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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


    当今中国是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最好的国家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新形势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如何落到实处,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面临新形势
    民族问题素以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著称于世,尤其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民族主义思潮的背景下,民族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部分,成为多民族国家政府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当前,世界上民族冲突不断,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至今仍为其国内的民族冲突、民族矛盾头痛不已。民族分离主义裹挟着政治、经济、宗教矛盾,不断引发冲突与动荡,民族分离的冲击波和深刻影响至今未息。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和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发表的年度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发生的各种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每年少则20多起,多到30多起,其中多数是民族问题引起的。
    在我国,民族与宗教问题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西藏和新疆等地的民族分裂分子在国外势力的支持下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在西藏、新疆和其他地区制造多起暴力和恐怖事件,严重干扰了国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不断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市场经济在给各民族带来平等竞争机会、使民族地区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的同时,也无情地冲击着原有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面对新的形势和现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有全新的思路,相应地,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必然也要发生变化。
    自治权亟须落到实处
    在我国,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不仅是民族问题,也是制度问题,更是正义的事业、宏大的系统工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实现情况关系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影响到国家权力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合理配置,影响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管理效率。不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就无法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地自主管理本地方和本民族的事务,也无法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容易使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产生依赖思想,进而阻碍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因此,应该认真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
    然而,受到经济、社会、立法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自治权的行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多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即使有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出台,由于自身的科学性及现实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很难落到实处;国家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尚待理顺,长期以来人们按政策办事的意识浓厚;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侵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的现象严重;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尚未真正落实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本着更为开放和包容的眼光,继续探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途径,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