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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小花]论“民族”与“族群”的界定(3)


    三、“民族”和“族群”的关系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学术界运用族群理论时,对“族群”和“民族”关系的界定,国内学者对族群和民族的理解和使用上各有差异,因此,对二者的关系也持不同的观点。
    纳日碧力戈:“族群”是情感—文化共同体,“民族”是情感—政治共同体。(注:《现代背景下的族群构建》,纳日碧力戈。)
    张海洋:“族群”概念使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使用于“族群”的政治含义。(注:《民族学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马启成、白振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有的学者认为用“民族”表示法定的56个民族,而用“族群”作为一个学术词汇,可以涵盖民族和次级群体,如藏族的康巴、安多人,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族群可以是一个民族亦可以是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民族”这个范畴可以涵盖“族群”。王明珂先生认为“族群”指一个民族群体体系中所有层次的族群单位,如汉人、客家人、华裔美国人,“民族”则指族群体系中主要的或最大范畴的单位,如汉族、大和民族、蒙古族等。(注:《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台北,1997年第24-25页。)
    我认为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从“族群”理论所涉及到的族群认同、族群本质、族群意识、族群边界、族群关系等诸理论中,可以看出,“族群”是籍于文化传统与血缘联系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说,在日常交往中,族群区分一般通过语言、姓名、相貌和习俗等表现出来,“族群”的划分主要是文化的因素,侧重民间的界限划分。从中外很多情况中都可以看出,文化和语言相同并不防碍成为两个民族,如德国人和奥地利人,瑞典人和挪威人等等。(注:《西方学术视野中的民族主义与族群性问题》,《广西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四期。)
    我认为“族群”和“民族”既不是对等的关系,也不是广义和狭义的关系。“族群”概念应该是“民族”概念的补充,是对“民族”的细化研究。虽然象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族群”的边界可以无视“民族”的边界,“族群”有它的弹性范围,但它还远远不能和我国56个“民族”或者55个少数民族相对应。又如,社会文化人类学界通常把同属汉族的广府人、潮汕人和客家人看成不同的“族群”,把同属蒙古族的科尔沁人、查哈尔人、卫拉特人看成不同的“族群”。从这种分类来看,“族群”是相对“自然”的文化或利益群体,他们不一定要经过政府的识别,不一定要享受优惠政策,而“民族”则要经过政府识别,要享受优惠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享受自治权利。“民族”是普遍的、典范的概念,而“族群”探讨的是特例的、变迁的现象。“族群”研究充其量是“民族”研究的补充,可以说,“族群”是“民族”的细化。
    从“民族”概念的使用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认为,仍用“民族”代表56个民族,用“族群”表示民族内的各次级层次为好。组成一个“族群”的人们可能是一个“民族”内的一部分人群,如汉族中的潮汕人,也可能是不同“民族”的某一层次的人群,如人类学家研究的移民族群、广东的粤北族群等,也可能是未识别民族的成员。用“族群”来表示这些特指的那部分群体。不能象现在某些文章当中那样,无论是民族关系还是族群关系,一概用“族群”、族群关系等族群理论来阐述和理解。是民族关系就用民族关系表述,是民族意识就用民族意识表达,不能混同。
    四、界定“民族”和“族群”关系的意义
    有人认为对概念、定义的讨论无益于解决现实问题,但我认为“民族”和“族群”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个复杂的社会利益群体。“民族”和“族群”概念的混乱极易造成这些群体人员思想、认识上的迷惑。长此以往,对民族关系的协调、稳定将是一个隐性的威胁。
    民族研究是政策性很强的学术工作,同时又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且复杂的社会工作,“民族”和“族群”的界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虽属学术研究领域的争议,但对敏感的利益群体来说,仍是关系到国家全局的问题。当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形势下,要审慎地区别和科学地界定“民族”和“族群”概念和研究范畴,这对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尤其对跨界民族或民族主体在境外有独立国家的民族的稳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党的民族理论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它提倡发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毛泽东和邓小平民族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民族理论有自己的研究体系和理论范畴,我们的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民族理论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调整和接纳新的观点和理论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的。但是,我们绝不能盲目跟从别人,赶时髦。
    西方学者在他们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强势的掩护下,拥有学术上的主动性,国外学者的一些学术研究方式、方法和观点确实比国内先进,或更贴近现实。我国学者借用西方的概念作为研究的工具是合理的,科学没有国界。但在学术交流、引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照和消化,不应只是拿来、照搬。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基础,有自己现代化建设的特殊需要,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是为社会服务的,这是不能割裂的事实。不能因为外国学者用ethnic group指称国内民族或更小范围的群体,我们就用这一词汇来指代具有特殊历史和文化意义上的国内民族。
    当然,我们也承认“民族”也只是社会人群分类的一种,“民族”概念有它特指的内容。经过民族识别之后确定了56个民族成份,但仍有未确定族属的人群。而且,有些被确定族属的民族内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族群”概念和“族群理论”可以是“民族”概念和民族理论的丰富和补充,“族群”研究对弱小群体文化及其发展的关注和关怀,有助于这些群体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族群研究和民族研究可以并存。但另一方面,也该注意到族群研究注重的是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研究这些群体,它更多地注重差异,而不是共性。过分地渲染民族内部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有可能产生人为制造的差异,会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民族次层次这方面的研究上是否更加慎重为好。
    在多民族多文化,急速发展的中国社会,澄清一些民族理论概念,非常重要,是关民族利益和国家政策的大问题。无论民族利益,还是族群利益,都要服从国家的利益。
    作者简介:乌小花,女,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理论与民政策研究所博士生,讲师。北京100081
    (本文原载《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01期,第1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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