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初]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1:11:17 中国民俗学网 刘龙初 参加讨论
夫妻离异,双方可带走结婚时各自的财产。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视谁提出离婚来决定。如确立了父系家庭的广东连南县大掌寨瑶族,若男方坚决要离婚,应付给女方十担谷子的赡养费,婚后置购的田地实行均分。若妇女坚持要离婚,就会受到不公平对待,需先赔偿男方结婚所耗费用,才能带走结婚时的陪嫁物,而婚后购买的土地则全归男方所有。(21)保留母系制残余的孟连县公信区公吉乡佤族正好相反,男方提出离婚,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归女子;女方提出离婚,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三分之一留给男家,三分之二归女子;双方自愿离婚,全部财产也归女子所有。(22)介于两者之间的景洪县曼迈寨的傣族,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则一律平分。(23) 三、同宗继承法的残余形式 民主改革前,我国少数民族有的在社会形态或婚姻家庭形态上保留有原始制的残余,反映到财产继承上,也就程度不同地保存了下面几种同宗继承法的残余形式。 1.母系同宗继承法的变异形式 云南永宁纳西族(摩梭人)的母系继承制属于这种形式。民主改革前,他们在封建领主制下,保存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母系家庭是由一个始祖母和她姐妹的后裔组成,维系家庭的基础是母系血缘近亲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范围缩小了的母系同宗亲属关系。家庭财产由母系血统成员共有。一个女子死后,其遗产由她的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姨表兄弟姐妹,下同)及姐妹的子女共同继承。一个男子死后,其遗产由他的兄弟姐妹及姐妹的子女共同继承,自己的子女因属另一个母系家庭,不能分得他的遗产。很显然,这种母系继承制保留了母系同宗继承法的基本特点,但是,因它处在封建领主制社会中,只是母系同宗继承法的一种变异形态。 2.母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 云南的拉祜、布朗、佤、傣、基诺等民族,曾保留男子实行从妻居的母系或双系大家庭的家庭形态。如澜沧县糯福区南段的拉祜族,男子外出结婚,女儿留家招赘以抚养父母。诸女及其丈夫与父母同居一幢大房屋内,保存着母系大家庭或以母系为主的双系大家庭。家庭成员多达四五十人,甚至百人以上,实行集体劳动,共同生活。财产由女儿及其后裔继承,保留了母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相邻民族一夫一妻制婚的影响,加速了从妻居向从夫居的转变。从夫居的增多,使家庭结构出现了如下的变化: (1)以女子为主体的从妻居个体家庭:即女子与丈夫及子女在妻方母亲的大房屋内另备土锅,独立生活;或者在母家附近另建屋分居,建立母系个体家庭,实际上,男子仍保留从妻居的形式。 (2)以男子为主体的从夫居个体家庭:有些到妻家上门服务的男子,期限届满后,携妻回到自己母亲的大房屋内,另备土锅,独立生活;或者在母家附近另建屋分居,建立父系个体家庭。女子改为从夫居。 (3)父系母系双重血缘共存的双系家庭:某些男子到妻家上门服务届满后,携妻回母家与姐妹、姐妹的子女共居,或者到男女双方的母家轮流居住,形成了双系家庭。 从母系大家庭中半独立出来的母系个体家庭,与大家庭保持较密切的联系,她们对母家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只是比留家抚养父母的姐妹要少分一点。早在母系大家庭中,由于长女年龄大,成熟早,通常由她来协助母亲管理家庭。当从夫居婚兴起之初,招赘女子开始随夫离开母家时,父母仍坚持留长女在家里抚养自己,家庭财产便主要由她承继,出现了长女继承制。如台湾高山族保留母系氏族残余的卑南人,是以长女为世系继承原则的。次女以下初婚后,必须依长姐居住到第一胎孩子出生,然后由长姐供给建筑材料,并帮助她建好分居的房屋。家庭财产由长女继承。(24) 后来,随着父权观念的增强,男子地位的提高,从夫居日益增多,连长女也不例外,随夫而去。惟因幼女年小,结婚晚,父母只好留她在家招赘养老。如孟连县公良乡公吉村的佤族,习惯实行男子外出结婚,女子结婚五、七年后分家立户。分家顺序一般由长及幼,父母分给长女、次女等人一部分牲畜、粮食及土地,幼女留家与父母共同生活,财产主要由幼女继承。(25)残留此种继承制的有拉祜、布朗、傣、佤等民族。 财产由居家的长女或幼女继承,并未排除其他女儿,包括分居出去的女儿对财产的继承权,只是在分配的份额上比她们少一点。所以,长女或幼女继承制是母系继承制向父系继承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母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形式。 3.双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 永宁纳西族的母系与父系并存的双系家庭,保存这种继承法较为典型。据调查,民主改革时,永宁中心区的双系家庭占总户数的44.1%,家庭财产为双系血统成员共有。一个女子死后,其遗产由她的子女,她的兄弟姐妹(包括姨表兄弟姐妹,下同)及其子女分享。她的子女及姨侄子,姨侄女继承母亲及姨母的财产,属母系继承法;她兄弟的子女继承姑母的财产,属父系继承法。一个男子死后,其遗产由他的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分享。他的子女及侄儿、侄女继承父亲及叔伯父的财产,属父系继承法;外甥、外甥女继承舅父的财产,属母系继承法,保留了双系同宗继承法的特点。 拉祜、布朗、佤、傣等民族残留的双系大家庭,既有从妻居,又有从夫居,家庭财产不分母系父系血缘的全体成员共有,但分家析产时,留家的儿女比分居出去的儿女多分一点。如孟连县帕当寨傣族的财产由儿女共同继承,按传统习惯:留家抚养父母的子女获得财产的三分之二;外出结婚或分居出去的子女只能得三分之一。(26)但是,留家抚养父母的多以女儿为主,故叫母系双重继承制,是双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