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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总体要求、加强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依法行政四个部分十五项内容。加强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包含民族工作法规体系、宗教工作法规体系、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法规体系三个方面内容,明确了到2018年应制定出台的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规。加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中包括普法内容、普法方式、普法责任、普法工作规则四个方面内容,强化了本部门在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普法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依法行政包括强化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任八个方面。《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了委机关各处室具备的行政权力、所承担职责及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旨在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制度,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和蒙古语文工作,建设法治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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