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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2)

战国秦汉以后,诸子均分制遂成为家族制度中广为遵循的传统规约,得到普遍实行。顾炎武在《日知录·分居》一节中,辑录了不少前人有关析产分户的论述,其中说:“(南朝)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北宋)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又说:“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指父子异居),人家儿子娶妇,则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兢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注:《日知录集释》卷一三《分居》。)明中叶大臣程敏政亦说:“东南之人,虽大家巨室,以析产为故常。然亦有析产而相睦者,要以为难也。”(注:《篁墩文集》卷一七《记·翕乐堂记》。)总之,自商鞅变法以后析产分户遂变成了主流。
    所谓诸子均分制,(注:参阅拙文《中国封建社会诸子均分制述论》,载日中美合刊《中国史学》第八卷,1998年。)即是当父(母)亲遗传家产时,按其儿子人数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份。据战国以后的文献记载,特别是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等遗存的有关析产分户的文书档案,可知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以房分为析分单位。诸子均分制在析分家产时,虽然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但这里父亲之下的各个儿子,并非作为瓜分家产的一个个人头,而被视为承继遗产的各个房分的代表。因为在家长制的封建社会里,父亲(男子)是一个家庭的代表,居家主地位。故《唐律疏议》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规定。(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所以,按子数均分家产,实质即是按家庭房分均分家产。而女儿,因为在家庭中没有地位,所以一般析分家产是没有份的。南宋时尚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之法,(注:《明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至明代析分家产时,女儿只能得到一份嫁妆而已。
    第二,平均析分。这是析产分户普遍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对应分的土地和赀财按房分平均析分,对家族的其他财产亦基本按此原则处理。在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富裕之家,析分家产之际,往往还保留一些众存未分的产业,即所谓众业,诸如先茔基地、宗祠产业、会社田产等等。这些众业虽不属于正式析分的范围,但多数众业,每个房分合得多少,一般析分的阄书上也都登载分明,其原则也是平均析分。
    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诸子均分家庭财产的对象,主要是父辈遗留的祖产,并非整个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各房自己置买的产业,以及妻家带来的赀财等,均不在析分之列。唐代法律即明确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而对各自阄得承分的产业,均强调各管各业,独自经营,不得侵越,即承认其所有权。“自立分单之后,各管各业,无得争论,日后子孙各宜遵守,无得反悔。”(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康熙二十年刘新晟等立分单》。)作为对所承分产业拥有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即是受分人对分得的产业有权买卖。当时进行的土地买卖,其田土来源有相当一部分即是“承祖摽分”的产业,遗存至今大量的土地买卖契约都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封建社会诸子均分制的产生和普及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如上所述,春秋战国之际是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大变动时期。其根源是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从而使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小农经济,即脱离井田制这种村社共同体的独自经营的小农经济的产生,成为可能。而诸子均分制的产生,即是以这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小农经济的出现为其基本前提的。同时,它也与当时土地私有发展,地主制经济兴起,以及宗法制度的衰微密切相关。自商鞅变法以后,废井田,开阡陌,总的趋势是土地私有不断发展。作为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土地,可以转让买卖、遗传继承,成为一种自己有权处置的私有财产,而且随着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土地也多只是一种财产,不再与政治爵位等联系在一起,于是除皇室之外,已不存在长子继承之类的问题了。以房分为单位平均析分家产,就是发生在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大变动,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随之发生衍变的背景之下。即,宗法制度从严格区分宗族内部的尊卑等级,以维持其分封建国的社会统治功能,而变成主要是发展地主制经济、维护宗族统治的工具,宗族内的等级区分相对减弱,子孙繁衍、宗族昌盛成为其根本宗旨。按家族房分平均析产的做法,正体现了宗法制度的这种衍变。平均析分,无疑是抛开了长子继承制,它体现了家族共同发展的原则,这是对西周宗法制度的重要变革;但又以房分为单位析分,仍被限制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范围之内,其中依然存在着宗法制度的某些影响,也很明显。
    如众所知,在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是当时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从上述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则中不难看出,其实行结果,是使新分析的家庭亦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使劳动力与土地紧紧地摽在一起。这样,在诸子均分制之下,总是不断地从旧家庭中分裂和产生出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的新家庭。当然,这种析分后的新家庭一户所持土地,与原来的旧家庭一户相比,多是成倍或数倍地减少。如一个家庭有两个儿子,按诸子均分的原则析分而形成的新家庭,其所持土地就只有原来家庭的二分之一了。尽管如此,由于劳动力是与土地相结合的,则为新家庭的独立发展提供了条件。一个家庭按诸子均分制经过几代析分之后,往往产生出众多的独立新家庭。这些新家庭有的败落了,而一般多是在一定条件下又重新发展起来,有的甚至超过了原来的家庭。这固然离不开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允许买卖、唐宋以后又实行科举制度等这样一种社会环境。可以说,诸子均分制实为家庭与家族不断壮大的一种发展机制。当然,由于析分后新家庭的所持土地要少得多,因而在诸子均分制之下所产生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的新家庭,往往多为个体的小农家庭。从总体上看,诸子均分制在不断地造就众多的个体小农。而独立的小农经济,既是以收取实物地租为主的地主制经济产生的基础;也是封建国家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因为实物地租即租佃制的实行,是以佃户即小农经济达到独立经营的水平为其前提的;庞大的独立的小农经济,也正是封建国家赋税与兵员的来源保证,是其中央集权统治建立的经济基础。所以,不断造就众多独立个体小农的诸子均分制,在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运行之中,其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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