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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思考


    当前,由于一些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不强、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自治权缺失、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自治权的落实:
    第一,依法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各项自治权是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步伐,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从根本上来说有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自治机关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同时,自治机关依法具有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因此,上级国家机关应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不搞“一刀切”,不向下侵权,使自治机关拥有真正的自治权。同时,还要以法律为武器保护法定的自治权,让自治机关依法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利,不断增强自治意识。
    第二,培育优秀的政治文化,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权的正确认识。政治文化是政府工作人员所应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和共同信奉的价值观念。优秀的政治文化蕴含着积极进取的行政精神、先进的价值追求、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等内容,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行使具有积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文化在保持现代化的前进方向时,必须具有本地区、本民族的特色,要根据民族的特点打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政治文化,使其更加“接地气”。
    第三,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治,享有自治权,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又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其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因此,不能把自治机关作为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和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截然分开,既不能孤立地行使自治权,也不能把自治权完全融化在国家机关的职权中,以免自治权化为乌有。在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上,要做到有法可依。在职责权限上发生争执时,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裁决。要理顺上级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上级机关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四,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的关系。党政关系是处理诸多政治关系的主线,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全面执掌,决定了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同级党委对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和方向以及重大决策的领导。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各项决议。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和法规监督机制,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维护少数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自治机关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治权。其中,司法监督工作是重中之重,应该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有关责任条款和监督机构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族法治环境,不断强化民族法治的权威性,使民族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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