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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巴马盘阳河流域涉及河池市巴马、凤山、东兰、天峨等县,流域聚居瑶、壮、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是世界长寿之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著名革命老区。
    《条例》共有七章七十一条,从保护规划、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植被景观保护、开发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自治区从政策、规划、项目、资金、产业等方面支持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建立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在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新建耗水量大的项目,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倒入公共厕所; 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的水体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向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倾倒矿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在植被景观保护方面,《条例》规定,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烧山开垦、烧炭;禁止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禁止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禁止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
    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开发利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禁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条例》提出,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居住的养生者,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民族习惯,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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