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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加强交往交流交融 构建新型城市民族关系(2)


    从具体实践而言,如何促进城市各民族间形成深层次的民族交往,保障各民族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以及如何增加各民族间的共性和增进彼此间相互接纳,理应是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
    第一,促进城市各民族间产生良性互动,为形成深层次的民族交往创造前提条件。城市各民族围绕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产生良性互动,既不同于相互间的一般性接触和表层认知,也不同于基于城市中新的地缘、业缘、趣缘而形成的群体内部交往。换言之,各民族间深层次的民族交往是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的互动行为,对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因此,调动城市少数民族参与民族互动的主观意愿,发挥民族社区开展民族互动的空间优势,以及出台促进民族互动的公共政策等,可以为深层次民族交往提供重要的互动情境。同时,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行为主体,应当以各民族共同参与城市公共治理和公共事务活动为互动载体,为深层次民族交往搭建平台和桥梁。
    第二,政府和社会提供资源支持,为城市各民族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提供重要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往往因自身资源相对缺乏而出现交流条件和交流能力匮乏的状况,这导致他们无法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甚至阻断民族交流。一方面,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扩大资本与资源投入、建立健全支持性制度和政策等,为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外部嵌入性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及民间团体、公益组织等,应当积极挖掘、调动、整合各类资源,为城市少数民族增加经济收入、发展民族文化,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等提供内生性支持。另外,城市民族社区通过强化和重塑关系网络、行为规范、信任合作等社会支持,同样有助于保障各民族参与民族交流的平等性、主动性和自主性。
    第三,塑造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为实现民族交融奠定心理基础。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是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产生的群外社会认同,不同于群体内部基于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而形成的族群认同。塑造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关键在于逐步消解少数民族群众与城市“他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权利问题。让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能够充分地享有居住、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公民权,是推进城市各民族间共性增加的当务之急。同时,还需要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问题。少数民族群众与城市“他者”在文化生活实践中加强彼此认知、相互包容和相互接纳,可以为各民族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奠定心理基础。
    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统一于民族关系之中,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从形式到内容再到本质的递进关系。因此,要实现和维护城市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和谐,应当注重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的有序推进,不能丢弃或跨跃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否则必将违背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规律,也就无法保障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城市民族关系的顺利构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