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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整体性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新阶段


    

    2012年1月31日,首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颁牌仪式在京举行。
    

    2008年2月26日,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戏曲专场在北京梅兰芳大剧院上演。
    重庆市川剧院徐超等展示川剧特技“变脸喷火”。
    

    2011年,“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展览馆举行。
    

    流传在新疆的蒙古族舞蹈《少女萨吾尔登》。
    《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非遗法》正式施行。
    《非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而且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做出了积极贡献。《非遗法》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从此,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非遗法》颁布出台后,文化部和各省(区、市)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非遗法》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等,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学习培训活动,向社会宣传《非遗法》。
    与此同时,文化部及时对非遗保护事业的“十二五”规划进行了完善,对近期工作计划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廓清了非遗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深入发展的思路,提高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也积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非遗保护的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文化部通过开展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逐步建立了我国非遗保护的三项制度。
    目前,全国非遗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
    非遗名录建设是非遗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至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3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1219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大部分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基本形成。
    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报告、督查、奖惩和“退出机制”。今年上半年,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督查工作,目前正在对督查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并择机公布。
    促进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
    至2011年,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3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已经结束,即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遗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全国共命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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