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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2)


    教科文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恰恰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能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不仅要有民族的视角,还要有全人类的视角。用人类的视角来认识和保护我们各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使我们的保护工作具有更广泛、更长久、更深刻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的另一特性在于它的活态性,它是过程中的文化,它生命的活力就在于发展演进当中,如果它不因为不再适应社会之需求而被历史所搁置所舍弃;如果它不像一时闪亮的流星那样殒灭于长空,成为历史的尘埃,那么,它就会在运动中获得长久的生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当中。它每一次现实的呈现,都仅仅是它无限的生命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如果说,物质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创造出来,它便脱离开人而独立存在;那么,非物质文化则以人为载体,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
    上述这些特点,对于我们认识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
    我们现在所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囊括非物质文化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在这个定义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对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时还包涵了主体对对象的价值判断。以我个人的理解,那些并非代代相传的、偶然性的、不使群体产生认同感和历史感的现象,原则上是不包括在这一概念的范围之内的,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不在这一概念之内。
    毋庸讳言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确实存在过曾经出现于一时、但后来被不断前进的现实生活搁置了、舍弃了,甚至否定了的文化现象(例如近亲结婚),这些文化现象不仅丧失了生命力,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民族认同和文化创造力并无补益;此外,也还有在今天看来、甚至就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是违反人性、有悖常理、不利于社会前进的、我们称之为“糟粕”的文化现象(例如,缠足、吸鸦片)。
    说到精华与糟粕的话题,我想以我个人的理解补充一句:判定非物质文化现象是精华还是糟粕,往往并不容易。因为这不仅是对客观事物真理性的判断,而且还常常包含着不同人群的价值评估。同时,还有时代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夹杂在这两种判断之中(例如各种不同的殡葬方式)。昨天奉为“精华”或“典范”的事物,由于时代的变迁,到了今天或许有的就被认定是“糟粕”了。
    无论是被历史淘汰了的文化现象,还是落后腐朽的糟粕,这些都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也不包括在它的范围当中,也就是说,这些历史文化现象并不是我们要保护的对象。更何况,我们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切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保护起来。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固守昨天,而在于建设今天和走向未来;保护和发扬传统不是为了古人,虽然我们对他们怀着虔敬之心和感念之情,而归根结底是为了今天的人民大众和我们的后代子孙。
    在我国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多年实践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生活当中的生命力、历史的传承性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传统只有在对当今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时,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否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
    这些具体内容是被上述从积极和正面角度提出的定义所严格限定了的,是以上述定义为根据的。
    在我国的工作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因素,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不是对所有项目把所有措施从头到尾一律全部实施,而是有的保存,有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采取认定、记录、建档予以保存;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项目,采取传承、传播等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正确处理保存、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1)中华文化有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传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对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熔铸在民族的发展历史当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2)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各个国家和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共同心理结构、意识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等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群体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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