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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7)


    

[31] 《黄遵宪致梁启超书》33,《中国哲学》第8辑,第384页。
    [32] 梁启超:《东三省自治制度之公布》,《新民丛报》第3年第8号。
    [33][34][35] 《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0期。
    [36][37][38] 《奉天保卫公所实行新章》,《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
    [39] 李平书:《且顽老人七十岁自叙》。
    [40] 杨逸纂:《上海市自治志》大事记甲编,《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大事记》。
    [41] 《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
    [42] 该章程载《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同年第12期《东方杂志》载《上海总工程局暂定章程》(上海市自治志名为《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总章》)规定“设局总纲”为:“酌收地方税,以办理地方公共事务,助官司之不及,兴民生之大利,以立地方自治之基础。”
    [43] 《总工程局议会章程》,《总工程局参事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2期。
    [44] 《上海总工程局暂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2期。
    [45] 参见《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议董两会选举案》。
    [46] 参见《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公牍》。
    [47] 《清季上海地方自治与基尔特》,《上海研究资料续集》第155-157页。
    [48][49] 《北洋公牍类纂》卷一。
    [50] 各项选举数字,均见《北洋公牍类纂》卷一。
    [51] 《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742页。
    [52] 根据《东方杂志》第3年至第5年各期;《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各期;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等。
    [53] 《东方杂志》第5年第10期。
    [54] 原章程载《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45号。
    [55] 原章程载《政治官报》宣统无年十二月三十日,第824号。
    [56] 原章程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初八日,第825号。
    [57] 梁启超:《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
    [58][59] 《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45号。
    [60] 《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第134页。
    [61] 参见吴桂龙:《清末上海地方自治运动述论》,《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下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
    [62] 《上海市自治志》公牍乙编,“议董两会选举案”。
    [63] 《上海市自治志》公牍乙编,第28-30页。
    [64] 参见《议事会按季呈报议决事件案》,《上海市自治志》公牍乙编,第78-96页。
    [65] 《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8页。下引此一资料不再注明篇名。
    [66]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8页。
    [67]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89-90页。
    [68]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60-64页。
    [69]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68页。
    [70] 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42页。
    [71]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112-115页。
    [72]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8页。
    [73]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124-125页。
    [74]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1页。
    [75]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7-58页。
    [76]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92、57-58页。
    [77]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59页。
    [78] 长舆:《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第1年,第18期。
    [79] 《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期。
    [80] 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北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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