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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冲突与民初政治民主化的限度(2)


    4月8日,上海女子参政同志会、女子后援会、女子尚武会、金陵女子同盟会、湖南女国民会在南京召开联合大会,正式成立女子参政同盟会。该会以“实行男女平等,实行参政”为宗旨,(注:《女子参政同盟会简章草案》,《天铎报》1912年4月6日,第1版。)发表宣言称,因为习惯、教育、财产、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使女子长期以来不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故“吾侪回复权利,当以今日为其始期”。宣言特别关注公民政治权利,认为女子应先从宪法上争得“公民之地位”,尤其是“政治上之地位”,所谓“吾党今日所争者在此,而所最难达目的者亦在此”,声明:“吾党当挟雷霆万钧之力以趋之,苟有障碍吾党之进行者,即吾党之公敌,吾党当共图之。”(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宣言书》,《时报》1912年4月10日,第4版。)同时,女子参政同盟会还公电各省都督、各政党及各报馆,认为南京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是纯以专制手段剥夺女权,“意欲将二万万之聪颖黄裔,永远沉沦于黑暗世界,忍心害理,一至于此!”“所有南京参议院所布之《临时约法》,我女界绝不承认。”(注:《女于参政同盟会致各省都督等电》,《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87-588页。)表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坚定决心。或因此时临时参议院正准备北迁,女界请愿活动及其他努力均没有获得有实质性的效果。
    民初基本上被男性所控制的舆论界,对女子参政权运动的态度也是相当不利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对女子参政权案的拖延及阻挠,某种程度上与社会舆论的呼应有关。从舆论情况可以看到一般男性对于女子参政权问题的基本态度。
    报界对于女子要求参政的激烈态度与行为进行冷嘲热讽。唐群英等女子参政请愿时大闹南京临时参议院,《申报》称,“各女士以武装的态度,临场迫胁,或牵议员之袂,或碎玻片之窗,或蹴巡警,或谒总统,皆跃跃然欲一试其北伐未试之技……女子之进步乃若是之速,而其实力竟足战胜男子也。”《申报》还将参政女子的激烈行为与英国女子争参政权时的暴烈行为相比,认为“民国成立未及三月,而女子之程度已足与英伦女子相比较,此可喜之事也。”(注:东吴:《清谈》,《申报》1912年3月24日,第3版。)至于女子要求参政之机关,有教育部、法部,外交部、财政部等名目,则称其“俨然一政府之雏形也,则何不更选一女大总统而组织女子国?”(注:愿深:《自由谈·心直口快》,《申报》1912年4月11日,第3张第2版。)《大公报》发表《戏拟和尚要求参政同盟会小启》和《戏拟中华民国女子拒夫党简章广告》,一则宣称和尚也要求参政,二则提倡女子团体拒夫,(注:《大公报》1912年4月9、11日,第2张第3版。)对于女子要求参政权肆意讥讽。
    舆论认为,女子的知识程度不够,故不宜参政。《申报》评论文章认为,国民参政当以知识程度为标准,“即在男子,亦以知识为前提,非人人可得而参政。”至于女子,其普及教育是否胜于男子以及其学识程度是否胜任参政重任等,都是问题。故奉劝女子稍安毋躁,“与其当前而立事要求,何如姑缓斯须而以预为筹备。”并以请愿女子大闹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事例说明:“以如此程度不齐之女子,而谓可遽与以参政权也,有识者当亦匿笑于其旁耳。”(注:《论女子要求参政权问题》,《申报》1912年3月25日,第1版。)
    也有论者从能力高下与职业分途而言,认为女子不宜参政。《盛京时报》评论文章认为,男女平等是就人格而言,不是就能力与职业而言;参政与否,只是能力与职业之别,没有贵贱之分。“不参政,非不平等也。”从社会原理、女子之性质及人类之目的等方面来看,女子宜于家庭与教育,而必不宜参政。“无论今日女学教育未普及也,即使智德并精,超迈男子,犹宜游心于家族组织之完全、初级教育之改进,出其优美之心思,使人民于初级教育中,即含有雍和之风。其益兹社会,固校讼言参政者,逾万万矣。幸勿慕一时之虚名,酿社会以实祸也。”(注:《女子参政论》,《盛京时报》1912年3月24、26日,第1版;又见《大公报》1912年3月27、28日,第2-3版。)《时报》对于从生理与心理方面否认女子参政的说法表示不以为然,进而提出“实力”论,认为:“今日女界欲要求参政权乎,不可不归而储蓄实力。”其所谓实力包括智力与武力。女子智力程度幼稚,又不可能用武力与男子争参政权,即使给予其参政权,也少有人能行使此权,更不能保持长久。因此,“对于此问题,第一则以为今日尚非其时;第二则将来女子程度果高,其宜否参政,尚在研究之列。”(注:孤愤:《女子参政问题》,《时报》1912年3月24日,第1版。)
    甚至有论者对于女子的道德水准表示怀疑。《大公报》对于南京女子要求参政权之争“废然失望”,认为英、法、德、美诸女权发达、文明先进之国,女子尚未参政;中国国会未开,宪法未定,数十同盟会女子却强迫要求参政权,甚至不惜使出野蛮手段,张扬泼悍,“几欲以参议院为用武之地。”指责请愿女子不知法律,不知道德,不知名誉,“名为二万万女子争权,实为此数十女子专利。不几贻民国之污点,而招外人之讪笑乎?”(注:梦幻:《论女子要求参政权之怪象》,《大公报》1912年3月30日,第2版。)
    同盟会/国民党的机关报《民立报》虽然开专栏讨论女子参政权问题,但其基本立场与态度,似与其他报纸并无二致。1912年2月28日,因女子上书参议院请愿要求参政权,《民立报》发表署名“空海”的社论,对于“女子果宜有参政权乎”的问题表示怀疑。社论从男女程度、男女特性及社会秩序三方面立论,提出女子不宜参政的三点理由:一是女子在政治上的知识与能力之程度不够;二是男居外主政务,女居内主家务,男女特性各有长短,是自然规律,不可违背;三是女子是家庭生活的维持者,家庭是巩固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基础,女子参政将破坏这个基础。结论强调:“世之论者但据第一理由,以为女子之知识程度不足,不宜有参政权;而不知若据第二、第三理由,女子纵人人读书识字,知识可与男子平等,亦不可有参政权。”(注:空海:《对于女子参政权之怀疑》,《民立报》1912年2月28日,第2页。)此论一出,立即在女界引起强烈反响,来函连篇累牍,或支持,或反对。《民立报》遂开辟“女子参政之讨论”专栏,持续约一个月,至3月26日,登载近10篇文章。反对者以杨季威、朱纶、姚蕙、张汉英、陈唤兴等人为代表,支持者以张纫兰、张孝芬、李净业等人为代表。
    张纫兰等支持者对“空海”所提女子不能参政的三条理由深表赞同,并进一步提出一些新的理由。一是从私德方面攻击要求参政的女子,认为有人私德不检,人格败坏,甚至有倡为“无夫主义”者,如是以往,“吾中华民族行将灭绝,又安用参政权为耶?”二是指责女子争参政权是“挟有以官为乐之劣性”,是女子的虚荣心所致,“与昔之争诰命无二致。”三是提倡“平权分职”,认为男治外、女治内并不是不平等,只是职业不同,男女各有天职,“分职非不平等之谓,而平等实莫贵于分职。”四是认为男女的生理构造不同,“女之性质最不适于从政。”五是进一步强调女子参政程度不够,“女子参政请求,以程度论可不行于今日,”当急求教育与男子平等。(注:《张纫兰女士来函》、《张孝芬女士来函》、《(李净业)致江南张纫兰同志书》,《民立报》1912年3月9日,第2页;18、24日,第12页。)
    杨季威等反对者则对“空海”及张纫兰等人的论调进行一一反驳。一是认为男女程度的差别是因为后天教育的不同,女子通过教育也可以达到与男子同样的程度。二是认为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并不是男女特性之长短,而是传统习惯使然,破除旧时恶习,则女子也可以主政。三是认为女子之天职固然是维持家庭生活,但今日有不少女子离开家庭从事实业与教育等职业而并没有破坏家庭,正如男子既有从政者,也有从事工、商、农诸业者,其实男子从政者只是一部分人,女子也可一部分人参政,而其余则仍可维持家庭生活。四是对于有关要求参政之女子私德的攻击不以为然,认为所谓“无夫主义”与参政乃绝然两物,风马牛不相及。五是从生理结构上认为,男子在身体上可能强于女子,但女子在精神与智力上并不亚于男子,女子的表现似乎有不如男子之处,主要是因为没有受到平等的教育,并不是生理上的关系。六是认为女子与男子一样是国民的一分子,就应该享有一样的权利,并承担一样的义务,“女子之争参政权者无他,乃欲尽其应尽之义务耳,受其应受之权利耳。”她们充分相信:“女子之有参政权,为人类进化必至之阶级。”(注:《杨季威女士来函》、《朱纶女士来函》、《姚蕙女士来函》、《(张汉英)复张纫兰女士函》、《陈唤兴女士来函》,《民立报》1912年3月5日,第2页;16、20、21、26日,第12页。)
    这场论争看似主要是在女子之间进行,其实离不开《民立报》记者与编辑的刻意安排,因为所谓各女士的来函都是由该报社选编的,显然该报是在有意宣扬自己对于女子参政权问题并不完全赞成的主张。4月22、23日,该报连载英国著名医学家埃尔穆来脱所著《论女子参政权》的译文,埃氏以女子生理上之欠缺为理由而反对女子参政权,译者按语称埃氏所论“盖由经验得之,论中种种指摘均著实地,较诸前此反对女子选举权诸说,不可同日而语。此论出后,尚无为妇女辩白者”。(注:步洲:《论女子参政权·案语》,《民立报》1912年4月23日,第2页。)同时,该报还特地报道了英国女子争取参政权运动的种种暴烈行为,以说明其“女子选举案未获通过,实因近来女子暴动”。(注:《英国女子之暴横》,《民立报》1912年4月23日,第7页。)
    有趣的是,为了表明“初无成见”和“素主平允”的心迹,该报又接连刊登了两篇赞成女子参政权及反对埃氏之说的译文。(注:步洲:《论女子参政权》、《女子之心理》,《民立报》1912年4月28日、5月1日,第2页。译者在第一篇译后案语中特别强调,自己对前此所译英医埃氏之反对女子参政权论,“初无成见,其间据医理而言之处,尤非门外汉所敢妄参末议。不料此论一出,引起各报研究,于无意之中,提出重要问题,为之喜跃。”其得意忘形之态,颇可玩味。)6月7、8日,该报连载广州女士欧佩芬的专论《敬告争选举权之女同胞》,仍然借女子之口表达对力争参政权之激进女界的忠告,认为:“我国女界不患无急进之雄心,而患乏自治之能力;不患无参政之权,而患乏参政之学。”其着重点在于培养女界的自治能力,具体途径是普及教育、设立演说团、革妾媵之俗、开放婢女、禁娼妓之俗,以免“徒争参政之虚名而乏参政之实际”而为世俗所指摘诟病。“故今日欲重女权,当从参预政治始;欲参预政权,当先亟图自治始。”(注:广州女士欧佩芬:《敬告争选举权之女同胞》,《民立报》1912年6月7、8日,第12页。)最后还是具体落实到女子自身的能力问题。或许是为了再显其“平允”心态,该报紧接着又刊登了女子法政学校预科生杜有杕的月考文《男女平权足以救国论》,认为“男女平权乃救国之良策、兴国之根本”,极力主张女子应在政治、家庭、学术等方面与男子平权,尤其女子参政权对于养成新国民之国家思想至关重要,只有真正实现男女平权,“如此方不失为从根本上救治我民国。”(注:杜有杕:《男女平权足以救国论》,《民立报》1912年6月10日,第12页。)《民立报》在女子参政权问题上,看似能照顾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其实还是有所偏向,虽不能说持完全反对的立场,但其赞成的态度确实是有所保留的。
    尽管面临革命党阵营内部以及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女子参政权运动仍然没有停息,其影响也在扩大。湖北女界受南京女子参政运动的影响,一些女子加入自由党和社会党,或创办女子法政学堂,“为将来参政之基础”,副总统黎元洪以“女子智识尚幼,讲求法政未免太早,故未允可”,女子大为不平,纷纷集会上书,要求“非达到目的不止”。(注:《鄂省女界之风起潮涌》,《盛京时报》1912年4月19日,第3版。)随着临时参议院北迁,女子参政请愿团体也一同北上,“继续要求,以期必达完全之目的”。报界分析说,“是将来北京参议院,必将重演一出改良新剧矣。”(注:《女子团亦有北上消息》,《大公报》1912年4月10日,第4版。)此后,女子参政请愿运动的中心便从南京转移到北京。
    二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对于女子参政权请愿运动采取了压制与打击的态度。当唐群英等人在南京要求参政权请愿失败而准备随参议院北上的时候,袁致电国务总理唐绍仪,认为女子参政权问题“可否遽行于中华民国,自应听候参议员全体核议,该女子等不得有强制行为”,并阻止请愿女子进京活动,要求“准其举定代表一二人来京,不得令其全体北上,以免种种窒碍。”(注:《袁总统电阻女子团北上》,《盛京时报》1912年4月17日,第4版。)
    临时参议院北迁后,讨论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是其中心议题之一。关于国会议员的选举人资格问题,参议院在7月3日的第31次和8日的第35、36次会议上展开了激烈讨论。完全由男性议员组成的参议院就年龄、财产、纳税额、教育程度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进行了反复辩论,根本没有涉及女性的参政权问题。参议院在7月20日第46次特别会议上讨论蒙藏人民的选举权问题时,议员杜潜根据《临时约法》有关国民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女子与蒙藏人民同是中华民国人民相比附,提出了女子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结果被刘崇佑一句“此另一问题,不在今日讨论范围之内”所打断,未能引起议论。(注:《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46次特别会议,北京,1912年7月20日,第13-14页。)8月10日,袁世凯北京临时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关于国会议员资格问题,仍然只是规定男子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注:《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五条,《申报》1912年8月13日,第2版。)基本延续了南京参议院对女子参政的态度与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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