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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河]从“改正朔”到“废旧历”——阳历及其节日在民国时期的演变(4)


    四、旧历的合理性及其变通之道
    中国旧历,严格说来是阴阳合历,并非纯粹的阴历。它之所以能沿用数千年,说明它自有“特长”之处。有人经过研究后断定:在世界已行的13种历法中,除现行的阳历(即格勒果历)外,中国旧历是最进步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中国经济是农业经济,“而旧历中之季节,即与此种社会、此种经济有锐敏之呼应”;二是因为“旧历新年可谓数千年来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认之结算日”(大公报,1930)。这就是说,旧历最有价值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岁时节令。这些岁时节令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与中国的农业社会密切相关:“以农事言,二十四节气为农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两弦,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节算帐之质度,尤与中国经济组织有密切关系。”(大公报,1929)
    不仅如此,旧历岁时节令,还与一般民众日常的祭祀、婚娶、赛会等重大活动密切相关。单就祭墓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县志》载:“夏历正月十五夜间,民户皆向祖先坟墓设烛,名曰‘送灯’,或有以面为之者。清明节,民人均祭墓,焚化纸钱、包裹、冥衣,并有修坟添土者。夏历七月十五日,民人均祭墓,焚化冥镪。夏历十月初一日,俗称‘鬼节’。是日除墓祭外,并焚化纸钱、冥衣于墓侧,曰‘送寒衣’。除夕前一二日或本日,皆往祭于墓,去墓远则奠于路口。”这样看来,旧历自有其生命力所在:“而民间于祖宗忌辰、自己生日,均必不肯改易,且亦与政体无干。况蜒人之于潮水,农夫之于耕植,尤有绝大关系,必不忘也。”(如是,1930)这些附于旧历岁时节令上的风俗文化,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仍然有生命力的东西。国民政府骤然间要废除旧历,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数千年中国的民众日常习惯,而且是几千年来中国民众所赖以生活的深厚的风俗文化。因此,看似简单的变更日期,实际上包含着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意味着这场社会变革的难度,远远超出了当时推行者的预料。
    民众对国历年的冷淡及旧历新年的热闹、及政府与民众的冲突的情景,对国民政府产生了强烈的刺激。鉴于“各界狃于习惯,废历节序依旧举行”的现实,政府不得不有所变通,被迫保留一些旧历节令。1930年3月,内政部长杨兆泰、教育部长蒋梦麟,参考日本“将旧有节日移于阳历”的办法,制定了一个《旧历节日替代办法》。他们意识到,移风易俗“宜取渐衰渐胜之道,孰因孰革,或张或弛,自当权衡轻重,斟酌变通,以期无碍推行,”所以必须“另定相当之替代节日,亦资民间休息及赏乐。”为此,决定仍旧保留旧历元宵、上已、端阳、七夕、中元、中秋、重阳、腊八等岁时节令。这显然是政府对于民间社会的屈从和妥协。政府承认消灭旧历岁时节令的办法是“未当”的,因此必须加以“变通”。其变通之道,就是保留这些旧历节令,但必须“一律改用国历月日计算”,“凡民间于沿用旧历时,所有之观灯、修楔、竞渡、乞巧、祀祖、赏月、登高等娱乐及休息之风俗,均听其依时举行”。政府想通过这样的“变通”和“移置”,达到“寓酌改旧俗之意,因革张弛,并顾兼筹”的目的。
    国民政府这个替代节日办法,在印行的《中华民国二十年国民历》时,分别载明于阳历月日之下,供各地执行。如阳历1月15日,为“上元”;3月3日为“契辰”;4月5日为“清明”;5月5日为“重五”;9月9日为“重九”;12月8日为“腊八”等。从当时的实施情况看,这个代替办法很快得到了落实。国民政府改变了“旧历既废,则凡附带之旧习惯应一律废除”的过激办法,认定“只须不背党义党纲,并于风俗习惯公家治安无所妨害,均无废除之必要。”(内政部、教育部,1930)这确实比过去务实多了,是一种明显的“取渐衰渐胜之道”的变通办法。但这样的变通,将旧历节期移于国历,不免牵强,不仅与原来日期不符,而且失去了各种纪念的意义,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上述冯、薛等人之“移”和“挪”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当国民政府寻找变通之道时,各地政府在岁时节令上采取了一些更可行的变通办法:保持旧历中的岁时节令,但不是按照阳历来强行“移挪”,而是相应地将它换算成阳历的月日,按阳历月日过旧历岁时节日。这是一种阳奉阴违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种高明的折衷办法。据贵州《平坝县志》载:“‘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节气,‘端午’、‘中秋’等三大节等名目,一同旧历,惟变成国历日期计算。凡社会过旧节气之种种仪式,其无碍于善良风俗或涉及迷信者,仍听群众于新节气内举行。”(丁世良、赵放b,1991:563-564)云南《韶通县志稿》则是目前见到的为数不多的,以阳历为主来叙述岁时的方志。它采取的变通办法,就是在阳历月日下,注明旧历的节气。如阳历1月1日元旦约在旧历“冬至节”后; 2月上旬约当旧历之“除夕”;4月中旬即旧历之“上巳日”;6月中旬,约当旧历的“端阳”;8下旬为旧历的“中元节”;9月下旬为旧历的“中秋节”;10中旬为旧历”重阳节”等等(丁世良、赵放,1991c:740-741)。这显然是一种既照顾阳历年月日、而又不废除对旧历节令的变通办法。
    正是在这种政府寻求变通之道、向民间社会作有限的妥协与退让,同时民众受潜移默化影响、逐渐参与阳历庆典的相互调适中,阳历及其新节日逐渐为社会各界认同,从而改变了民初那种阴历为主、阳历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了以阳历为主、旧历为附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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