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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

作者简介:马俊亚,安徽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①,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②。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③。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④。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⑤。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⑥。上述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⑦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⑨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治(1862-1874)、光绪(1875-1908)年间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 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11)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15)。《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24)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27)。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28),在苏北广泛存在。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29)。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挑了被子,拿着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30)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31)。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另被他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厌腻了佃户的妻女后,可随时抛弃,无需负任何责任。沭阳曙红区崔沟村崔家庄丁杰三,父辈有80顷地,本人在上海读过大学。他曾将佃户王春保女儿霸占一年多,王女怀孕后,丁即予抛弃。佃户黄德安一个15岁的妹妹,亦被丁霸占年余后抛弃。后又将佃户崔振露之妻霸占(33)。
    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是,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34)。
    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法国伯爵为了取得女仆苏珊娜的初夜权,采取的是“温情”引诱的方式。相比而言,苏北初夜权的实施极为野蛮。有的新婚妇女因不顺从,竟被逼死。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35)。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36)。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17岁孙女,陆女两次喝盐卤相拒,仍迭次被奸(37)。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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