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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贽: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时代内涵和发展要求(3)


    二是基础性作用。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其中,“最关键”意即“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体现了民族团结工作在国家建设全局中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才能保障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最管用”则体现了民族团结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争取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民族团结的核心就是在民族工作中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争取各族群众对党的领导的拥护,对党的国家建设和民族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可。只有把实现和保障各族群众全面发展繁荣的需求和利益,纳入和体现到民族工作中来,才能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奠定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群众和人心基础。
    三是长远性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待民族团结工作要“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这些论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团结工作长远性特征的深刻把握。首先,这是由民族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的。民族发展、消亡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的存在,就离不开民族团结工作。其次,这是由民族发展的复杂性决定的。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在此基础上促进民族团结,就要既反对急躁病,反对超越历史阶段、忽视民族差异、用行政手段强行消灭民族差别的过激行为;又反对消极无为,反对过分强调民族感情和民族特点甚至人为制造或者固化民族差异。要倡导各民族间相互亲近、相互学习,大力促进和加强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和感情沟通。最后,这是由民族矛盾的两重性决定的。新时期,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多次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同时也指出在现阶段民族问题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敌我矛盾。这些论断说明,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2.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强民族团结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思想基石、群众基础、社会条件、创新载体和法治保障等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对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途径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思想基石: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名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他强调:“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它们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
    二是群众基础:善于团结群众,抓住争取人心这个最管用的办法。民族团结的主体是各族群众,核心是做好各族群众凝心聚力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这就要求民族工作的开展,要以服务民生利益为根本,树立起抓民生、争人心的政绩观;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善于团结各族群众中的不同群体,争取更多的人心支持。
    三是社会条件:尊重差异,缩小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三交”理念加以完善。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他又系统阐述了“三交”理念,使之上升为理论。他强调要“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要正确认识“三交”的历史必然性,切实尊重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存在的长期性,逐步缩小民族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四是创新载体:抓实抓小抓日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交流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民族团结,载体和方式十分重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端着架子空喊口号是不行的,形式轰轰烈烈,效果未必就好。要抓日常环节,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抓共享共建,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抓网络舆情,把网络建成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团结阵地。让各族群众从现实世界到虚拟世界、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都能“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五是法治保障: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促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为民族团结工作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在民族工作中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强化法治思维,利用法治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繁荣发展。要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治体系,增强各族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提高党和政府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中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系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2016年重点项目“习近平同志民族理论政策的创新和发展研究” (项目编号:2016-GMA-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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