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下)(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9:11:23 北京大学历史系 邓小南 参加讨论
北宋後期,从朋党之防到党籍之禁,逐步升级,愈演愈烈。当时所谓的“朋党”,经常犬牙交错,并不是畛域严格的团体,而是适应政治斗争需要产生、人为推定的“派别”。这只要看看崇宁以来的“元祐党籍”,就完全清楚了。 长期以来,宋王朝有意识地强调礼义道德规范,作为政治法制的补充;而且不惜以功利化的手段予以奖惩、刺激。而在诠释之际,统治集团往往自主观的善恶、义利角度出发,甚至与现实政治直接联系,为“道德”“奸邪”、“君子”“小人”列队划线。终极目标与应用手段、评价标准之间出现了深刻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之下,一方面,手段的膨胀,使其极易与目的发生错位,“道德”与“刺激”不期然而然地结缘,甚至成为寻求奖赏的工具,所谓“君子”为追求褒扬升迁而力图彰显其立场与“德行”;另一方面,在政治氛围紧张非常的情势下,即使是正常认识差异、学术文化问题亦可能被人为政治化、道德化。对于“一道德、同风俗”的片面追求,不合理地将道德标准过度拔高、涵盖一切,结果恰会导致道德实践的虚伪,真所谓“尊之适所以卑之”。在当时,士大夫个人的道德失落经常受到鄙夷;而政治斗争中集体性的道德失落,却往往隐蔽在道德标准绝对化的高扬旗帜之下。 宋徽宗在位期间,尽管一仍前期诸帝说法,自称“永惟继志之重,深念守文之艰” [87],但他与所倚重的蔡京等人恰恰抛弃了祖宗一贯注重的谨慎持重政风。持续数年的大规模政治整肃,已经全无是非可言。它将政治上的对立关系推向极端,使北宋赖以立国之“元气”大伤。无休止的党派纷争,使得士人间正常平和的人际关系骤然紧张,破坏了以往派系间的大致平衡;而这种制衡关系,本是赵宋的祖宗之法所着意维持的。所谓的“新法”继承人,不仅毁掉了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新法,毁掉了不止一代精英人物,也毁掉了赵宋王朝百馀年间养育起来的士大夫政治传统,最终毁掉了以温厚宽仁“召和气”自诩的北宋。 (二) 宋政权南渡後,被靖康亡国之耻警醒的一些士人,曾经从不同方面总结祖宗成法的得失教训。 除前举朱熹、陈亮等人之外,叶适也曾经痛心地批评“夫以二百馀年所立之国,专务以矫失为得,而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的状况,并且进而指出: 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为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而又文之以儒术,辅之以正论,人心日柔,士气日惰,人才日弱,举为懦弛之行以相与奉繁密之法。遂揭而号于世曰:“此王政也,此仁泽也,此长久不变之术也。”以仁宗极盛之世,去五季远矣,而其人之惩创五季者不忘也。至于宣和,又加远矣,其法度紊矣,而亦曰所以惩创五季而已。况靖康以後,本朝大变,乃与唐末、五季同为祸乱之馀,绍兴更新以至于今日;然观朝廷之法制、士大夫之议论,提防扃钥,孰曰非矫唐末而惩创五季也哉?[88] 他又说: 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宜其不能尽天下之虑也。[89] 明清之际的又一思想家王夫之,在其《宋论》中,批评宋朝家法说: 一得一失之几,决于君相之疑信,非由天下之强弱,其当审矣。以[赵]普忮害之小慧,而宋奉之为家法,上下师师,壹于猜忌…… 一方面是对内矫失被奉为“一代之法度”,北宋中後期以至南宋,时代大变,民族矛盾压力突出,朝廷法制却泥守不变,造成国家“外削中弱”的局面;一方面是“壹于猜忌”“禁防纤悉”而不明关键,“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叶适乃至王夫之的言论,在总结宋代政治得失时,将批判的锋芒直接指向赵宋王朝“立国定制”的基本点,指向了祖宗之法“务以矫失为得”的防弊原则。 四、结语 如今,对于宋朝的“祖宗之法”,应该作出更为理性的分析。这套法度,似乎可以说是当时决策层理性行政及其经验哲学的结合与折衷,体现着他们的“政治智慧”[90] 。只有将它置于特定的社会政治情势之下,使其合理内核剥离显现出来,才能充分认识其中渗透的调适功能及其对于稳定政局可能具有的突出意义。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前近代社会,根本谈不到“科学立法”,因此,前敕後令相抵互异的情形十分常见,其内在矛盾本来无法避免。这事实上为解释时的各执一词与施行中的各取所需预备了条件。宋代的决策集团希望以恒定的法则来应付万变,而将含有“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寓意的诸多政策制度章程一概包容入祖宗之法范围之中,这使得“祖宗之法”自其提出之日起即存在着内在的“稳定”与“时效”的矛盾、前法与後令的冲突。 “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之为神圣以後,宋人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愈益机械、凝滞,立国初期注重实际的合理务实取向反而不得发扬。北宋前期精英人物们的“杰作”转而束缚了其後相当一批精英的头脑。 宋代统治者设置法度以防微杜渐,“防弊”之针对性相当具体,不幸却缺乏应变机制,缺乏远见卓识。在这一政治体制长期运转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习熟政务、舒展有致的官僚受到器重,而真正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气魄的政治改革家则往往受到疑忌,被认为触犯了祖宗法度。 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的守与不守,变与不变,北宋的改革派与传统势力的争论,相对缓进的改革主张与比较激进的改革思想之差异,主要是围绕政策法规层面展开的。赵宋一朝,具体规章时有改变,而矫失防弊的原则始终在相对稳定地发生作用。北宋前期寇准企图突破的是“资格成例”的桎梏,庆历新政冲击的主要是年久弊生的纲纪制度,王安石变法的直接改革对象也是政策设施层面的问题。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中一些敏感问题的背後,通常关系到更深层次的症结,因而牵动出甚至触动到朝廷维系防范的根本原则,从而为注重“镇静”的传统派和以“继统”为念的君主所不容。 无庸置疑,看似尊崇的“祖宗之法”,在宋代风诡云谲的政治斗争中经常处在被某种政治势力利用、为某种政治势力服务的卑下地位。试图将其玩弄于股掌之上者绝对不乏其人。这种现象出现在宋代的各个时期。比较明显的一例是,明道二年(1033年)三月,称制多年濒临去世的刘太后,在其遗诰中,一方面声称令“皇帝听政如祖宗旧规”,一方面又显然悖离祖宗法意,提出要已经成年的皇帝再尊太妃为皇太后,“军国大事同太后内中裁处”。[91] 尽管这一荒唐要求遭到臣僚及时有力的抵制,但类似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 如前所述,宋人所谓“祖宗之法”,并非将其列祖列宗之政不加甄选地一概包容,而是择取“祖宗故事可行者”予以认定。从北宋到南宋,“祖宗之法”时时处处被不同群体在不同的场合下就其不同侧面不同意义加以引述。而对于影响如此重大的轨范典则,臣僚们并未积极要求朝廷澄清其实质内涵;另一方面,即便在强调齐一观念的时候,宋廷也无意着力就此关键来统一认识。这种看似奇怪的现象,或许正提醒我们注意,“祖宗之法”范畴的不确定性,适应着不同信念的官僚士大夫们争取自身“话语空间”的需要,为其倡行者、实践者提供着阐发、解释的机会。而这种解释权,在赋予“祖宗之法”神圣意义的同时,也赋予解释者们以不容轻议的权威地位。 笔者个人以为,对于“祖宗之法”自不同角度加以引述,甚至阐发出截然不同的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的自然产物,并不能由此否认“祖宗之法”的存在。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客观内容,更有其主观意义;应该从“实”与“虚”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祖宗之法”的根本精神与宋代诸多法度的深层意义相联系,在宋代政治生活中的切实影响力是无从绕过、无法回避的,无论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采取何种态度的群体,都不得不顾及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剖析其精神实质及客观影响--是为其“实”;而与此同时,就其整体而言,“祖宗之法”又并非固定具象的实体,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意识,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理念,受到追述者主观立场或隐或显的影响,它的内涵远非统一确定,甚至给人一种难以捉摸把握之感--是为其“虚”。 说到宋代政治史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赵宋的“祖宗之法”,并不等于说,我们分析当时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以此作为框架,简单地套用即迎刃而解。尽管如研究者所说,恪守“祖宗之法”会带来政治上的因循僵滞;而实际上,宋代的“祖宗之法”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调整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以往的成规定法有所背离。“祖宗之法”本身从来不是固定永恒的排它性“框架”,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在宋代被意见迥异而如许众多的士大夫所侃侃引论。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然涉及到内核、表象等诸多层次、不同方面,其内容并非凿实确定,而对其理解又远非趋同一贯,故而以是否宣扬、倡行“祖宗之法”作为判断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的主要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它在宋代历史的研究中,具有特殊的认识价值。 [1] 八十年代後期以来,直接或间接研究宋代“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的论著日多。就祖宗家法之广义进行研究者,如邓广铭《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3期)、唐兆梅《试论北宋的“祖宗家法”》(《汕头大学学报》1987年1期)、王水照《“祖宗家法”的“近代”指向与文学中的淑世精神》(见氏著《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页4-18),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等;就其狭义进行研究者,如张邦炜《论宋代“无内乱”》(《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1期)等。 [2] 有关明代的典型例证,参见许振兴:《论明太祖的家法--〈皇明祖训〉》,《明清史集刊》第三卷,1997年6月。 [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六一,绍兴二年十二月癸巳条。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82。 [5] 《杨文公谈苑》,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元笔记丛书本,页48。 [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条,中华书局本页887。 [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条,中华书局本页863。 [8] 《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国学基本丛书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