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上)(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51 《中国史研究》 阎步克 参加讨论
认为“宦皇帝者”没有禄秩的第二个理由,是其爵赏的形式。对参与刘邦丧事的“吏”的赏钱,汉惠帝是按禄秩高下给予的;而对“宦皇帝者”,则是晋爵加赐钱。为什么对后者要采用晋爵方式呢?是因为这些人没有禄秩,“爵”是其主要身份标尺,晋爵是其提高位阶的主要方式。好並隆司曾把这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理解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14]。这说法并不妥当:这些人并不属于文职官吏序列,或说他们并不是“吏”。 认为“宦皇帝者无秩”的第三个理由,涉及了“比秩”的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中没有“比”秩,即后来的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八百石、比六百石之类。这一现象极为引人注目,这意味着“比秩”是较晚时候才逐渐形成的。对“比秩”起源的考察是又一个复杂问题,我已另行成文;在这里只想指出,上述的中郎、郎中、谒者、舍人等官,在后来都是“比秩”。兹将相应官职在后来的“比秩”胪列如下: 中大夫:更名光禄大夫后,秩比二千石; 谒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15]、比二百石[16]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17]。 中郎、侍郎、郎中这三郎并列是较后制度。汉初的三郎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约也是这三郎吧[18]。尽管“三郎”前后有变,但毕竟一脉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后来都是“比秩”[19],这一点依然可以用来证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无秩,中大夫、太子舍人与之同理。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由于其身份与郎相近,所以也在无秩之列。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四个理由,仍与“比秩”问题相关。上述那些官员后来变成了“比秩”,这其间可能经历了一个“比吏食俸”的环节。直到东汉,依然残存着一种卫官“比吏食俸”的情况。《续汉书·百官志四》执金吾条:“缇骑二百人。本注曰:无秩,比吏食奉。”这种“无秩,比吏食俸”的情况,在较早时候应该普遍得多,秦汉间的“宦皇帝者”大概全都如此。《续汉志》执金吾条注引《汉官》又言:“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执戟与缇骑的身份相似,则待遇上也应近似,缇骑既然“无秩,比吏食俸”,那么执戟也应该“无秩,比吏食俸”;而“执戟”正在汉初“宦皇帝者”之列。后来“执戟”演变为执金吾之下的卫官之称了,然而草蛇灰线,千里犹见。 按,郎官宿卫的出仕之制,其来源相当的古老,源于周代贵族子弟的宿卫轮值制度,这是“士庶子”们做官前的必经环节。在“触龙说赵太后”的著名故事中,触龙有个动人的请求──请让儿子“补黑衣之数”,其目的也是让其预身宿卫、以为进身之阶。是战国仍有其事。轮班值勤的士庶子们并不是官儿,周代的君主只为他们提供“稍食”形式的廪食[20];基于这个传统,推测战国君主也不会给他们俸禄,当然就不会以“禄秩”标志其等级了。汉代宿卫出仕制度源于周代的士庶子。周代宿卫的士庶子当然无禄,但君主为他们提供稍食。战国的“黑衣之数”和秦国的郎、谒者,情况不太好说,君主得管他们吃饭,也可能会发一点儿零花钱,汉初大概也是如此。附带说,《礼记·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对这一句话,注家历来的解释不得其正[21],其实这正反映了拿禄秩的是一批人,靠廪食来供养的是又一批人。 由此就可以提出第五个理由了,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个人花费和“赀选”制度。就史料看,作郎官的花费很大。首先他们上任时得自备很多昂贵的东东,比如鞍马、绛衣、玉具剑什么的,所以阮囊羞涩者是不该问津的[22]。其次当了郎官后,还得掏钱供给官府文书等费用。《汉书》卷六六《杨恽传》:“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名曰山郎。”汉初郎官用“訾选”,起初是十万,汉景帝开恩降为四万。家资不足者,做郎是久难为继的。张释之做骑郎,就是靠哥哥的家产支持,结果生生把哥哥弄穷了[23]。《史记·张释之列传·集解》引如淳曰:“《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五百万可是一个不小数目。卫宏《汉旧仪》卷上:“左、右中郎将,秩比二千石,主谒者、常侍、侍郎,以赀进。”那么不止郎中和骑郎了,就连谒者、常侍、侍郎,也都是“以赀进”的。为什么“宦皇帝”得家资雄厚才成呢?这是很耐人寻味的。再想象一下,若是“山郎”有俸,那么郎官得向官署交钱,官署又得向郎官发钱,双方你来我往地交换着钱,岂不是个很费解的事情么? 以上五个理由单单举出其中之一,或许还难以服人;但当这五点构成了一个证据链,具有了刑侦学所谓的“证据的连锁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标的时候,我们便可锁定如下事实: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最初都无禄秩。后来在某个时候,他们开始“比吏食俸”;再后这“比”的方法又逐渐固化为正式等级了,并逐渐推广到其它官职,用以更精细合理地确定官员级差。质言之,“宦皇帝者”是滋生“比秩”的主要温床之一。 三、《二年律令》中的“吏”和“宦皇帝者” 前文论证了“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官员系统而与“吏”两分,二者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没有禄秩。下面我们通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材料,进一步证成这种“吏”、“宦”两分格局的存在。 《二年律令·秩律》中虽然没有“比秩”,在《二年律令》的其它律文中,却能看到另一些出于某种必要,而与禄秩相比的办法。比方说《赐律》有言: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页第291、292、293简,第173页释文) 由此就能看到“比”的最初意义。某些待遇──例如赏赐──其等级是按禄秩级差确定的,那么赏赐无秩者时怎么办呢?就得采用“比”的办法了。一种办法是以身份相比,例如《赐律》又言:“赐公主比二千石。”(第31页第295简,第173页释文)[24] 另一办法就是根据爵位来比定,这时就要列出爵级与秩级的对应关系了,既如上文所示。在上文中,“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以爵为比。“不为吏者”当然无秩,让他们以爵为比是很好理解的;可“宦皇帝者”显然也是官儿,他们的赐物,为什么依照爵位而不是依照于禄秩呢?这就回到前面的论点上了:这些“宦皇帝者”没有禄秩,按惯例是依照爵位。把“宦皇帝者”跟“不为吏”者做同等考虑,可见“宦皇帝者”跟“不为吏”相近,不被朝廷视之为“吏”。《二年律令·杂律》的有“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的“吏”、“宦”的两分法,在《赐律》又一次地出现了,而且如后所示,还将继续出现。 在《汉书·惠帝纪》里中郎、郎中等官既赐钱,又晋爵,晋爵是他们其身份的主要方式。而在现在由《二年律令·赐律》又知,对“宦皇帝者”的赏赐,也正是按爵位而不是按禄秩而定的。《赐律》还有这么一条: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第31页第294简,第173页释文) 这条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赐什么玩艺儿的规定;但无论如何都能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况下,朝廷允许“吏”根据自己的爵位,比于“宦皇帝者”之依爵赏赐等差,却不是比于“宦皇帝者”之禄秩等差。这再度说明,“宦皇帝者”有爵而无秩,所以想比其禄秩也没法儿比。这种“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制度,我想有时会成为一种“秩─爵─秩”的绕弯子“比”法,也就是说,先由“吏”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再由此爵、秩相比之法,“比”于某级之秩。比方说吧,有一位三百石之“吏”拥有五大夫之爵,那么他受赐时应先比于“宦皇帝者”中的五大夫,再遵循《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条文,按八百石受赐──又“比”回到“秩”这边儿来了。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段律文涉及两项内容,第一是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传食规定;第二是对休假和罢官者的传食规定。由“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这个表述可见,在第一种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同“宦皇帝者”是并列的,身份有异。而在“使非吏”、即这位使者不是“吏”时,其传食规定依从于他的爵位。为什么不依从于他的禄秩呢?因为“非吏”在当时还没有禄秩呢。至于第二种“归休若罢官”情况下“宦皇帝者”的传食等级,律文中说是“如令”,我想所“如”之“令”也是依照爵位的,同于出使。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这个规定的背景不明,但总之是“为吏”与“宦皇帝”有别的又一证据。再来看《二年律令·置吏律》的一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四十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个解释虽不无可取之处,但还是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它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 由于以往对“宦皇帝者”的解释就已众说纷纭、疑莫能明,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等不同身份的人搅在一块堆儿,确实一时令人无从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了。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该首先将之分为“吏”跟“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宦皇帝者”又分为两类:“中从骑”及“它内官”。“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庄王)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杜预注:“内官,近官。”杨伯峻先生谓:“内官,王左右亲近之臣。序,依次序也。……入夜则有亲近之臣依次值班以为保卫。”[25]这个解释相当准确。郎官正是这类“依次值班以为保卫”的“内官”[26]。上引《秩律》律文的前半段是说,吏及内官中的中从骑,每年给60天假──可见中从骑待遇较优;中从骑之外的其它内官,每年给40天假。照这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弄成了并列关系;也许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 《二年律令》中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前往往“冠”以“吏”字。例如《赐律》中的“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等等。这些条文及类似的涉及等级待遇的条文,之所以要特别标明“吏”字,就是因为还存在其它赏赐对象──“不为吏”者和“宦皇帝”者。大家还知道文献中也经常出现“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级”、“吏二千石徙之长安”[27]之类。 仔细辨析的话,《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例如《置吏律》中的这样一条: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第24页第210简,第161页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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