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承黄遵宪的曾孙敬昌先生赐寄黄遵宪与日本谈判时亲拟的“苏州通商场章程”复印件一份,上有黄遵宪亲笔修改文字。从该件追溯谈判经过,可以反映出《马关条约》签订后,黄遵宪为维护国家主权所作的艰难努力。今略加考订,并阐述前后因果,来龙去脉。由于各事丛杂,有些资料,特别是日方档案,尚待继续搜寻。 一、章程文本 敬昌先生所赠文献全名《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共五条。 (一)中国允将苏州盘门外图中标明之地作为新开通商场。此通商场西界商务公司连界马路,北界运粮河河沿马路,东界水淥泾河沿马路,南界陆家桥小河,所画红色线以内作为日本人住居之界。 (二)此住居界内,任许日本人侨寓贸易,所有日本商民开设行栈,建造住宅,某商某人需地多少,自向业主随时租赁,中国官场许为襄助。 (三)此居住界内,除东西北以官路为界外,图中标明纵横交错中,有井沟各项之官路,系本国官道,留作该地方公用,不得租赁,以后遇有道路、桥渠一切地方公用之物,应行添□移改之处,日本人亦应让出。 (四)此居住界内应纳中国地租,另有定章;应纳地方税及巡捕费等项,随时由工务局、巡捕局设立章程,所有租税事务及管理事宜,除查照中国旧章酌定外,应兼用日本国横滨、神户、长崎各通商口岸现行章程商办。 (五)此居住界内日本人,照约应归日本人管理,如有无约之国及内地华人居住其中,自应由中国官管辖。 以上第四条末句中的“现行”二字,为黄遵宪亲笔,第五条全款为黄遵宪亲笔。右侧有黄遵宪批注:“此五条念廿八日交,作为第一〈案〉”等字。原件已漫漶,个别字无法辨认。 据黄敬昌先生函告,此件原藏其姊夫张佳恩处,后归黄敬昌先生保存。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马关条约,除割让台湾、澎湖,赔款军费2万万两以外,其第六条规定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当时,黄遵宪被两江总督刘坤一委派,专办苏州商埠谈判事宜。上述文献应是当时遗物。 二、广州、上海、宁波三种“租界”模式与张之洞、黄遵宪的选择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列强开放,设立通商口岸,有广州、上海与宁波三种模式。 广州模式的特点是由中国方面在通商口岸划出部分土地,交由洋人租用,华人不得杂居。在此区域内,列强有行政、司法、征税等权利,独立于中国行政、法律系统之外,成为“国中之国”。上海模式除允许华人居住外,大致与广州相同。以上两种当时统称为“租界”。第三种是宁波模式。其特点是,虽仍划出部分土地由洋人租用,但各项权力均归中国自主,称为“通商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日本派林董任驻华公使,其任务之一为商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指导日本领事在沙市、苏州等新开口岸建立租界,落实《马关条约》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马关条约》第六款,日本侵略势力即将深入中国内地。为了尽量减少该款给中国“国家税厘,华民生计”带来的巨大冲击,同年六月,光绪皇帝命江苏、浙江、四川、湖北四省总督“预筹善策”。同月十六日,光绪皇帝谕令李鸿章、王文韶二人为议约全权大臣,研究“补救”办法。在与日方谈判时“先持定见”,“力与磋磨”。上谕称:“凡此次所许利益,皆不使溢出泰西各国章程之外,庶可保我利权。谅该大臣等已将应议各条,熟思审处。李鸿章为原定新约之人,尤当惩前毖后,力图补救。总期争得一分,即有一分之益。”[1](卷116,P18-19) 同年七月九日,张之洞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补救办法,要求在新增的通商口岸采取“宁波模式”。内称:“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名江北岸,即名曰洋人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关道出资,雇募洋人充当。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系在内地,与海口不同,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出资募人办理。中国官须力任诸事,必为妥办,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1](卷117,P7)八月二十一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受张之洞的意见,通知各有关地区督抚:“日本将派送上海领事往苏、杭、沙市等处选择租界,宜预为筹画,照宁波通商章程最妥。”[2](卷148,P8-9)九月五日,张之洞又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说明广州模式与宁波模式的差异。电称:“查租界洋文有二义,一曰宽塞甚(Concession),译其文义曰让与之地,乃全段由官租给,统归外国管辖之租界,华人不得杂居。”“一曰塞特门特(Settlement),译其文义曰居住之地,乃口岸之内,限定地界,准洋人自向民间租买地基建房居住,桥梁道路仍归中国管辖之租界。华洋可以杂居,官可自设公堂,拿犯断案,此则只可名为通商场,如宁波口岸是也。”[3](《致总署》,卷148,P11-12)张之洞特别提出:“二者大有区别,中国统名之曰租界,易于相混。内地必照宁波通商场办法,方能相安。”他表示,在日本人到苏州开议时,当命派出人员“与之磋磨”。此后,张之洞又调查日本向西方开放情况,说明日本在本国境内的“租界”,“凡土地乃系日本政府所辖,是以街市、道路并码头,皆应归日本政府常行修理”。[4](P卷150,P16)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黄遵宪所拟《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采取的是宁波模式,并且参考了日本横滨、神户、长崎等地的“租界”经验。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三月二十日,黄遵宪致朱之榛(竹实)函云: 国势如此,空言何补!弟辈惟自尽人力,以冀少救时艰,毁誉得失,不必论也。去年奉旨垂询补救新约,弟有上香帅条陈十条,虽不免策士蹈空之习,然比之今之论时务者,犹觉卑近而易行。[5] “去年”,指光绪二十一年;“奉置垂询补救新约”,指上述光绪皇帝征求补救《马关条约》第六款的有关上谕。当时,刘坤一因在甲午战争中调往前线,指挥军队与日军作战,尚未回本任,两江总督一职由湖广总督张之洞署理。黄遵宪由于主持江宁洋务局,成为张之洞的下属。据黄遵宪此函,可知光绪皇帝有关上谕发布后,黄遵宪曾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补救意见。 又,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内地通商一事,昨上广雅尚书一函,详陈其利害,此事惟广雅能主持之,将来或在金陵会议。宪归白海外,碌碌无所短长,或藉此一端,少报知遇也。[6] 据此函可知,黄遵宪极为关心“内地通商”事务,除“十条”之外,还有一通致张之洞的长函。由于黄遵宪的“十条”尚未发现,其提出的确切时间也无法考定,因此难以厘清黄遵宪的“十条”和张之洞的“十九条”之间的先后关系。但从情理上推论,其过程应该是:光绪皇帝发出“补救”上谕后,张之洞向下属及幕僚征询意见,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张之洞加以综合,向光绪皇帝提出“十九条”。正因为黄遵宪的“十条”深合张之洞之意,又积极关心此事,张后来才命黄遵宪主持苏州开埠交涉。 《马关条约》签字后,黄遵宪有过一段非常沉痛、郁闷的时期。光绪二十一年五月,黄致王秉恩(雪澄)函云:“时局日棘,有蹙国万里之势,无填海一木之人。竟如一部十七史,不知从何说起,亦只好缄口已矣。”[5]黄遵宪向张之洞提出“十条”,说明他并未“缄口”,而是尽心尽智,力谋为国家效力。 三、黄遵宪主持谈判与六条新章的制订 中日苏州开埠交涉开始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日方代表为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中方代表为苏松督粮道陆元鼎及罗嘉杰、杨枢、朱之榛、刘庆汾等人。 最初,日方要求将苏州阊门或胥门等繁华地区辟为租界,中方则坚持须在离城较远地区。几经交涉,不能定议。十月二十九日,中方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建议将租界设于盘门外,相王庙对岸,自华商公司以东地带,但必须保留沿河十丈土地,作为“中国国家建设电杆、路灯、马路及船只纤路、小民负贩往来之用”。①十一月初二日,林董复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表示新改地段,如于商务极为便利,未必不可迁就,但沿河十丈土地必须划入租界,归日本管理。照会称,“沿河地方之于租界,犹室之有堂,堂之有门,船只往来焉,百货起落焉。”如中国扣除此项土地,将使日本商民“坐失舟楫之便”,[7](《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不啻咫尺阶前不得自由”。[7](《十一月十五日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直到十二月初十日,林董才复照中方,表示该问题“暂且作为悬案”。[7](《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 租界的地段及沿河十丈土地的管理权解决了,更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日方坚持:“在新开港头开设日本租界一节,马关条约第六款载有明文,是素属帝国政府之当讨求之权,而贵政府毫无可有异议之权。”[7](《照抄告知外部节略》)这一问题事关租界的性质和国家主权,张之洞将解决这一难题的希望寄托在黄遵宪身上。 谈判伊始,张之洞就要求黄遵宪到苏州主持,不过,当时黄遵宪正因“教案问题”与法国驻上海领事谈判,无法分身。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黄遵宪致电张之洞云: 钧谕敬悉,应即往苏。惟教案业经开议,立告法领事,渠谓两国政府委办之事,未便开议即停。电询苏局,复称:倭领日内回沪。职道窃思邀索不允,停议亦事理之常,但求总署坚持,将来可再将宝带桥再续议,此事彼因而我应,似可坐以待之。如何办法,候示遵行。[8](《黄道来电》) 从电中可见,珍田以“回沪”相胁,谈判已陷入僵局,但黄遵宪不以为意,主张暂时停议,“坐以待之”。同月二十一日,黄遵宪再电张之洞,建议听任日本领事离开,“稍挫其气”。电云: 苏局函电言倭领即回沪,似不必挽留,听令回沪,稍挫其气,再告以黄道在沪,可以续议。如邀俯允,职即约杨道来,当禀承钧命,力任艰难。[8](《黄道来电》) 可见,黄遵宪身上完全没有当时官场中已经出现的媚外、惧外风气。 黄遵宪正式投入谈判约在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下旬,其对手是日本刚刚任命的驻苏杭领事荒川己次。当月十二日,张之洞致总署电云:“江、浙、鄂、蜀新开各口,若逐处派员辩论,必延时日。不如请其派日领事在沪,予以议定章程之权,由南洋派黄道遵宪与议,或在苏议,或在沪议。”[3](《致总署》,卷150,P32)张之洞设想,十天即可定议,然后江、浙、鄂、蜀各口,一律照办。这样,黄遵宪的谈判成果就不仅关系苏州一地,而是关系到四个省区了。张之洞将这一任务交给黄遵宪,可见其托付之重。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示江苏巡抚赵舒翘,谈判中要尽力争取较宁波模式更为有利的条件。电称:“租界权归我管,宁波章程尚不足,应以内地通商非沿海、沿江之比,中国应善保自主之权,握定‘内地二字’设措。”[9](《赵抚台来电》,第51册)赵舒翘当即电催黄遵宪先期到苏州商量。十七日,刘坤一回两江总督本任,按照张之洞的成议,委派黄遵宪主持对日谈判。 黄遵宪提出的“第一案”就是上引《酌拟苏州通商场与日本国会订章程》,其时间应为正月二十八日。谈判中的最大困难仍然是日方以《马关条约》为据,坚决要求在苏州设立“专管租界”,而黄遵宪则仍以该条约相驳,声称遍查《马关条约》的中文、日文、英文各文本,“并无许以苏州让给一地,听日本政府自行管理”之语。[10](P128)谈判进行得艰难。其原因,一是中国是战败国,《马关条约》已签,黄遵宪无法改变总体上的外交劣势;一是谈判对手是战胜国,蛮悍狡猾。关于这一方面的情况,江苏巡抚赵舒翘曾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诉苦说:“日人狡谲多变,早知其绝不能顺理成章,从苏定议。然苏省首当其冲,使持议过于高坚,则必至决裂,贻朝廷忧;若塞责求其速了,则必致失体,招彼族侮,不得不与之浓淡相参,刚柔互用,始磋磨延至今日。”[11]弱国无外交。中方过于强硬,谈判必然破裂;过于软弱,又将损伤国体。黄遵宪在谈判桌前的困窘处境是可想而知的。 谈判至三月初,黄遵宪向荒川己次提出六条新章程。从表面看,它对日方要求似乎有所让步,但处处暗藏机关。黄遵宪提出的这“六条”,目前也尚未发现。据黄遵楷称,该章程的特点是: 日商需地几何,许其随时分赁,则专管之界,暗为取消;道路各项,许其不纳地租,而实则为公共之物;租期十年以内留给日人,实则还我业主之权;杂居华人,归我自管,则巡捕之权在我。道路公地,归我自筑,则工务局之权在我。凡所以暗破专界,撇开向章,补救《新约》(即《马关条约》——笔者)之所穷,挽回自主之权利者,无孔不钻,无微不至。[10] 由于日方始终坚持设立“专界”,由日本“专管”,黄遵宪不得不虚与委蛇,在第五条提出:“如日商繁盛,将来商划专管界,并将道路编入界内。”黄遵宪意在将当时僵持不下的问题,推到“将来”再议。对此,黄遵楷分析说:“其紧要关键,不过将事实变作虚辞,由现在推之他日;亦由负债者约退后期,别立新单,谓他日家业兴隆再行设法偿还云尔。”这是无可奈何之事。外交是国与国之间的智慧、策略和手段的斗争。黄遵宪身处弱国,因此特别讲究外交策略,提出和对手谈判时有所谓“挪展之法”、“渐摩之法”、“抵制之法”等等。他说:“言语有时而互驳,而词气终不愤激;词色有时而受拒,而请谒终不惮烦;议论有时而改易,而主意终不游移。”黄遵宪与日本议订苏州开埠条款的过程,是他施展外交斗争策略和手段的具体表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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