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苗族的生态文化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4:11:18 《贵州民族报》2014年5月 蔡熙(贵州省社会 参加讨论
苗族是众所周知的森林化的生态民族,生活在山地的苗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文化,对于保护苗族村寨秀美神奇的自然环境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较之于“后工业时代”的生态观、历史的生态观以及宗教哲学的生态观,苗族的生态文化有其鲜明的特点。 第一, 活态性。由于苗族在历史上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因此,苗族人的生态观念大多数以神话传说、古史古歌、宗教习俗、村规民约、谚语歌谣等活态的文化形式传承和保留至今,呈现出鲜明的活态性。例如,在议榔大会上制定的榔规榔约多以口头形式流传,一代代传递和完善。《议榔词》说:“年年有人议榔,岁岁有人议榔。议榔防盗,议榔防贼。议榔不准偷柴,议榔不准偷菜,议榔议榔不准烧山,议榔封山育林。谁要起恶意,谁要起歪心,烧寨里房子,砍地方树子,在山坳抢劫,在半路杀人,我们就齐集河边榔寨,团拢山上榔村。我们撵他越高山,赶他越大岭,杀他的身,要他的命,教乖十五寨,警告十六村。”又说:“为保护圈里的牛而议榔,为保护圈里的猪而议榔。有牛才能干活,有牛才有饭吃,牛等于半边房子;有猪才有肉,有肉才能开亲结戚,猪等于半个灶房。哪个都不能拉别人圈里的牛,偷别人圈里的猪。” 苗族的各级社会组织以信仰为中心形成了一整套生态维护管理的制度,议榔制中有一系列关于森林管理方面的内容,如咸丰五年(1855)兴义县绿荫村乡规民约等。 另外,流传于苗族社区中的谚语有不少关于林业文化方面的知识,如“山顶松、山腰桐,池塘河边柳丛丛”,“肥土点柏香,黄土种青桐,背风槐花满坡香”、“桃三李四核八年,枣子隔年就卖钱”,“春宜栽杉,秋宜伐杉”、“阴栽杉,阳栽松”、“当阳果子熟得早,背阴果子病奄奄”、“果木不修丫,年年开空花”、“砍树看方向,说话讲方法”、“救蛙不救鼠,摘果不折枝”等。 活态性的榔规榔约和习惯法等是苗族先民留给我们的一份弥足珍贵的生态文化遗产,值得深入研究和有效保护。 第二,神祗性。苗族的巫文化特别发达。苗族巫教源于苗族先民万物有灵的思维观念。苗族巫教与其他宗教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演变成系统的神学宗教,而是演绎为在神的监督下的社会性一种约束行为。 因此,与其他民族相比,苗族村寨在制定榔规榔约的时候多了一道巫文化程序。神性的生态文化通过各种规约和仪式来表达。规约制订出来之后,鼓社头或议榔头将村民们聚焦起来,在某个阴森的崖壁下或者古树前,高声朗读全部条款,然后征求大家有无不同的意见或新的补充。如果没有,巫师就手提大公鸡念咒:“此鸡此鸡!此鸡不是非凡鸡,王母娘娘送我的,别人拿去无用处,弟子拿来‘的得’的。谁违规犯约,有地无人耕,有路无人走,有灶不冒烟,出门踩蛇,回家见鬼,断子绝孙,永不翻浪……”,然后扭断鸡脖,鸡血没入酒碗,大家喝鸡血盟誓。议榔款约一经通过,就成了不成文的法律,上至榔头,下至群众,人人遵守,不得违反。 苗族社会的神性生态文化,将奇山异石、岩洞、古树等都视为神灵,认为它们能给人们带来祸福,因此,对山林、巨石、岩洞、古树要祭祀,由此产生了“雷神”、“风神”、“古树神”、“神山”、“神石”等神灵。在他们向山林索取生产生活资料之前,先要征得山林的同意。如果是采伐,先请巫师作仪式,通过巫师与山林之神对话,征得他们同意方能进山砍树。如果是捕鱼,也要请巫师作拜山拜河仪式,获得同意之后才能行事。故而,在苗族生活的地域处处是青山绿水,是人类疲惫的心灵得以栖息的家园。 第三, 自发性。西方的生态伦理观是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工业文明所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之后才出现的,反映了对工业文明的扬弃和超越。苗族先民在恶劣的山地环境中生息繁衍,只是从感性层面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自发地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这种原生型生态文化带有鲜明的自发性特征。这种具有自发性特征的生态文化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和系统的理论建构。苗族生态文化是一种能够自我调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其价值和效益是科学技术无法取代的。但是,长期以来生态文明理念的构建缺乏来自少数民族的经验和智慧。这就有待我们从跨学科的角度对苗族生态文化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研究,通过田野作业,从世居苗族的传统文化中发掘活态的民间生态智慧,构建苗族生态文化的理论形态,让苗族的生态智慧和生态文化参与培育当代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从而为当下愈演愈烈的自然生态危机和精神生态危机提供了一个诗意的栖居的参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