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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2)


    上面关于CIVIL SOCIETY历史起源的理想类型的叙述虽嫌简单化,但却包含了CIVIL SOCIETY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CIVIL SOCIETY),等等。(注:因为强调不同的要素,遂形成了不同的civil society理论。可以指出的是,较为晚近形成的首先与东欧社会变迁有密切关联的civil society论特别强调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界分和对抗,这一意识形态化趋向业已引起一些理论家的反省。在他们看来,东欧式的civil society论不仅是基于某种对西欧社会发展的误解和夸张(Taylor,1995a),而且也遮蔽了东欧社会发展的现实(Seligman,1992:5-9)。尽管如此,基于社会之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对国家的二元论,仍为大多数论者所接受。)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个译名当中。比如,“市民”一词强调历史上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Y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则突出了CIVIL SOCIETY的观念。不过,在汉语世界的历史语境里,这几个与CIVIL SOCIETY概念有关的关键词显然有着不同的渊源,因此,在被用来指称或描述中国的社会现实,而不只是某个英文词对译的时候,它们的意义是相当不同的。
    比较而言,“公民”一词最为晚出。它进入中国人政治语汇的时间应该是在20世纪初。虽然自那以后,“公民”概念在中国社会的政治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并且继续产生着一定的作用,但它与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完全无涉,因此在同样程度上不宜被用来了解更长历史时段中的社会继替。
    “市民”与“民间”均属所谓本土概念,它们是汉语世界中的固有词汇,源于古代,沿用于当代,其本义只有很小的改变。尽管如此,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语汇里面,这两个词所具有的意义都是相当不同的。“市民”所指称的只是一个特定范畴的人群,即城市居民:“民间”所指的却是一个远为广大的社会空间,一个普通民众(“民”)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巨大世界。事实上,“民”和“民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思想中最基本的概念范畴之一,其含义值得做进一步探究。
    仔细考究起来,合“民间”与“社会”为“民间社会”是一个奇怪甚至可以说欠通的概念组合。如上所言,“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相反,它本身即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在这一意义上,它所指称的可以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注:在其日常用法中,“民间”和“社会”常常可以互换。比如“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民间办学”与“社会办学”等等。)这一点可以从“民间”一词的含义中得到证实。“民”的原始义和基本义之一即是“人民”、“民众”,尤指与“官”相对的普通民众。(注:“民”通常也在与“军”相对的意义上使用,这种用法一直延续至今。)这种界分本身即暗含了某种区别性的空间观念,这一点因为“间”字的引入而变得更加清楚。“间”字在“民”的概念上加入了一重社会性空间的重要含义,因而建构了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民”的概念,令普通民众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变得清晰可见。(注:“民间”在被用作形容词时也有“大众的”、“民俗的”的含义,所谓“民间文学”、“民间故事”、“民间音乐”等是其例。White(1996)把“民间”一词译为popular,似乎忽略了这个词的社会学含义。)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过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如宗族、行会、村社、宗教会社等。有意思的是,“会”与“社”均是渊源久远的固有词汇,这些单字被用来指称具体的各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并无现代汉语中“社会”概念的抽象含义,自然,联结这两个单字于一的“社会”一词本身也不见于古代中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概念,“民间”也许是人们可以在传统语汇中发现的与CIVIL SOCIETY概念最为接近的惟一概念。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与CIVIL SOCIETY相似的要素:一个商品交换的市场,家庭的内部空间,中介性的社会组织,某种公众和公议的观念,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
    然而,这种表面上的相似不应该使我们把“民间”——一种特定的传统的社会形式——与CIVIL SOCIETY简单地混为一谈。事实上,“民间”一词所指称的那种社会形式的起源要远远早于CIVIL SOCIETY在历史上的出现。作为一种“社会”的概念,“民间”固然可以而且应该被理解为某种与国家(官,官府,或者政府)不同并且与之相对的东西,但是这里的国家显然不是17世纪以降在欧洲崛起的现代民族国家。同样,这个名为“民间”的社会也不是那些在法律保护之下寻求各自利益满足的无数私人的聚合,毋宁说,它是建立在上面提到的各种社会组织、群体和联合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从历史上看,“民间”的产生与存续并非一种现代性的现象,如CIVIL SOCIETY在17世纪的出现。在发生学意义上,它与现代性过程也没有直接的联系。(注:事实上,几乎没有人把中国的所谓civil society的出现追溯到晚清以前。甚至被认为是中国civil society说代表人物之一的Rowe(1993)也承认,把civil society当作一个分析性概念应用到中国近代历史上是不恰当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诸如“民”、“民间”这类渊源久远的本土概念虽然也经历了或大或小的语义上的变化,它们却从未退出现代汉语世界。相反,在无论日常生活的语言世界还是国家意识形态的领域,它们都一直或隐或显地发挥着作用。以“民间”来诠释CIVIL SOCIETY的概念不过是晚近的一例罢了。重要的是,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在知识分子、政府官员、商人和普通民众当中流行。尽管随着时代、人群和具体情境的改变,这些概念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对于无数社会实践的参与者来说,这些语词是活生生的和有意味的。
    三
    略为仔细地探究“民”和“民间”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所指称和反映的社会现实,我们可能注意到以下几点。
    首先,“民”的概念具有一种矛盾的二重性。一方面,由于“官”被古人视同于“公”,通常与“官”相对的普通民众的“民”的概念便当然地具有“私”的意蕴。(注:“官”原本具有“公”之意,古人直接以“公”训“官”,所谓“官,公也”,或者,“官,犹公也,谓不私也”。因此,官事即为公事,官法又称公法,官道即是公路,官府之人皆为公人。在与此相对的意义上,“民”则为私。)换言之,“官”、“民”的界分同时又包含了某种“公”与“私”的分野。然而在另一方面,抽象的“民”的概念本身又具有强烈的“公”的意味。这一点在古代的“天下”观里看得很明显。传统上,“天”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天意”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民意”来表现。所谓“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这样就把“公”与“私”的两端内在地联系在了一起。(注:结果是“民”同时包含“公”、“私”两种含义,比如一方面,人们可以把民意视为公意,把民害译为公害,另一方面又可以将民田、民宅读为私田、私宅。)正好比“天下”比较“国(家)”不但在地理上远为广大,而且更具有道德上的优位,与天下相联系的“民”(天下万民)可成为一个超越“私域”的道德范畴。“民”的概念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因为“公”与“私”关系中的两个特点而变得更加复杂。这两个特点是:第一,在中国古代占支配地位的价值系统中,“公”对于“私”总是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和优先性;第二,“公”与“私”之间的界线是相对的和可变的:相对于国,家族为“私”,但是相对于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家族又为“公”(沟口雄三,1994)。因此,在现实世界中,如何界分“公”与“私”,如何在制度上界定和表达“公”,以及如何根据“公”、“私”观念划分不同的社会范畴和领域,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其次,与上述二重性相对应,“民”在现实的世界里实际具有两种全然不同的位置和命运。作为“公”的渊源,“民”被视为国家的根基,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之故,古代中国人认为“民意”不可违,并且把“民心”的得失看成是国之治乱、道之兴衰的标志。这也是为什么那些关心“民间疾苦”、不计个人荣辱得失而勇于“为民请命”的人历来都被视为道德上的英雄,受人爱戴和推崇的原因。但是在另一方面,作为生活在现实世界里的个人或群体,“民”首先是统治的对象,所谓治于人者。在“官(府)”面前,他们自称为“下民”或“小民”。在遭受冤抑与不公时,他们往往诉诸官府,期待后者主持公道,提供救济。如果这冤抑与不公竟是来自官府本身,而且似乎无法通过诉诸更高一级的官府予以纠正,“小民”也可能揭竿而起,成为反叛者。
    再次,中国传统的国家,其职能与能力均甚有限。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形,国家既无意也无力去规划和控制整个社会生活。因此,普通民众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国家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外,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传统的方式生活。如上所述,在这个“民”的世界里,有各式各样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它们有自己的习惯、规范甚至规条,能够有效地处理其内部事务,有时参与甚至主导地方公共事务。在此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民”积累了某种丰富的自我管理的经验,自然,如果人们愿意,也可以在同样意义上谈论“民”与“民间”对于“官”和“官府”的自主性。只是,这种说法并不暗含某种“民”与“官”、“民间”与“官府”或者“社会”与“国家”二元论,更不意味着二者的截然分离和对立。事实上,人们会发现,有时即使要在这二者之间做明确的界分也是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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