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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


    中华民族历史从原始氏族到家族与家庭制度产生,以及其后的发展历程,既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特点。中国历史上各时代发生的家族制度的演变,是该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对当时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是人类文明起源最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关于华夏民族的远古历史,两千多年前的诸子文献等即有记载:“古者禽兽多而人民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神农之世,卧则居民,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注:《庄子·盗跖第二十九》。)“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注:《吕氏春秋》卷二○《恃君览第八·恃君》。)“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注:《管子》卷一一《君臣下第三十一》。)“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复前而不能复后。”(注:《白虎通德论》卷一《号》。)这些记载表明,华夏民族的初始时期亦曾经历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同时也可看出,这一阶段的存在,乃是由于当时尚处于蒙昧时代,特别是由于生产水平的原始状态,“兽处群居”,由这种现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其后,华夏民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亦曾经历从原始氏族到家庭、私有制及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这已为考古发掘、文献记载以及有关的研究成果所证实。而商周时期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实施,则显示出华夏民族家族制度的高度发展水平与特点,同时它对当时以及其后中华民族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又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注:《王国维遗书》,《观堂集林》卷一○《殷周制度论》。)其实,早在殷商后期,宗法之制已经萌生。至西周初年,经过周公的总结与创制,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其制依宗族血缘关系之不同,将其严格区分为大宗与小宗、宗子与别子等尊卑贵贱各种等级,核心是设立宗子与实行长子继承制。它既是规范家族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同时也成为当时政治统治的基本制度,周天子依宗法之制分封建国,而使这一制度十分盛行。同时它亦极大的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宗法制度相对应的,在经济上则形成了各级统治者的土地等级所有,成为当时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
    当时在庶民之中实行井田制。孟子谈及井田制时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注:《孟子注疏》卷五上《藤文公上》。)按井田制规定,八家共井,除共养公田外,每家受田百亩,作为私田,各自经营。那么,这种受田百亩之“家”又是怎样一种规模呢?《汉书·食货志》叙及井田制有如下记载:“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注:《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可见,当时受田百亩之家,是指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一般有五口之家的个体家庭。而井田制就是建立在这种个体家庭经营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不过,井田制实行劳役地租,说明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因而这种个体家庭经济的独立程度又很有限,尚须“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不能离开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共同体的帮助。至于井田制下的“死徙无出乡”,既表明当时的经济很不发达,同时也正是与宗法制的土地等级所有及其僵化性质相适应的。
    然而,至春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器应用,牛耕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以征收实物地租为主的地主制经济出现了。与此同时,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社会经济的大变动强烈地冲击了西周的宗法制度。家族与家庭制度遂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诸子均分制产生了,遂后在社会各阶层之中(除皇族之外)得到普及,从总体上取代了长子继承制。
    一般认为,诸子均分制产生于商鞅变法的战国时代。史载,商鞅变法时曾制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及“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法令,(注:《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其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注:《汉书》卷四八《贾谊传》。)不过,遗存的叙及商鞅变法的一些史籍,仅言及其大力推行析产分户等举措,对诸子均分制等并没有明确记载。然而,在同时代的其他史籍之中仍可发现有关记述。战国时代《慎子·威德》篇中说:“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注:《慎子·威德一》。)这里所言“投钩”,后世俗称拈阄,即拈阄均分之意。那么其所说“分财”,又是指何而言呢?《后汉书·蔡邕传》载:“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注:《后汉书》卷六○下《蔡邕传》。)所以分财即析分家产,“投钩以分财”即是均分家产之谓也。此外,《管子》中亦有关于“分财”即均分家财的记载:“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禺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注:《管子》卷二二《国蓄》。)又,直至明代,对析分家产仍沿袭“分财”这一说法,如《大明令》载:“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注:《皇明制书》上卷《大明令·户令》。)总之,说诸子均分制产生于商鞅变法的战国时代,是有其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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