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玉河]从“改正朔”到“废旧历”——阳历及其节日在民国时期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1:11:29 学苑出版社网站 左玉河 参加讨论
二、国民政府废除旧历与查禁旧历书 历法问题,向来是关系社会民生的大问题,每个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过改正朔、定历法等方式,来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态。国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变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阴阳历并用,改为专用阳历,并将阳历定为国历,而将阴历视为旧历、废历,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这样一改,便将国民党与北洋军阀区别开来,将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区别开来。前者只采用阳历,后者采用“阴阳合历”,隐然与旧政府的“正朔”区别开来。 阴阳历并行,是北洋政府屈从于民间习惯势力而采取的一种暂时的、无可奈何的默认。这种默认,显示了北洋政府对民间社会控制力的软弱。作为与北洋势力相对立的国民政府,自然不会再如北洋政府那样默认阴阳历并行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阳历定为“国历”,将旧历视为“废历”,并制定“国民历”颁行各省。1928年5月7日,内政部长薛笃弼草拟《普用国历办法八条》,呈请国民政府允准。11月8日,行政院召开第二次会议,不仅确立了废除旧历运动“以由政府提倡领导为原则”方针,而且对内政部提案作了明确规定。12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中央对普用新历废除旧历协助办法》,通令国民党各级党部及民众团体,协助国民政府废除旧历。这样,行政院所属的内政、教育、工商、财政等部,乃至国民党中央党部,均参与废除旧历运动。 当时民间所流行的旧历书,是按照阴历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称时宪书、阴阳合历,俗称黄历、万年书等,其内容除了年历外,还有许多与民众生活相关的文字,如建屋、迁居、行止、婚丧等的宜忌,这些显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旧历书是民间沿用旧历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依据,所以要废除旧历,关键在于查禁旧历书的印制、销售与使用,使民众无旧历书可资凭借。1929年7月2日,国民政府发布543号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规定“以后历书,自不应再附旧历,致碍国历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历书及日历内附印旧历,以利国历之推行。” 7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出2327号训令,规定今后的历书不再附旧历,各地书店不得再印制、发行旧历书;各地编制的新历书必须完全用阳历年月日,不准有任何阴阳合历的痕迹。 推行阳历、废除旧历,一方面是要查禁旧历书,另一方面是要编制、印行新历书,以取代旧历书,供民众采用。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编制的《民国十九年国民历》经教育、内政部审核通过,向全国发行,以取代民间流行的各种旧历书。但在这部新历书未印行前,各地为了满足社会上对新历书的需要,按照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编撰原则,印行了各种各样的新历书。以上海市政府编撰印行的《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为例,该历书出版以后,首批印行数万册,不到一个月便销售一空。 旧历沿用与商家帐目及民间契约有很大关系,这是当时许多人的共识。内政部规定:不仅要改正商店清理帐目及休息时间,而且严令人民按阳历收付租息及订结财产上之契据。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提出了《查禁民国十九年历书日历月份牌等附印阴历案》,建议将阴历、阴阳历并用的做法“一并取缔,以崇国历”。1929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964号训令,通令全国:“从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薄据等,一律须用国历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阴历,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国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变结帐日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商家尽管有些不满和抵触情绪,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不得不遵行。从当时的实施情况看,国民政府变更商家结帐日期,确实抓住了废除旧历问题的关键。因为商界结帐及契约的有效与否,必须以政府的规定为准,所以,与废除旧历岁时年节相比,这种强制性的办法,收到了显著效果。以阳历日期作为商家结算及订立契约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日期,从此以后成为商界的主流。 三、废止旧历岁时节令、代以阳历纪念节日 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在使用旧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岁时节令,如立春、元旦、元宵、龙抬头、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阳、冬至、腊八、除夕等等。这些岁时节令,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国初年改用阳历后,北京政府逐渐确立了一些国家纪念日,与这些旧历节令并行。据1925年印行的《泗阳县志》记载,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阳历纪念日及节日有: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4月8日为国会开幕纪念日,5月9日为“国耻日”,4月5日为“植树节”,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等(丁世良、赵放,1995a:531)。由于阴阳历并行,这些新纪念日主要是官厅、学校来纪念,在民间社会中并无太多的表示。 国民政府在废除旧历过程中,也采取了确定和增加阳历纪念日、用根据阳历推定的民国纪念日,来代替旧历岁时年节的办法。上海市党部及上海市政府颁定之《革命纪念日一览表》,确定了诸如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等29个革命纪念日。1930年7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革命纪念日简明表》及《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将革命纪念日分为两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