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遵宪与苏州开埠交涉(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4:11:40 《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杨天石 参加讨论
四、张之洞的尖锐批评与黄遵宪退出谈判 六条章程初稿拟订后,黄遵宪即与日本领事荒川交换照会,同时向各方请示,征求意见。 黄遵宪对六条新章程很满意,自认为“此事必能办到,可为四省造福”。[12]北京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对黄遵宪所拟章程给了极高评价,评为“用意微妙,深合机宜”。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议约全权大臣王文韶评为“保我固有之权,不蹈各处租界之流弊。”“委曲从权,仍操纵在我”。②但是,此时已经回到湖广总督本任的张之洞却很不满意。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张之洞分别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江苏巡抚赵舒翘,肯定黄遵宪所拟章程“具见苦心力辩,先为其难”,但是,张之洞激烈批评其中的“道路公地,归为自筑”一条,认为此前上海租界的马路、捕房建筑费用,均采取“收捐”办法,无须中方出资,较黄遵宪的方案为优。对第五条,张之洞认为与中国方面历来的主张相背。他说:“历次所争,原欲除专管之弊,今许日后可以商令专管,各国亦必援例,是与原意大殊。”“且马路、沟渠已费大功巨款,尽付他人,似乎无此情理。”[3](《致总署》,卷151,P8-9)对于章程中的第一、第三、第六各条,张之洞也有批评意见。同日,张之洞又亲自致电黄遵宪,在说了一句“想见为难情形”之后,即批评他:“未禀请督抚详酌,遽换照会,未免急率。”[3](《致苏州黄道台公度》,卷151,P9)他从电文中得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黄遵宪所拟章程,在致赵舒翘和浙江巡抚廖寿丰的电文中特别表示,“总署虽许可,或一时未及深思,大利害所关,似仍应力争也。”[13](第49册)为了挽救黄遵宪所拟章程的消极影响,张之洞建议赵舒翘,命曾经参加早期会谈的道台朱之榛继续参与,又命苏州刘庆汾在谈判中“按切时势,设法补救”,[3](《致苏州刘守庆汾》,卷150,P6)四月初九日,张之洞致电赵舒翘,肯定刘庆汾在谈判中的作用,电称:“刘守庆汾所议地价八条,均有裨益。所惜者黄道六条中‘专管’一层,不知能否更正耳?”[13] 对于张之洞的批评,黄遵宪很委屈。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致参加谈判的同僚朱之榛函云: 香帅来电,昨奉中丞抄示,于‘允许将来’一节,极力翻腾,不知此系就现在推到将来,乃疑为弟所擅许。 对此,黄遵宪解释道:“弟此议即系请示之稿,所以先换照会者,不能据口说为凭以请示。弟并非议约大臣,不得以往时约已签押设法补救比论,此亦不达外交之语也。”信中,黄遵宪尖锐地批评张之洞的办事风格“能发而不能收,计利而不计败”,“当其发虑,若事在必成,未几而化为乌有”。他强硬地提出,如张之洞“确有定见,应请其径电总署,以备参核”。他说:“此议准驳之权在各大宪,一经驳斥,弟敢决彼国之必能允行。”[5](《致竹实先生函》) 刘坤一理解黄遵宪的用意,于三月十四日致函,既表示同情,又要他在进一步讨论“地价、地租”时,“设法弥缝”。函称: 大凡言易行难,动辄从旁指摘,安知当局磋磨!执事会议苏省埠务,何尝不知第五条将来准作专界,编入桥道,不无语病,顾无此松动之笔,恐其不能就范,幸是后文兼系活着,未始不可挽回补救。续接台示云:“但期不至办到专界,便无大碍。”亦可见左右之用意矣。今香帅既不谓然,众论并多附和,仍仗鼎力,于续议地价地租时,设法弥缝,更为妥善。高明酌之。[14](《致黄公度观察》,P2173) 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未能满足日本设立“专界”的要求,提交荒川后,荒川表示,已超出本国训令之外,不能接受。黄遵宪则告以如日方坚持自立专界,则中国政府将严禁华人杂居,同时重索界内租价。荒川表示,将向政府报告,等候训令。 此后的一段时期,黄遵宪是在焦急的等待中度过的。他既为自己能不辱使命自豪,又为张之洞等人的不理解苦恼。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黄遵宪致梁鼎芬函云: 议约大臣指为万做不到之事,方窃其不辱。而广雅尚书,不考本末,横生议论,殊为可惜。此事彼国尚未批准,允否实不可知,未敢遽将曲折宣告外人。[6] 此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已经批准了黄遵宪所拟章程,认为日本之后,西方国家必将跟进,“六条争回之利,藉后议证成;六条未尽之事,藉后议补救。”[5](《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四日)五月四日,黄遵宪再致朱之榛函云: 苏州所议,总署复函已允照行,此刻惟有坐待……弟商办苏州开埠事宜,收回本国辖地之权,不蹈各处租界流弊,抚衷自问。至幸无负。然议成之后,条约具在,参观互勘,不难知其得失,而局外口说沸腾,尚不悉其用意所在。 不过,黄遵宪表示,在得到日本答复后,将自上海再到苏州,最终完成谈判。函称:“弟于倭议,必始终其事,如月内得有复音,必拨冗前来,再聆雅教乎!”③过了几天,黄遵宪又得到小道消息,有一位四川的吴姓官员认为“苏州开埠,所议极善,请饬川督一律照行,已奉旨依议”。[5](《致竹实先生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这样,黄遵宪就更感到欣感了。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顶住了日本在苏州设立“专界”的要求,日本政府自然不会同意。同年六月,日本政府将荒川己次撤调回国,明确拒绝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七月三日,黄遵宪致陈宝箴函云: 惟苏州开埠一事,经与领事订定,缮换照会,而彼国政府尽行翻弃,横肆要求,不审何日乃得就范也?前议六条,施政之权在华官,管业之权在华民。夔帅称为保我固有之权,不蹈租界流弊。遵宪区区之愚,亦窃幸得保政权,而外间议者未悉其命意所在,反挑剔字句,横加口语,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何意彼族狡谲,坚执约中照向开口岸一体办结之言,虽欲依样葫芦,自划一界,归彼专管也。 函中充满了不被理解的痛苦和对日本谈判对手的愤郁。七月二十五日,黄遵宪再次致函陈宝箴之子陈三立称:“奔走半年,举呕尽心血之六条善章,彼族概行翻弃,实可痛惜。”黄遵宪绞尽心力,希望以巧妙办法争回国家部分主权,一旦被拒,自然极为痛心。 当时,除张之洞外,浙江巡抚廖寿丰也不以黄遵宪的六条新章为然,认为“日人狡展,毋受其欺。许以将来,即遗后患”。[10](P129)有人甚之散布谣言,诬蔑黄遵宪接受日本人的贿赂,为日本人求方便。[15]黄遵宪一度很灰心,说过很丧气的话,五月二十一日致朱之榛函云:“时事实不可为,观于苏议,亦灰心短气,当摈弃万事,从事于空文耳。”但是,这不过是他一时的愤激之词,致陈宝箴函所称“诚使国家受其利而一身被谤,亦复何害”,才是黄遵宪思想感情的真实反映。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坚决抵抗英国侵略者,但战后却被清廷加以“办理殊未妥善”的罪名遣戍伊犁,登程时赋诗明志:“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黄遵宪致陈宝箴函所言,和林诗精神完全一致。 黄遵宪的六条章程受到张之洞等人的严厉批评,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仍然希望黄遵宪能坚持重任,继续与日方谈判,指示他“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不过,黄遵宪已觉事情难为,又正值王文韶要调黄遵宪去天津海关任职,黄遵宪遂萌去志。七月十四日致王雪澄函云: 弟所议苏州开埠六条,彼族全行翻弃,意谓前议并非照向开口岸章程办理,又非比各国优待,声明划一专界,归彼管辖。凡议中所有微妙之意,婉约之辞(总署云尔),直抉其阃奥而破其藩篱,总署仍有一手经理之电,然弟则何能为力矣。……半年以来,又苏又沪,奔走鲜暇,一事无成,苟使国家受其利,我受其咎,亦复何害,况议者第未悉其本末耳。参观互较,久亦论定,今则但托空言,此弟所为绕床而行抚肩长叹者也。 其间,黄遵宪曾去江宁拜见刘坤一,要求“销差”,刘坤一在多方挽留之后,觉得不便阻碍黄遵宪的前程,要他去苏州,会见赵舒翘。赵舒翘也表示挽留,但黄遵宪去志已决。这一过程,刘坤一在七月十九日致赵舒翘函中曾说: 黄公度因闻北洋相需甚殷,将以津海关为之位置,故亟欲修谒。弟以该道既抱奢愿,默计此间无力相偿,朋友相与有成,不敢苦为维絷。 函中,刘坤一称,黄遵宪系“奏留”办理埠务人员,现在事尚未完,难以用“销差”名义同意其离职,要赵舒翘衡量,如可行,请巡抚衙门发给咨文。八月初三日,刘坤一再次致函赵舒翘,劝赵尊重黄遵宪的意见,“听其自审”。[14](《复赵展如》,P2179-2180)刘坤一一再发话,赵舒翘自然不能不准,但赵也因黄遵宪“经手未完”,“不好措词”,不能发给黄遵宪咨文。最后,黄遵宪以“请假”代“销差”,离开了苏州。④ 黄遵宪离苏之前,留函朱之榛称:“教案一概办结,商务事败垂成,甚以为怅,两省驰驱,半年奔走,而一事无成,惭无以对我知己。”[5]可见,他是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的。八月十六日,黄遵宪抵达天津,向王文韶报到。 五、清廷妥协,日本全胜 日本政府拒绝黄遵宪所拟六条章程之后,继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九月初五日,林董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指责清廷没有认真履行《马关条约》。林董称:“马关新约准新开苏、杭、沙市、重庆四口租界,应照向章办理,现中国自定行船章程,日本又不得专界专管及威海卫、山东驻兵之地,均与《马关约》不符,商催逾年,各省迄不遵守。”初九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致电王文韶,饬调黄遵宪进京商量,黄遵宪定于十二日进京。[16](P966-967)十一日,林董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措辞更为严厉,要求清政府“以明日正子时为定”。[17](卷50,P4)在林董的压力下,奕訢、奕劻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于九月十三日向光绪皇帝上奏称: 现各该口通商已久,别国本有租界,原难独拒日本,我虽全许,谅彼力亦尚不能同开。此次新约议定,日本武臣议士,以未得格外利益,颇多不满林董之词。林董来署,自言政府责其颟顸,撤调回国。刻当外部易人,意存反复,利害之间,不能不略权轻重,相应请旨,饬下南洋大臣、湖广总督、四川总督、山东、江苏、浙江各巡抚,遵照《马关条约》,饬属奉行,毋令启衅。[17] 奏上,光绪皇帝批示:“依议,钦此。”不久,清政府与林董议定,“照上海章程办理”。[7](《三月二十二日南洋大臣刘坤一等文》) 清政府既决定屈服,刘坤一等即不再坚持。十月二十九日,刘坤一、赵舒翘致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称:“苏埠事自日领珍田会议以来,多方要挟,办理较难。现正商办专界。”[18](卷50,P9)光绪二十三年二月,清政府江苏当局与珍田舍己议定《苏州日本租界》十四条,决定在苏州盘门外、相王庙对岸一带树立“界石”,作为日本租界;界内桥梁道路以及巡捕之权,由日本领事官管理。这样,黄遵宪所精心设计的六条章程遂付之东流,而日方则得到完全的胜利。 注释: ①《十一月初八日给日本公使林董照会》,参见《十一月初八日给日本公使林董照会》,均见《江苏苏州日本租界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中研院近史所藏,台北,以下简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 ②转引自黄遵宪:《致梁鼎芬手札》(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首都博物馆藏。 ③《致王雪澄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七日)亦有同样表示。该函称:“弟近办教案,易于就绪。惟苏州开埠,彼国尚无复音,得复后仍须往苏一行耳。”上海图书馆藏。 ④黄遵宪《致梁鼎芬函》(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六日)云:“前谒新宁,以苏州商务,总署有仍饬黄道一手经理,力任其难之电,故一再絷维。既知其不可,嘱往苏,苏亦同此意。然决计北行,虽变销差而为请假。”首都博物馆藏。 参考文献: [1]清季外交史料[Z]. [2]致成都陆制台、武昌谭制台、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A].张文襄公全集[C]. [3]张文襄公全集[C]. [4]致总署、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武昌谭制台、成都陆制台[A].张文襄公全集[C]. [5]黄遵宪手札[Z].上海图书馆藏。 [6]黄遵宪手札[Z].首都博物馆藏。 [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Z]. [8]张之洞存各处来电[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9]张文襄公电稿甲编[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0]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A].人境庐集外诗辑[Z].北京:中华书局,1960. [11]致总署[A].慎斋文集[C]. [12]黄遵宪。致王雪澄手札[Z].上海图书馆藏。 [13]张文襄公电稿乙编[Z].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4]刘坤一遗集[C]. [15]梁启超。嘉应黄先生墓志铭[A]. [16]袁英光等整理。王文韶日记[Z].北京:中华书局,1989. [1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催行马关新约请互立文凭并商订制造税抵换利益折[A].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Z]. [18]两江总督刘坤一来电[A].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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