地区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在蒙古族人口有百余户的城川建立了城川蒙民自治区。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5月,在党领导下,蒙古族人民与其他各族人民一起,在蒙古族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正式实施。建国后,国家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200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目前,全国共建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
    鉴于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且分散,不适合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截至2009年底,国家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98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除高山族和京族外,有9个建有民族乡。
    (三)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政策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精辟地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更是明确指出: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在国家重视下,民族干部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二是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三是注意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四是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我们党从成立那天起,就十分重视民族干部工作,党的一大代表邓恩铭,就是水族。从那时起到现在,许许多多的少数民族干部,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贡献出了自己毕生的心血。远的不说,在1955年解放军第一次受衔的共和国开国将帅中,有36位是少数民族,其中1位大将(粟裕,侗族)、2位上将(韦国清,壮族;乌兰夫,蒙古族)、9位中将、24位少将是少数民族。这36位少数民族将军中,粟裕、乌兰夫、韦国清、廖汉生(土家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阿沛·阿旺晋美(藏族),都曾经担任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经从1950年的1万多人增加到了目前的299.4多万人,占全国干部总数的7.6%左右。在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9.6%,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7%。目前,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还被选拔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如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少数民族有16名,在中央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有24名;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3位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有2名;在国务院,9位现任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少数民族有2名;在全国政协25位现任副主席中,少数民族有5名。
    (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在扶贫资金、建设项目上向民族地区倾斜;(2)设立专项资金。比如,1951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等;(3)组织发达省市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1979年,国家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区、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发展,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按照“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办法,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为了加快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发展,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3月,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5月,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2011年5月27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就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西藏,国家长期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从2010年6月1日起,对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都是5%,仅此一项,给新疆每年增加财政收入上百亿;(5)实行金融优惠政策。如优惠贷款利率、利差补贴等;(6)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重点扶持。对人口较少民族,按照国家扶持、省(区)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大型企业对口帮扶;(7)制定并实施专项规划。如制定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十二五规划相配套,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在编制之中;(8)因地制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近两年,国家制定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新十年指导意见,以及支持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新疆、广西、宁夏、内蒙古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6月1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月30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出10项扶持政策,包括中央财政每年将给予经济开发区一定数额的补助,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等。
    (五)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
    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的条款;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专门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处理特殊问题,比如教育部就设有民族教育司,国家民委设有科技教育司;在中央和地方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以解决民族教育中因民族、地域特点在经费开支上的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师资培养、“双语”教学和民族团结教育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整体文化素质明显提高。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朝鲜、满、蒙古、哈萨克等14个少数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学生,维吾尔、回、朝鲜、纳西等十几个少数民族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大学生人数,已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六)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政策
    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例如,国家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已举办三届;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已举办八届。唱响大江南北的《爱我中华》,就是1991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民运会的会歌,以后历届民运会都沿用了这首会歌。2011年9月10日至19日,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共34个代表团参加了这次盛会。同时,国家还定期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评选,开展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歌舞比赛,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推出少数民族文艺节目,推动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创作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
    (七)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一个重要标志。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历次宪法,都有明文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申了宪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一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除此之外,我国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扫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些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以及自治州和自治县,还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的专项条例或工作条例。
    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的“两会”等,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我国的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外,还同时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80多种语言。除回、满通用汉语外,其他53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全国约6000万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使用28种文字,约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
    (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政策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它表现在生产、禁忌、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生育、节日、庆典、娱乐、礼仪等许多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给予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饮食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区、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风俗习惯在民族交往中十分敏感,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我们国家,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能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此外,国家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比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教协会创办的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各省市区建立的经学院、佛学院、神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这里以伊斯兰教为例,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大阿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穆斯林总数已经达到2300多万,全国有4万多所清真寺,5万多名阿訇和教职人员,11所伊斯兰教经学院,县级以上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有430多个。在大家的印象中,西藏是一个藏传佛教盛行的地区,有的人甚至认为藏族全民信仰藏传佛教,但就是在西藏,信仰伊斯兰教的藏族有5000多人,当地人称他们为“藏回”,目前,西藏共有7座清真寺,有5座在拉萨,其余两座分别位于昌都和日喀则。就整个西藏来说,穆斯林总数有10万多人。这就告诉了我们一个基本常识,就是回族和穆斯林是两个概念,也就是穆斯林是所有信封伊斯兰教的人的统称。
    (十)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政策
    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爱国人士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
    总体来讲,我国的民族政策,是着眼于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经受住了各个时期各个方面的检验和考验,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认可。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后,国内外一些人认为与中国的民族政策有关,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有1.1亿,分布在全国各地,我们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民族政策,但只有拉萨、乌鲁木齐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而不是民族地区普遍发生,这说明民族政策与暴力事件无关;另一方面,达赖集团、东突分子图谋分裂国家、制造民族分裂的活动也不是始于今日,拿东突来讲,早在1933年,东突分子就扯起了东突厥伊斯兰共和国的旗帜,此后分裂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并且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甚至恐怖事件,这和当前的民族政策毫无关系。其实,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但只要这样的事件发生在西藏、新疆,就往往被一些国内外的敌对分子所利用,将其指引到我国的民族关系、民族政策上。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实事求是讲,在实际工作中,在个别基层,也确实存在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方式粗暴,对群众的合理诉求麻木冷漠等现象;在维护藏区稳定和加强反恐怖工作中,有少数单位违反民族政策,有的机场在安检中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有的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对少数民族群众拒载、拒住、拒卖。这些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不满。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但是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为此,国办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还是思稳定、爱团结、谋发展、求进步的。在民族地区,只要我们带着感情去工作,就没有做不好的事。正如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所讲的:“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能把我们当亲人”。可以肯定地讲,我们绝不会因为某一个时间、某一个地方发生了暴力恐怖事件,就怀疑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相反,我国的民族政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坚持政策原则的同时,随着实践的新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的新期待,一些具体政策也会与时俱进。
    二、新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
    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为了切实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不断推动和强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经过建国60余年的努力,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极其重要意义
    关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央有明确要求。1992年1月,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2005年5月,在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从初步建立到基本形成,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由之路,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为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   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体现宪法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这个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差别很大,发展程度不一,个性特点明显。这一点,从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上,从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调整手段上,都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要规范调整的社会范畴十分复杂,比如,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及周边国家的关系、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脱贫致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等等,都具有极强的民族地区特点,要调整好规范好这些范畴,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三是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整个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来讲,综合性很强;四是具有发展完善过程的长期性。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停滞不前,相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征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新进步、经济的新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的新期待,这个体系也会与时俱进地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在不断巩固和加强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为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成功的中国经验。
    (三)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同样也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深刻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任务。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就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而言,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狠抓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尤其要抓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狠抓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民族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人大民族工作部门,第一,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规章或具体措施办法,重点要在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配套资金减免、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要有所突破。这几个问题,是难点,也是重点,需要继续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提出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办法措施。第二,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规章、措施办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省区市,尽快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第三,要督促和推动已经制定但需要修改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精神的前提下,立足当地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及时做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工作中,要善于根据形势变化,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为当地发展提供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坚决避免过去那种许多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出一辙、比较笼统、过于原则,不少条文只是简单重复、照搬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款,结合当地实际不够的现象。第四,要督促和推动尚未制定自治条例的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8个自治县,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特点,早日制定实施自治条例。
    (四)   充分发挥全国人大民委在民族立法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之一,除调研外,全国人大民委还承担着民族工作领域的立法与监督任务,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人大民族工作的三大任务。就立法工作来讲,民族委员会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做好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履行好审议方面的职能,就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律草案的研究上,特别是要做好法律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是否符合民族地区实际,草案相关条款是否成熟,要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另一方面,如果交给民族委员会研究的法律草案中没有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而民族工作相关问题又确实需要在法律草案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的,民族委员会也要坚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力争写进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条款。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立法工作做出了成绩。同时,民族委员会还要把审查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来对待,积极认真地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   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民族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族法制越完备,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行为规范,民族政策有时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几乎所有的民族法律法规都表达了一定的民族政策要求,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在法制建设中,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一条成功经验。做好新时期的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政策与法制的关系,善于将党的政策、党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纳入法制化轨道,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动力。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要带有感情地抓好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