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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整体性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新阶段(2)


    多种保护措施并举,保护成效明显
    非遗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根据非遗的种种特点,在工作中文化部逐渐探索出多种保护方式:前期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项目保护为主要工作抓手;与此同时,要把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放在关键地位,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方式,采取整体性保护,还要注意区别对待,研究实施分类保护措施。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濒危的非遗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形成档案和建立数据库,是非遗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方式。目前,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根据非遗自身传承、衍变的规律,文化部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在保持非遗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和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等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产实践,并借助流通、销售等手段,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激发非遗自身生机与活力,促进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2011年,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已命名公布了第一批共41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典型。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方式和具体措施。今年元宵节,文化部等15个部委联合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集中展示了近几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宣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和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参观展览时强调,非遗生产性保护是最积极、最有效、最有利于非遗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传承方式。非遗生产性保护工程不仅是文化工程,而且是富民工程、德政工程,体现了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受到人民群众欢迎。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遗从单项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遵循非遗传承和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非遗的重要举措。
    自2007年文化部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目前已相继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潍水文化、迪庆民族文化、大理文化、陕北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山东、云南、广西等省(区)也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工作。
    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人民群众是非遗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遗最好的保护。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级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集中、全面、深入地报道宣传非遗保护工作,促进了非遗的传播,营造了良好的保护氛围,提高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2011年“文化遗产日”,文化部确立了“依法保护,重在传承”的主题,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非遗法》,在北京举办了“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包括“依法保护,重在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展”“薪火相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师徒同台展演”等。总体来说,活动覆盖面广,重头戏多,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出非遗保护工作日益深入人心,保护非遗的文化自觉日益增强。今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是 “活态传承,重在落实”,全国各地也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展示活动。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部门也通过积极与教育部门协商,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中央编办批准,2007年,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8年,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建立了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安徽、四川、云南等11个省(区、市)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省级非遗保护中心;北京、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文化厅(局)成立了非遗处。目前,全国已逐渐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的非遗保护工作队伍。
    近年来,文化部一直有计划地对现有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鼓励设立非遗相关专业,培养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为非遗保护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在非遗保护经费上的投入在逐年加大。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非遗保护经费14.99亿元,各省(区、市)也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截至2010年,省级财政投入非遗保护经费共约22亿元。
    对外交流合作渠道继续拓展,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
    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认真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注重学习、借鉴他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3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联合保护;参加以“非遗延续和弘扬”为主题的“亚洲文化部长论坛”等。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去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国申报的赫哲族说唱艺术“伊玛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皮影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目前,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总数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这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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