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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难点助力西部地区司法改革


    近日,“第三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暨西部地区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西部地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现实研究”这一主题开展研讨、交流。
    对司法改革的宏观把握
    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与会人员认为,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社会性工程。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从宏观视角对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分析。范明志认为,首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决定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因素,其次,司法应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我国的司法体系是一种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同时符合国家整体治理体系、带有一定管理色彩的司法体系。司法体制应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权力体制相适应。
    对上述观点,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院长孙海龙表示认同,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保障我国的经济体制,同时为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探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上,孙海龙认为,此次改革让法院的工作格局和生态发生重大变化,改革的全部内容全部指向司法公正。而对于司法改革中司法人员流失的问题,孙海龙认为,司法人员应保持法律信仰,对司法改革要有信心、耐心与恒心。
    关于西部地区司法改革的探讨
    关注西部地区司法改革话题是此次论坛的特点。与会人员认为,西部地区的司法改革应与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现状相适应,具有西部地区的特点。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卢上需认为,西部地区民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相对较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因此在诉讼中采取职权主义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另外,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承担着很重要的普法任务,应更重视司法为民的理念。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认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少数民族众多,西部地区的司法改革应具备其自身特色。如西部地区的审判管理不应弱化,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加强。另外,应尊重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注重适用调解解决纠纷。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樊玉成认为,西部地区法官面临断代问题,年轻法官偏少,因此西部地区司法改革应注意员额制法官是否能够进入角色、如何吸引司法辅助人员以及现有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适应西部经济社会现状这三个问题。
    司法责任制的构建
    与会人员对司法责任制的构建这一话题十分关注。与会人员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责权利的统一,应注重保护司法人员的利益诉求,注重维护司法人员的权益。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迎龙
    认为,司法责任标准体系应以司法人员不当行为为核心标准、主观过错为辅助标准、错案结果为补充标准。责任追究程序应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的方式转为司法化的方式。另外,司法责任制不应仅包含司法人员责任追究,还应被赋予独立、专业、保障等更多内涵。
    崔永东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其中的“利”即指法官的权利。司法人员的身份保障关乎司法责任制的成败,因此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应当与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相向而行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应仅是责权利的统一,而应是职、权、责、利、效的统一。
    司法机关改革的难题和对策
    在检察改革方面,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认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首先,应树立三个理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平等理念以及服务理念。其次,应聚焦三个难题: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环节律师会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律师调查取证难。再次,应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律师人身安全。最后,应推动与律师制度相关的司法制度改革,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
    在法院改革方面,南宁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许威提出,审执分离改革可以采取法院内部深化内分的模式,因为执行裁判权具有司法属性,而且彻底外分不符合我国国情,易导致权力配置的失衡以及司法权威的受损,执行效率降低等。
    关于司法改革,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刘家楠认为,目前法检两院的去行政化应是一种整体性的工作而不是仅取消法检两院的二级内设机构而已,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应警惕新的行政化出现;去行政化是去除以往法检两院中存在的过度行政化,而不是去除一切行政化。
    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主办。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