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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海潮灾害及社会应对

海潮,古代又称“海溢”、“海侵”、“海沸”等,多由台风和地震引起。我国史书上最早记载的海潮灾害发生于西汉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此后历代均有记录,其中尤以清代严重,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严重的海潮灾害,上自朝廷,下至民间,清代社会各界采取了诸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情。
    一、灾害概况
    清代处于海潮高发期。从发生频率看,顺治元年(1644)到宣统三年(1911)的 268年间,有213年发生了海潮灾害,共计400余次,几乎每年发生两次。从发生范围看,北起辽东半岛,南至海南岛,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的诸多沿海地区都发生过海潮,尤以河流入海口地带和海湾低洼地区为最。
    海潮灾害带有明显的突发性与狂暴性。海潮袭来,往往淹没数十里,造成大范围受灾。爆发同时,常伴随着狂风暴雨。古人在记录潮灾时,常用“陡”、“猝”、“猛”、“骤”、“突”等词语来形容。海潮造成的破坏极为严重,不仅对生命造成巨大威胁,还破坏农业、盐业等沿海经济,危害海堤、城墙,具体表现为屋毁人亡、船毁人亡、田地碱卤和堤毁城塌等。据文献记载,海潮时“平地水深数尺,庐舍倒塌,死者无数”;“风潮浸溢,淹没田庐”;“海大溢,城内官署民房皆倾,溺死无算”;“海水浸淹成灾,今年卤性未退,颗粒无收”;“民舍崩塌,田禾尽没,沿海船户遭覆溺无算”等等,令人不忍目睹的惨况比比皆是。
    二、政府救助
    面对海潮灾害,清政府主要承担灾时救助、灾后赈恤与重建及灾害预防等任务。没有清朝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有效组织并实施救助,灾民是难以得到有效和最大范围援救的。
    首先,灾时救助,指及时抢救被困民众。如宣统元年(1909)六月十二日深夜,鸭绿江口的安东地区海潮突然爆发,沿江民舍多被淹没,一些幸存的灾民在屋顶呼号,亟待救援。安东知县陈艺立即亲率衙役和民众,分乘舢板船五十艘前往救助。他们乘坐“巡船昼夜梭巡分投,拯救人口”。救出被困灾民后,当地官员还派人分路查看四乡有无受灾。在灾难面前,当时的一些官员不顾危险,舍身救助灾民,为减轻海潮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灾后赈恤,其主要内容是准确判断灾情并及时赈恤。地方官员首先需要准确向上级报告受灾范围和灾情程度,以备下一步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一般而言,清代地方灾情判断是二级汇报制度,可分为报灾、勘灾和定灾三个步骤。首先是乡约(乡中小吏,负责传达政令,调解纠纷)向地方官上报灾情,再由地方官向其上级官员汇报,这是报灾程序。地方最高官员派员复勘灾情是否属实,以防止下级官员谎报、虚报灾情,这是勘灾程序。最后的灾情判断以复勘结果为准,是为定灾程序。赈济灾民口粮则是灾害救助的重中之重。清政府一般根据受灾民众的贫饥情况,按照大口和小口、极贫和次贫之别,赈济一至两个月口粮。此外,海潮带来的海水倒灌,造成“良田已成卤地,非三、二年后不能耕种”,清政府多采取蠲免或展缓受灾百姓赋税的方式来赈恤灾民。
    再次,灾后重建,主要是重建民房。清政府规定:房屋受灾倒塌,由政府给予灾民一定补助。其标准是“民房全冲无存者,每间照例给修费三两;尚有木料者,每间二两;尚有上盖者,每间八钱,以二人核给房一间,如人数众多,所住房少,仍按实住间数核给”(乾隆朝《户部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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