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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初]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4)


    双重继承制是随着男子经济地位的提高,在获得对家庭财产的部分继承权后,改变了过去只由女子继承财产的母系继承制而产生的,是母系继承制向父系继承制转变的过渡形式。当直系后裔继承法产生之初,男性虽已获得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但尚无力剥夺女性的继承权,故形成儿子与女儿共同继承的父系双重继承制。如孟连县南杭乡荫山寨的拉祜族父系家庭虽基本确立,却仍由儿子与女儿共同继承财产,只是留家抚养父母的儿女多分一些。新疆的维吾尔族,儿女和妻子虽然都有财产继承权,而女儿只能分得儿子的二分之一。西藏墨脱县门巴族则只有未出嫁的女儿才享有与兄弟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27)这反映出母系继承制向父系继承制的转变过程,即是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被逐渐剥夺的过程。
    4.父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形式
    实行直系后裔继承法的过程中,被继承人一旦绝嗣,其遗产便由他的同宗亲属,即房族或家族近亲分得,保留了父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其继承形式有下列几种:
    (1)从房族或家族近亲中过继养子。一般过继侄儿、堂侄儿来继承遗产,若无侄儿、堂侄,则依血缘亲疏关系由近及远,选择过继人。因侄儿、堂侄等均为同宗亲属,从而具有父系同宗继承法的性质。
    (2)从外姓家族中过继养子。因外姓养子属非同宗亲属,故先要征得房族的同意,并改从养父的姓,才能继承其遗产。但按遗产必须保留在家族内的原则,养子必须分一部分遗产给养父的房族近亲。这也是父系同宗继承法的残余。贵州丹溪地区的苗族就有外姓养子不能继承养父全部遗产的规定。
    (3)无子招赘。有女无儿的人家,多采取女儿招赘来继承遗产。由于女婿属外姓人,一般本人要改从岳父姓,子女从母姓。赘婿不能继承岳父的全部遗产,也要分一部分给岳家的房族近亲。
    (4)吃绝业。吃绝业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属绝嗣户。绝嗣者的遗产直接由房族或家族近亲瓜分,即由父系同宗亲属分得。广西环江县龙水乡的壮族,绝嗣者的遗产由五服以内的族人协商处理,从中先拿出一部分做为死者的安葬开支,余下部分由他们瓜分。(28)
    ——属寡妇改嫁。为阻止寡妇改嫁,带走亡夫的遗产,习俗规定了死者无子时,遗产由他的兄弟、侄儿继承。寡妇若转房给亡夫的兄弟、方能继承亡夫的产业。
    ——属寡妇招夫或收养子。习俗规定:寡妇招夫上门或收养子,事先要征得亡夫房族的同意。上门的赘夫或养子,都要改从她亡夫的姓,且要分一部分遗产给亡夫之兄弟,侄儿等同宗亲属。
    上述绝嗣户的遗产,有较大的一部分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得,这同古代罗马、希腊、希伯来人的遗产归宗法十分相似,都具有父系同宗继承法的特点。(29)
    四、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综上所述,并结合1985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谈几点个人浅见。
    1.摩尔根提出的古代社会经历的三大遗产继承法,是探讨氏族制度发生、发展和解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原始社会学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肯定了摩尔根在原始历史研究中的“伟大功绩”。但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少数人借“新的资料”,企图否定摩尔根原始历史学说中的基本观点,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新搜集的资料,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原理来代替他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历史研究所建立的体系,在基本的要点上迄今仍是有效的。”(30)前述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法的发展过程及表现形式,充分证明摩尔根提出的遗产继承法的基本观点是有效的。
    应指出一点,原始社会时期,还没有真正法权意义上的“继承法”,一般只有不成文的规定或规范。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少数民族民主改革前的习惯法规,许多民族已进入阶级社会,少数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民族,也因长期受到汉族封建社会父系继承法的影响,各自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不成文或成文的继承法规,可以说已具备了法权意义上的继承法性质,故在本文中使用了“继承法”一词。
    2.有几条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一定世系传承的血亲关系成为各种继承法的基础。氏族继承法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同宗继承法是以同宗亲属关系为前提,直系后裔继承法是以直系血亲关系为条件。母系继承制是以母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系继承法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简而言之,遗产继承法是按一定世系传承,随血亲关系的演变而不断变化。
    (2)财产必须保留在血亲组织内部的原则。财产继承关系是由血缘组织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所有制形式决定。当血缘组织为氏族或家族时,其所有制形式为氏族或家族公有,财产由氏族或家族成员共同继承。它决定财产必须保留在氏族或家族内,凡到外氏族或家族结婚的男子或女子,都不准带走本氏族或家族的财产。
    当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与生活单位时,个体私有经济开始成为社会主要的所有制形式。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的确立,直系后裔继承法产生了,遗产改为必须保留在家庭内,女子因出嫁而丧失了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在残留有家族(房族)组织以及受封建宗法思想影响的地区或民族,仍保留有绝嗣户的遗产必须保留在家族或房族内的传统习俗。
    (3)承继宗祧(世系)的原则。氏族组织和家族组织都按一定世系下传,并与财产的继承相辅相成。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十分注重“宗祧”的承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如此。凡居家承嗣的儿子或女儿,都享有继承财产的优先权。
    (4)对父母履行养老送终义务是继承财产的前提条件。我国少数民族,无论是亲生儿女,还是收养的子女,及上门女婿,都必须对父母尽养老送终义务,才享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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