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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温家宝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作为一项文化领域中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以及受到广泛关注,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提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产生的背景
    广义上说,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那些被人类创造或改造过的,满足人类某种需求、表达某种意图的“物”,通常被称为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不以物质载体形式呈现的成果。人生下来,不单单靠物质存在于世。物质仅仅提供人作为生物体生存的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人要靠非物质文化的习得和传承,才能不断成长,才能成其为人。从学说话、学走路,到懂得道理、丰富知识、掌握技艺,一天天、一年年都在和非物质文化打交道。对于社会群体来说,尤其如此。有宝贵发达的非物质文化作为基础,才有丰富的物质文化以及幸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长期以来,对文化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人们常常特别关注文化的物质层面,而轻视了物质中蕴含的思想和精神以及整个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同时,在关注非物质文化的时候,又特别重视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对蕴藏在广大民众中间的最普遍、最常用、最基础的非物质文化反倒视而不见。这种对于文化的偏见,容易造成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深厚历史底蕴的丧失,使文化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一直没有被纳入整个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流历程中。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严重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发展方向。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存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举步维艰,这影响了他们的国家形象和民族心理,使得他们“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心理基础变得越来越脆弱。
    国际社会为应对强势文化的扩张,及其对人类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的不利影响,提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主张。因为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坚持文化发展多样性是人类创造力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特别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世界各民族积极参与和推进人类文化发展进程、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的特征和意义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当中,非物质文化规范着这一群体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因此,它是维系和巩固群体团结和谐的黏合剂,是一定群体、一定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无论你的政治态度如何,无论你的年龄、性格如何,无论你有怎样不同于其他人的经历,无论你处在如何异样的生活环境中,本民族历史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总会无形地把你同自己的社会群体、同自己的民族牢牢地联系在一起。因此,非物质文化也是每一个人的民族身份的标识,是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文化认同的依据。
    同时,每个民族是否善待自己的传统文化,是否继承和弘扬自己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也是关乎人类文化如何发展的大事。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族的立场和全人类的立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保护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涉及到我们祖国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严格地说,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产品和这件产品的制作技术不可分开一样。但同时,它们又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只有在同与物质文化的比较中,才可以更清晰、更深刻地体验到非物质文化的本质特点。
    首先,每一个物质文化对象,是不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共享的。我们有时说“共同干一杯”,这仅是象征性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你喝你那一部分,我喝我这一部分。而非物质文化对象则是可以共享的。我这里所说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物质文化不可能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文化共享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共短长。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是文化创造的历史,同时也是不同人群、社群、民族、国家相互间文化共享的历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相关联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无疑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充分实现、对推进整个人类的文化发展,提供强大助力。以我个人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计理念之一,在于正确处理民族文化与人类文化的关系,在于确认特定民族文化的人类文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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