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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靖]谁是“宗族社区”概念的最早提出者?——与科大卫教授探讨(2)


    1935年10月底,布朗接受吴文藻邀请前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学,林耀华在其指导及影响下完成《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一文,发表在1936年《社会学界》第9期上。文中,他重申了宗族社区的观念,又进而论述“义序一方面全体人民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域上,一方面全体人民都从一个祖先传衍下来,所以可称为宗族乡村”。
    弗里德曼曾明确表明其理论的提出受到林耀华的影响。且看《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前言”中的一段话:“在这本书里,我仅仅在一个主要的方面试图弥补汉学的缺陷。我感到两篇中文论文可能对我有所帮助,尤其在东南中国的材料方面,而且在伦敦经济学院地理和人类学研究部的资助下,我将它们翻译过来。现在已经证明它们非常有用。”这段话后头弗里德曼加了一个注释,指出“它们是:林耀华《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社会学界》,第9卷,1936)……”弗里德曼分别在第一部书的第四章和第六章至十一章等七个部分使用了林耀华的这篇文章。
    弗里德曼之“宗族社区”观与日本汉学界无关
    将弗里德曼和林耀华对“宗族社区”的表述略加比较,再加上弗里德曼对其材料出处的坦诚陈述,应该不难发现其“宗族社区”分析思路的来源。而在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弗里德曼的“宗族社区”观与日本汉学界没有关系。
    日本学界对中国从事民族志研究,自19世纪后期由鸟居龙藏等开始。但关于汉人家族宗族制度的调查则主要集中在1940年11月至1942年12月的满铁调查期间,当时调查的村庄有顺义县沙井村、栾城县寺北柴村、历城县冷水沟、恩县的后夏寨、昌黎县的侯家营、良乡县的吴店村。调查内容包括村落、土地所有、土地买卖、租佃制、水利、地契、税收、借贷、贸易和宗族等内容,宗族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而且尽管已经视村庄为一个共同体,却亦未能成功使用“宗族村落”这样的考察框架。因为沙井村有8姓,寺北柴村有13姓,吴店村有13姓,侯家营有7姓,后夏寨有11姓,冷水沟有10姓。即便参照了“宗族村落”概念,在时间上也仍然晚于林耀华,谈不上“独创”。科大卫关于日本汉学界的说法必定有所本也,但他没有注释出来。
    在日本本土社会研究中,1920年代后半期,柳田国男开始注重同族研究。有贺喜左卫门于1932年发表《村的家》,又于1934年发表《日本家庭制度和佃农制度》,二战后他始有从“家联合论”角度来界定村落的想法。有贺认为,日本的村落社会是通过“家”进行种种联合而形成的,村组是地缘性家联合的总称,不过,家联合本身绝不是村落。1940年铃木能在《日本农村社会学原理》中发展了“自然村”论,主张农村社会研究应该落脚于家和村的研究,并提出“家是株,株是权利”的构想。1960年代喜多野较为关注铃木能之“家与村落共同体的理论”。长谷川善计于1980年代论述了“家是株的权利、义务的单位”;同时,他承认家是构成村落的单位。家承担村落运转的义务。1980年代后半期中根千枝才在长谷川思考的基础上重视起“株”这个单位:家是承担株的单位,家—同族是社会生活或社会性归属的落脚点;株是构成村落的单位,是一种村落集团组织。这些探索表明,日本本土的相关研究始终未发育出有关宗族和村落相叠合的理论分析架构。
    因而,就个人有限阅读来看,日本人的汉人“宗族社区”研究思路当不会早于林耀华。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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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
    汉学人类学家杰出代表之一。弗里德曼在人类学上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他用汉学人类学的经验来反思人类学的一般理论。他最有名的著作都是研究华南宗族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1958年),《中国的宗族和社会:福建与广东》(1966年)。在他之前,福忒思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等人在非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无政府、无国家社会的“裂变宗族制”。弗里德曼认为这一范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这个集权式国家中同样存在宗族现象。不过,弗里德曼的雄心并没有达到初衷,因为他的材料和论述都未与他的“国家与宗族并存”理论相符。但尽管如此,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已经成为汉学人类学研究中的一般性框架,同时在人类学中,因其理论所具有的类似“范式”的开放性,也赢得了相当的追随者。  (摘自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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