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嵌型资源开发与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困境——基于四个关系性难题的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7:11:10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 王旭辉 包智明 参加讨论
【摘 要】当前,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西部大开发政策,我国民族地区逐步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但客观来讲,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相对滞后,而资源依赖型发展模式也呈现出“脱嵌”的典型特征。与此相应,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的“脱嵌型”资源开发面临四个关系性难题——开发与保护、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外部主导与地方参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而要真正实现我国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就需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在生态环境、制度环境及文化环境这三个层面的特殊性,强化资源开发过程的“社会嵌入”,并从理顺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及制度执行、实施参与式开发以及强化基层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努力,破除上述四个关系性难题,进而推动民族地区的内生型、包容性发展。 【关 键 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悖论;脱嵌;跨越式发展 【作者简介】王旭辉,包智明,中央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以来,快速拉动经济增长,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区域的发展差距,实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的“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实践及主流话语。基于自身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全国地域分工格局,民族地区纷纷加大资源开发力度,加快以资源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进程。然而,在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却也十分突出,甚至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基于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现状及特征,本文从资源开发与民族地区发展之间关系角度切入,深入分析了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四个关系性难题,进而就“脱嵌型”资源开发的性质及成因展开系统分析,并主张强化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方式及过程的“社会嵌入”,以实现民族地区的内生型、包容性发展。 一、资源开发与当前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两类问题 一定意义上,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及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仍是我国民族地区的典型特征。一方面,民族地区大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4%,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丰富,其中,很多类型自然资源的现有面积或储量都超过全国总量的50%,这是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重要“潜在优势”。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既是生态脆弱区,也是全国或各大区域的重要生态涵养及屏障区,对于全国及各大流域的生态均衡有着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受自然环境条件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制约,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仍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建设重心的东移,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甚至还出现了明显扩大的态势,其发展任务及发展压力都十分突出。 1999年,面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和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现实问题,中央政府正式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一方面加大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则推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治理项目,以期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及产业结构调整,民族地区进入快速经济增长和全面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阶段,其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都实现了快速增长①。在此背景下,中央及各民族自治地方纷纷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宣传并实践一种新的发展模式——跨越式发展。[1] 客观来讲,虽然西部大开发也有生态环境保护层面的内容,并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治理成果,但资源开发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无疑才是实际的主线。最近十几年来,西部民族地区通过利用自然资源这一比较优势,走以资源开发为主的工业化道路,来缩小社会经济层面的发展差距。从这一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就是资源的大开发和基于资源开发的工业化进程。与此相应,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呈现出高度依赖资源开发的典型特征②,“资源开发”是理解和分析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发展模式及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也就是说,在民族地区的环境、资源与人口关系链条中,资源开发是关键一环,其一端是环境保护,另一端则是人及社会的发展。对于既要大力推进经济发展、又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社会建设的当下,民族地区在依托自然及文化资源优势实现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两类突出难题:一方面,如何在大力推进资源开发的同时,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退化。另一方面,如何在加快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的同时,回馈民生、推动社会均衡发展。实际上,资源大开发支撑下的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远未达到最初设定的双赢目标,上述两方面难题都已是当前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成为影响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具体而言,在民族地区的大规模资源开发和快速工业化过程中,“生态环境恶化”和“富饶的贫困”[2]问题非常突出,并引起了民族经济关系及社会关系的新变化。一方面,过度的、低生态成本和“现代化”的资源开发不但加重了民族地区的环境压力,诱发了水污染、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突出的环境问题,[3]还打破了当地少数民族生计传统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均衡关系,加剧了当地居民的环境不公平感,并导致民族地区“生态脆弱性”的再生产。[4]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在如何以资源开发、经济增长来推动社会发展方面也遭遇了困境。由于缺乏民族地区居民的文化自觉、自主参与以及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外来开发者主导的资源开发还引发了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发展问题,[5]各种形式的“抗议”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进而影响到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共识及相互关系。 当前,时空压缩的“跨越式发展”导致民族地区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关系紧张,而以资源开发为主线的发展模式则面临着极高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发展成本。而且悖谬的是,这些问题并未随着国家及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理念的调整、开发及保护政策的出台以及配套制度体系的细化而有明显改善。对于这一困境,我们将通过下文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四个关系性难题的讨论而进一步展开。 二、民族地区资源开发面临的四个关系性难题 概括而言,对于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国内学者主要从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益共享两类立场出发,重点关注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社会发展这两个层面的影响及破解之道。实际上,我们在处理资源开发与民族地区发展两者之间关系方面,面临四个关系性难题:首先,开发与保护之间存在悖论性关系;其次,中央与地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存在悖论性关系;再者,外来开发者的主导性与当地主体的自主参与及利益共享之间存在悖论性关系;最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关系也存在一定问题。它们既是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所诱发各类环境及社会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并且难以短期内化解的原因所在。 首先,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保护”与“开发”之间的悖论性难题。一方面,大规模开发民族地区的土地、矿产、水等资源,既是国家战略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也是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缩小发展差距的要求。但另一方面,西部民族地区又是重要生态涵养区、屏障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环境保护价值突出,其资源开发存在明显的生态困境,禁止开发、限制开发或保护性开发不可或缺。如此一来,就会产生开发和保护之间的极大张力甚至冲突。目前,虽然我们从战略规划、政策到实际项目层面,都非常重视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但在当前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双双呈现出重要性上升的情况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冲突都有激化的趋势。而且,由于民族地区的生态保护区与资源富集区经常交叉,例如,新疆的很多矿区就同时是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两者之间的悖论性关系就更为突出。 其次,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中央与地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悖论性难题。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在对民族地区的角色定位及发展道路选择方面存在认知分歧,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能顾全大局、保护环境、发展绿色经济,而地方政府则要优先考虑当地GDP、财政收入及工业化水平的快速提升。而且,基于资源开发的现有“条块管理”格局,同一层级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意见分歧,其中,能源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分歧就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全国或特定区域的整体利益诉求往往与地方性的局部利益诉求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层面的实际冲突,民族自治地方往往在资源开发和收益分配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例如,从全国格局上讲,民族地区占据了我国三类主体功能区中维持自然现状区、限制干扰区的绝大部分面积,[6]其生态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或较大区域的生态安全,应限制其资源开发行为;但从地方层面来讲,由于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它们自身又有政绩考核压力及发展需求。这两者之间就容易形成一种悖论关系,并往往容易导致地方资源开发失序。 再者,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也存在着“内外关系”难题。由于当前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多由民族地区之外的开发企业或上级行政部门主导,加上很多外来开发者本身就是有一定行政级别、并且将资源和收益主要向外输出的大型国企,外来开发主体与当地政府、社区及居民之间的关系协调和利益均衡问题就十分突出。一方面,我们要求地方加快优势资源转化、大力发展现代工业及农牧业,以尽快实现其自主发展。但另一方面,薄弱的财政、资本及技术基础却极大限制着民族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地方主体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严重受限;而具备资本、技术甚至政策优势的外来主体却不断进入民族地区,进行大规模、低成本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实际上,外来开发者往往以生产便利和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当地劳动力市场、关联产业及社会建设的拉动效益相对不足。这就很容易导致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相对排斥性格局,甚至是“内外关系”冲突。如果这种内外关系被放入汉族-少数民族这样的分类框架之中,就又会因此而诱发基于族群边界的区隔甚至冲突。例如,在当前新疆、内蒙古等地的资源开发中,外来开发者的人、才、物、产、供、销在很大程度上以远地域空间的社会经济联系为对象,而其管理层及工人大多来自内地,本地人尤其是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工人所占比例偏低。这就既造成资源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关联不足,也容易导致当地人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出现“机会不平等”的不满情绪,认为内地人夺取了他们的资源与就业机会,却没有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7] 最后,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同样不容忽视。客观而言,民族地区的经济总量迅猛增长,基础设施水平也已获得极大提升。然而,“比较优势”的陷阱和“跨越式发展”的冲动,却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西部大开发沦为单纯的资源开发,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的制度规范、利益均衡及社会参与机制,当地农牧民无法从资源开发过程中得到有效补偿和公平发展机遇,资源开发成果在转化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遭遇了极大的阻碍。以新疆、内蒙古为例,“十一五”以来,两地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速,然而,它们在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社会建设指标上的表现却相对滞后,而且不同地域及人群之间的收入不均问题甚至越来越突出。 全球范围内,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之间的不一致关系都普遍存在,也是研究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并由此产生了颇具影响力的“资源诅咒”理论③。[8]对于民族地区来讲,如何基于自身资源禀赋,破解上述四个关系性难题,以资源开发带动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分别对四个关系性难题的性质、成因及破解方法进行探索性分析。 三、脱嵌:四个关系性难题的性质及成因 总体上,无论是经由政策性援助还是市场化途径,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以来,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脱嵌”,而“脱嵌型”资源开发也与上文所讨论的四个关系性难题形成内在对应关系。 (一)脱嵌:四个关系性难题的性质 在笔者看来,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不仅是自然资源的开采及加工过程,还是生产、生活方式转型以及社会文化变迁过程,必须综合从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生态系统来分析问题的实质。就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而言,它显然不同于世界近现代历史上的美国“西部开发模式”或苏联“西伯利亚开发模式”,[9]也不同于我国其他地区的资源开发活动,具有其自身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无疑与我国民族地区在自然环境、制度框架及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性紧密相关,也就是说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离不开其所处地域的社会文化基础。 具体而言,对于我国民族地区来讲,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民族地区具有地理区位及生态环境方面的特殊性,民族地区多处于西部、边疆地区,虽然地大物博,但资源富集区亦多为生态脆弱区、民族经济活动区。其次,民族地区还具有制度及政策层面的特殊性,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现有民族政策体系,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法定区域自治权和优惠政策。再者,民族地区还因为其人口结构及文化体系而具有特殊性,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最大特征就是附着其上的民族文化属性,并体现在主观意识、观念及客观生计、生活方式两个层面。 按照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的社会嵌入理论,人类社会的所有经济行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嵌入到特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及文化体系之中。[10]相应地,对于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而言,是否以及如何考虑其对民族地区上述三方面特殊性的社会嵌入,就是关系到开发过程及效果的关键性问题。实际上,正是由于脱嵌于上述三方面特殊性,当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一系列负面后果才日益显现——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约束缺位、开发成果的共享机制以及地方性主体参与缺失等。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行为“脱嵌”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制度环境及文化环境,而这种“脱嵌型”资源开发则是四个关系性难题的重要诱因或强化因素。 一定意义上,就上文所阐述的四个关系性难题而言,其实质正是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未能周全考虑民族地区的三个层面现实条件——脱嵌于民族地区在生态环境、制度及文化层面的现实基础及约束性条件,进而导致资源开发的包容性不足:一方面,“保护和开发”、“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这两类关系性难题是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未能兼顾和均衡不同发展维度、发展目标;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内外关系”这两类关系性难题则是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相关主体之间关系出现了结构性失衡,未能兼顾并合理配置不同主体的开发诉求及收益。 (二)“脱嵌”的成因:关系失衡与逻辑错位 那么,从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现实情况来看,“脱嵌”是如何形成并持续存在的?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我们将资源开发视为一种社会行动、社会过程,那么,影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模式的关键因素就是各方的行动逻辑及相互关系。按照这一思路,在这一部分论述中,笔者将集中从政府、开发企业、地方社区及居民、族群等关键主体在资源开发中的关系和行动逻辑角度,来具体分析“脱嵌”的成因。 首先,作为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及执行、利益均衡与配置的关键主体,政府对于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模式有着重要影响。一方面,在中央政府、自治区及省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链条中,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战略考虑④和财政支持一直是开发政策及开发模式的首要前提,[11]地方政府无论在决策过程还是实际资源开发过程中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自上而下和条块分割型资源管理体制也使得地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获益及自主性受限⑤。另一方面,不同层级政府的行动逻辑也有错位之处,一来,国家和中央政府不同部门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目标及模式定位方面存在内在不一致,相关政策之间也常常包含内在矛盾,无法为国家法律及制度的切实执行提供一致性标准。另外,地方政府面对GDP导向的政绩考核方式和赶超型的发展压力,也往往会直接成为资源开发的最大“经营者”或者破坏性开发的纵容者,容易背离其中立调控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实际上,作为资源开发关系链条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地方政府为了摆脱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彰显招商引资的“政绩”,往往对资源开发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并允诺开发者某些不合乎中央政策的“优惠”,甚至“暗箱操作”开发权、获取权力寻租收益。[12]如此一来,政府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在民族地区资源过程中的宏观政策调控、利益协调及再分配职能,而地方局部利益和地方主体的自主参与也会因此受限。 其次,对于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者这一关键主体而言,由于其多为外来企业,并且其主要面向外部市场,加上地方政府对其监管不力,就很容易成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对封闭的“飞地”。一方面,外来开发企业的资本、设备和劳动力都多从外部带入,与当地的产业关联性较弱,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贡献也较小,还在客观上加剧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分化。[13]另一方面,因为这些企业多为享受较高行政级别待遇的国有企业或资本雄厚的大型私营企业,而且又多实行“总部经济模式”,除少量补偿金和税收外,其资源开发收益与地方的关联性严重不足;而且,因为行政级别限制,民族自治地方还往往难以对其资源开发行为实施完善的政策引导和管理。另外,按照资源开发的现行法律法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源开采权并不完全以市场方式获得,行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还占很大份额,这使得国家和地方的大量权益转至企业,甚至还造成排他性、垄断式开发格局。当前,不少民族地区都试图通过多引进国有企业的方式,来强化资源的集约化开发,但开发企业毕竟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理不顺上述关系,其结果必然造成资源开发行为的“脱嵌”。 再者,当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脱嵌”还与地方社区及居民这一主体在各方关系中的地位及行动能力有关。从这一角度而言,在政府和资本力量主导的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社区及民众往往在诉求实现及利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会因为被排斥在开发过程之外而利益受损。一方面,大量开发企业的入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新城镇总是伴随着中东部大量汉族人口的移入,对当地人尤其是当地少数民族劳动人口的吸纳十分有限;而且,外源式的资源开发往往无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与环境共生的生计传统,简单复制既有开发模式,不仅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还未能兼顾当地社区及居民的自身发展需求。[14]另一方面,偏向于开发者一方的资源开发及补偿政策,加上地方政府的角色错位,使得当地社区及居民不能从资源开发过程中公平获益,而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问题也无法透过资源开发的受益机制得到妥善解决。同时,由于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多分布于草原、戈壁荒滩、山地等农牧区,资源开发占地面积相对有限,而当地人口居住分散、组织相对松散,所以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社区及居民往往难以有效组织起来与资源开发者、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甚至采取集体行动,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获取公平收益。 同时,与“民族性”这一民族地区的特殊属性相关,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脱嵌”还与族群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群体处境有一定关联,这也是资源开发诱发不同民族成员之间误解甚至是民族矛盾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不同族群在当前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参与度存在明显差异,而少数民族群众对资源开发的不平衡心理和发展焦虑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外来企业和政府主导的资源开发行为由于区域分布及岗位门槛等因素限制,未能惠及以农牧业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在资源开发与工业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处于相对边缘化状态。另一方面,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传统农牧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的转变以及快速城市化也引起了少数民族成员生计和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当地少数民族群众面临既失去原有生计环境、又无新的生计能力的困境。而且,面对事实及心理上的明显落差,极易导致少数民族对资源开发“掠夺性”的判定,并可能诱发一般性经济问题演变成为民族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已习惯认为“发展才是硬道理”,而经济增长则是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需要指出的是,事实已经证明,缺少社会嵌入的“脱嵌型”资源开发虽然可以带来民族地区的快速经济增长,但并不必然造就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当前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背景下,开发企业通过资源开发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通过征收税费增加了一定的财政收入,但资源开发与当地发展之间却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二元分割格局。而且,在当前“脱嵌型”资源开发模式下,如果没有制度、组织等层面的进一步变革,纯粹靠量的投入,难以改变当前各方关系的不协调状态及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格局,也就难以有效化解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关系性难题。 四、结论与讨论:从脱嵌到社会嵌入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及赶超型工业化进程,民族地区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正在不断缩小,民族地区纷纷迈向“跨越式发展”道路。然而,追求快速型、压缩型的发展往往是以牺牲环境和社会公平为代价的,这不但不能通过发挥民族地区的资源、区位和政策优势来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还会造成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性及包容性不足。而且,以资源开发为依托的单一经济增长显然无法支撑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在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资源开发所诱发的环境及社会问题不减反增,并面临涉及民族地区不同发展维度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四个关系性难题。 毫无疑问,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具有其自身独特性,其在自然环境、制度框架、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性是资源开发的现实条件。然而,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关键主体之间关系失衡和行动逻辑错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呈现出“脱嵌”于当地自然环境、制度及文化体系的整体特征。一定意义上,“脱嵌型”资源开发是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进程四个关系性难题的重要诱因,并造成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性和包容性不足。 而要协调好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及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资源开发带动民族地区的内生性、包容性发展,就要强化资源开发的“社会嵌入”。嵌入式资源开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强调不同主体、人群及区域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共享及同步发展,注重开发地居民传统生态知识、生计方式与资源开发过程的有效衔接。通过嵌入式资源开发,可以充分发挥资源开发的社会拉动效应,实现综合协调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文化之间关系的“整体性”发展,[15]并实现民族地区及开发地各族居民的同步发展,进而通过多主体的充分自主参与实现其内源性发展。[16] 也就是说,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应该从上文讨论的自然生态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三个层面强化其“社会嵌入”,以破除“脱嵌型”资源开发所面临的四个关系性难题。其中,对生态环境的嵌入需要考虑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以及生态环境与当地居民生计传统的一体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对于制度环境的嵌入,则需要关注资源开发如何在现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条件下展开、深化。而对文化环境的嵌入则一方面要考虑当地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计)方式转型,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达成不同主体、人群对资源开发的共识性理解,避免认知偏差和误解对资源开发过程的负面影响。 就这一点而言,要通过嵌入式资源开发带动民族地区的内生性、包容性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文化和各民族实际情况,通过制度、组织和文化机制,实现民族地方各族民众的全过程、多主体参与,在利益共同体内部协调各方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分工和经济格局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而且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或者强制要求开发企业实现资源的就地转换、深度开发和开发成果普惠,而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的差异化功能。在现有格局下,政府的职能转换、宏观调控制度和利益再分配机制无疑是影响当前民族地区开发方式及效果的关键所在,是维系社会公平、破解上文所述四个关系性难题的最重要手段,也是必须进一步研究的重要现实议题。 注释: ①我国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2.5倍;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0年的414元增加到2008年的13170元,增长30多倍;民族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80年的168元增加到2008年的3389元,增长19倍。 ②从相关工业数据上来讲,十五计划以来,在我国西部民族省份增长最快的产业主要是原材料工业、采掘业及重化工业。而2011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把西部地区建设成国家重要能源、战略资源接续地和产业集聚区,这就意味资源导向型发展模式是民族地区的政策及现实选择。 ③概括而言,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理论视角下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增长层面,来讨论资源富集程度、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关系,较少涉及更广义的社会发展层面。 ④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及国家生态治理等战略考虑。 ⑤当前,对资源的实际控制权主要集中于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由于在民族自治地方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占比例较高,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在中央与地方间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明显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能力的增强。此外,作为在外地注册的企业进入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自然资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在注册地缴纳的制度安排,也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等资源富集区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关键
- 下一篇:大理州外贸同比增长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