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微]反思民俗学、民间文学的学术伦理(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14 学苑出版社网站 吕微 参加讨论
本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上,有多篇论文在各自的专题论述中延续、隐含了上届论坛的诸多命意,比如文本和语境(田野)的关系,以及本真与建构的关系……但在本届论坛上,与会者则不再是简单地高声疾呼告别田野、回归文本,而是通过自己切实的学术实践强调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田野研究和文本研究。而那些原本就坚持田野研究、语境研究的学者也不再把田野、语境看做是纯粹属于被研究对象的客体性范畴,而是突出地把研究者本人的因素加入到田野、语境当中,用民族文学研究所巴莫的话说就是研究者在研究事件中的“在场”。②北京师范大学杨利慧也认为,口头文本是进入同一语境的讲述者和聆听者(包括研究者)共同创造的结果;中山大学施爱东在其民俗传承实验中特意安排了邀请被试者对实验进行反馈批评的环节;北京师范大学周春发现了故事村被建构的事实;文学研究所户晓辉进一步追溯了格林兄弟本人的童话创作;而北京大学彭牧则毫不讳言地申明自己对民间图案的意义解读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质。③以上这些反思性的研究立场正与上届论坛的问题意识和反思精神一脉相承,即:我们不再坚持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研究态度,而是已经把我们研究者自己的主观立场摆进了情景语境。从中,我们正可以体味到世界学术对中国学界的时代影响,我们并没有置身于世界和时代语境之外自说自话而不自觉。 但是,问题还不仅仅如此,一旦我们把自己——研究者主体摆进了“研究事件”(这就是“田野”),我们发现,我们研究者主体和被研究者主体的意见并不总是一致的。蒙古族说书艺人齐宝德坚持说他是严格按照本子说唱的,但北京大学陈岗龙认为他在说唱的过程中加入了许多本子之外的东西;北京妙峰山进香的香会人士坚持说曾经有过书面的香会会规——话条子,但河南大学吴效群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一种对于会规合法性的想像;巴莫承认诺苏彝族史诗分黑白、分公母的地方性知识应当享受被局外人接受、认可的权利。①在具体的情景语境中,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意见本不足怪。问题是:产生分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些分歧是同一知识背景下人们偶然的不同意见还是具有不同背景知识的人们必然的不同意见?而在不同知识背景下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意见又有哪些是最终能够相互接受的,哪些是双方始终都不会互相接纳的? 二 对于以上问题,援引哈贝马斯的分析性概念也许不无启发。哈贝马斯认为,人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可以被进一步析分为三个世界,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与此相应,人们则以三种不同的语言行为指涉这三个世界。这三种不同的语言行为更是根据三种不同的语言应用(语用学)原则,即三种有效宣称:指涉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truth validity claim),指涉社会世界的正当(规范)宣称(rightness validity claim),以及指涉主观世界的真诚宣称(sincerity validity claim)。借助哈贝马斯的分析,可以认为,启蒙主义以来的时代错误就在于用指涉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完全取代了指涉社会世界的正当(规范)宣称和指涉主观世界的真诚宣称。指涉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是一种工具理性的语言行为,由于完整的生活世界还包括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因此仅仅是真理宣称必然导致工具理性无节制的泛滥。而完整的生活世界只能用更高层次的沟通理性才能够加以协调,沟通理性把工具理性的真理宣称包括在内,同时更突出了正当(规范)宣称和真诚宣称在沟通理性中的主导地位。 由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一个复合的世界,因此当人们立足于生活世界的不同空间时,自然就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本届论坛的论文发言中所呈现的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不同意见就往往是因为研究者针对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与被研究者出于主观世界的真诚宣称的分歧所致。在田野(甚至在文本)中,被研究者不仅仅是被研究的客体,同时也是主体,作为主体的人自然也生活在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当中,正如研究者首先生活在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当中一样。由于研究者主观世界的真诚宣称(我们暂且假定出乎主观世界的宣称都是真诚的)会影响其针对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所以研究者对于客观世界的真理宣称并非绝对是客观的,而是也应当获得被研究者的反观。 于是,问题变得如此复杂。过去我们曾经乐观地认为,我们能够通过使用工具理性的合适方法切入客观世界、客体对象;现在,一旦我们“如其所是”地恢复了客体对象以对象主体的地位,我们能否继续使用传统的、经典的客观论、反映论、实证论等真理宣称的“正确”方法“规定”对象就成了一个问题。现在,不仅被解释的对象意义不再是纯粹地内在于对象的,就连对象作为事实的形成或现象的显现也含有研究者主体介入的成分。进而,如果被研究对象的事实生成、意义生成与研究者的主体性介入有关,那么研究者主体对被研究对象的事实认定和意义赋予的效应就应成为研究者必须谨慎考虑的事情。 与工具理性的真理观不同,根据沟通理性的整体真理观,真理不是简单地被从客观世界中发现的,而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相互协调的结果。就此而言,真理最终要落实为主体之间达成的共识。哈贝马斯的三个有效宣称之“有效”的意思正是充分考虑了语言行为的共识效果。因此,有效宣称含有宣称者面对被宣称者的“关怀”,含有宣称者对宣称行为结果的关注,含有宣称者应当对被宣称者承担的责任。就此而言,沟通理性体现了一种顾及沟通效果的关怀伦理、责任伦理,②即不再是单向度的真理宣称的客体化行为,而是既包括真理宣称同时也包括规范宣称、真诚宣称等希望导致双向互动的主体间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