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里的“非吏及宦”原书无注,不过这个“宦”显然就是“宦皇帝者”的省称。这条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话,惩罚是罚金和戍边;相应可以推知,这人若是“吏”的话,惩罚就是“免任”了。换句话说,“亦免任者”所针对的,应该是“吏”。那么本律文所涉及的人,就有“吏”、“非吏”和“宦”三种──由此显示了“吏”、“宦”两个概念在当时区分严明,不能混为一谈。 在任人不善时,为什么对“吏”免官而已,对“宦”者却不仅是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由前可知,人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为了由宿卫或侍从获得进身资格;至于做郎官本身,那是没多大便宜的。执戟宿卫、出充车骑的辛苦不说,其待遇不过“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赶上皇帝赏钱进爵、能否获得“知名”的宠遇,那都是没准的事儿。这样看来,对“宦皇帝者”中的任人不善者,若只是免官的话,不就太便宜他们了么?一定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二岁,才能构成与“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惩罚呢。同时我们看到,对“宦”与“非吏”的惩罚是相同的,说明在时人看来,“宦”与“非吏”的待遇相近。 又《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第48页第500、501简,第207页释文) 我想“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逗号应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有一段类似排列,可以与此参证: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 注释者把“宦者”释为“阉人”,把“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解释为“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28]这“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的三分法,与《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非常相似,所不同只在于“都官”和“关外”之别而已。所以《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有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 四、《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谒者、郎中、执盾、执戟” 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属“宦皇帝者”之说,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现在就该提供又一个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的是陈伟先生意见[29]。) 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这两条律文,专门对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以及“郎骑”的买马问题做出规定,而其中的“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恰好也是《汉书·惠帝纪》里晋爵赏钱的同一些官儿。对于“郎骑”,《注释》说是“充任军骑的郎”;而“中大夫”一职和“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并列,便显示了它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从散官,与“吏”相远而与谒者、郎中相近。《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谒者、郎官后来同属郎中令,就反映它们性质相类。 在武帝太初元年,中大夫改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其禄秩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这大概是考虑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汉朝的各种大夫,如太中大夫、谏大夫、光禄大夫等,应该都是由秦官中大夫衍生出来的。秦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之号先秦已经有了,但秦汉中大夫之“中”,同于中郎、郎中之“中”,而有异于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30]。金少英先生云秦代已有了大中大夫及谏议大夫[31],不足取信。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汉初的陆贾。一些记载泛言陆贾以太中大夫使南越,但《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也说得明明白白:“陆生卒拜尉他为南越王,令称臣奉汉约。归报,高祖大悦,拜贾为太中大夫。”这太中大夫是陆贾出使回来才拜了的。我想若加调合的话,不妨推断陆贾的原职是中大夫,因降服尉佗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为中大夫资深位高者之荣称。又《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吕后元年五月:“封(吕)则弟大中大夫吕禄。”吕后当权,吕家的人当然得格外尊崇了。 上引《二年律令·津关令》第一条史料中的“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一句,原书的标点和注释存在一些可酌之处。首先,“相国上中大夫书”一句中的“中大夫”,原书无注,但陈伟先生已指出这一“中大夫”应该是“中大夫令”,其说甚是。 其次、《注释》云:“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这个“均属郎中令”也是有问题的。按《二年律令·秩律》之中,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均在二千石之秩。可见当时制度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各管各的。《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32]其间详情为何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卫尉和中大夫令两官合并为一;在“复为卫尉”即恢复“卫尉”之名后,“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见了,大概在这时候中大夫才统属于郎中令──后来是光禄勋的。 其三、《津关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谒者”,应该在“中大夫”和“谒者”之间加顿号,以示其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谒者是谒者,二者是并列关系,各为一职。请看《津关令》的另一条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1简,第210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2简,第210页释文) 据彭浩先生意见,这些条文的形成时间约在惠帝,至迟不过高后元年(前187年)[33] 。对“鲁中大夫、谒者”,《注释》就将之断为二官,这个做法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从皇帝,难免有“骑从”的时候,谒者也是如此,所以他们都可能有买马的需要[34]。 对《注释》“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一说,陈伟先生也表示了反对:“据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谒者当属中大夫令。”不过对陈先生的意见,我只能部分地加以赞同。因为照我的看法,不属于“郎中令”的是中大夫和谒者两官;而依陈先生的意见,不属于郎中令的却是谒者一官。陈先生沿袭《津关令》原先的标点,把“中大夫谒者”视为一事,认为中大夫是谒者的长官,所以“中大夫”冠于“谒者”之前。换言之,陈先生认为谒者属于中大夫令,所以不属于郎中令。对《津关令》中的“鲁中大夫、谒者”,陈先生也取消了其间顿号,引为“中大夫谒者”,同于前例。 我没有采取陈伟先生的看法。因为首先,在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汉代有“中大夫谒者”这一提法。其次、谒者属于中大夫令,也于史无征。在后来,谒者属于谒者仆射。《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在汉初之时,谒者也可能属于谒者令。《秩律》有不少谒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长信谒者令,六百石官中有长秋谒者令,此外六百石还有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它们都是长官,参看本文第二节所考。对中谒者,《注释》谓:“即中谒者令。少府令属官。《汉书·高后纪》注引如淳曰‘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阉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阉人也。’”“后常以阉人为之”和“多阉人也”,就是说中谒者并不完全是阉人,也任用没阉的人。 又,对《津关令》原标点“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陈伟先生对“郎中、执盾、执戟”一项也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应该删掉“郎中”之后的顿号,作“郎中执盾、执戟”:“‘中大夫’和‘郎中’显然是前述‘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的上司……对照前后文,显然‘中大夫谒者’为中大夫令部属,‘执盾’、‘执戟’为郎中令部属。”按陈伟先生的理解,“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这五官,就成了谒者、执戟、执盾三官了,中大夫和郎中不见了。 我觉得原先的顿号还是保留为好。查前引《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可见在汉惠帝的时候,执楯、执戟明明是与中郎、郎中、外郎并列的不同官称,正合于《津关令》“郎中、执盾、执戟”的并列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旁证。《续汉书·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众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马,都是比于天子郎卫的。由上可见,太子洗马比谒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于“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无说,照我看来就是比于“执盾、执戟”的。当然太子之官在员额秩级上都须减于父皇,父皇执盾、执戟两职齐备,太子则只有中盾而已。虽然《续汉志》所述为东汉制度,但这个制度本身却是承于西汉的。卫宏做《汉旧仪》“以载西京旧事”,其中记述庶子、舍人、洗马、中盾的文字,正与《续汉书·百官志四》相类,而且还补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为中翼子”的情况[35],可见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与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并列着的不同官职,我想这就暗示着执盾、执戟与郎中也曾是并列着的不同官职。所以《津关令》对“郎中、执盾、执戟”的标点无可挑剔,陈伟先生的改动不妨再作斟酌。连类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于“执盾、执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于“谒者”之前。“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仍为五职,而非三官。 附带说,劳干先生曾认为,汉无中大夫令,而秦时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为称,那么就应是千石以下官,并且都是卫尉属官[36]。日人米田健志对中大夫令改名卫尉一事有考,但同时承袭了劳干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的说法[37]。可这一点至少不合于汉初的《二年律令·秩律》,《秩律》里面中大夫令、郎中令和卫尉三官都是二千石,并无轩轾。《秩律》这个秩级安排,很有可能是上承秦制。确实有这种可能:在秦史上某个时候,中大夫令、郎中令这些称“令”之官都是千石以下官,但无论如何,并无证据显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 五、小结 “宦皇帝者”的问题考察至此,我们感到裘锡圭先生将之释为谒者、郎中是相当地敏锐,尽管其意见仅是根据《新书·等齐》做出的。结合张家山《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献,我们已能够推进裘先生的论断。现在看来,“宦皇帝者”是一个特殊概念,特指侍臣内官,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他们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中大夫、郎官、谒者和太子舍人,其长官则分别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谒者令和太子的家吏(如后来的太子率更令之类)。这四类长官下的“宦皇帝者”类官职,还不限于上揭官名。 当然,“宦皇帝者”还可以用其它方法分类,例如“中从骑”可以为一类,其地位较高,“它内官”为另一类。或者用“知名”与否来分类。汉惠帝只对“宦皇帝”中的“知名者”给予“颂系”的特权,其它的“宦皇帝者”没份儿;秦简《法律答问》把“宦及知于王”者称为“显大夫”、地位同于六百石吏。想来“知名”不仅仅是君主知其姓名而已,一定也有相应的认定程序;否则随便什么人不留神被君主知道了姓甚名谁,就陡然发迹、摇身一变为比六百石吏的“显大夫”,听上去也不怎么合理吧[38]。 但无论如何,这些人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官员系统,他们侍从皇帝,构成一支武装力量,经常被派遣承担各种随机事务[39],并且是行政官员的重要来源。他们和用禄秩标志身份的“吏”是两大群人。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的三种“法”,第一种大概是针对于卫士[40];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针对上述诸官的[41];第三种“事皇帝之法”,则针对于“吏”。对“宦皇帝”者还存在着专门的管理办法,可见这个侍从群体之重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