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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维护少数人权利问题的若干思考(2)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无形文化遗产涵盖了艺术、实践、认知、信仰在内的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全面保护不仅缺乏可行性,而且也是不必要的。人类记载历史的目的在于选择性地为后代保留生活的记忆,中国古代君主把这一目的概括为“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记史只是手段,讽今乃是根本。一味地沉醉于过去甚至将“记忆”琐碎化、平庸化,这样的历史将不具有意义。同样,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也应有所选择。《人类口传与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将选择的标准确定为“典型性”(REPRESENTATIVE),通过保护人类无形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为后代保存一种传统的智慧和值得珍惜的生活方式。同时,这种具备了“典型性”的无形文化遗产必然在人类世代相传的过程中历经锤炼,可以为人类处理人与天、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提供成功的范例。
    鉴于不同社群对“典型”的不同观点和有分歧的多种世界观,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无形文化遗产中确定何为“典型”?A社群出于自身利益而评判出的“好”的生活方式可能在B社群眼中恰恰相反,如果这种无形文化遗产正是A社群文化的典型代表,那么,该遗产就有可能被划入保护之列,即使它为B社群所排斥。因为从本质上讲,“自主者应自由追求自认有理由赋予价值的任何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2002:33)只要这一行为不妨碍他人追求权利的自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中将范围界定为“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这就将那些可能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对某些群体造成损伤的习俗从保护圈内剔除,虽然这些习俗有时被认为是某些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一种习俗被某一社群广为接受,并不影响社群内部与外部成员的利益,但却与社群外部大多数人的观念或社会制度相左,国际社会对此十分重视,并将此提升到保护人权的高度加以强调。
    这里无需引述国际人权“话语”(DISCOURSE)系统中对“少数人”概念的讨论。1971年,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任命卡波托尔蒂(F·CAPOTORTI)先生为特别报告员,对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进行研究。他在1977年提交的《属于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的人的权利研究》报告中对“少数人”所下的定义为:“一国人口中在数量上少于其余人口的群体,处于非主宰性地位,与该国的其余人口不同,作为该国的国民,这种群体的成员拥有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并明示地或仅仅是默示地保护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方面显现出一种团结的情感。”(F·CAPOTORTI,1977:96)这一定义仅仅是卡波托尔蒂为了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7条关于少数人权利的条款而做的建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时至今日,旨在对“少数人”一词所下的任何普适性定义均未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少数人”定义上的困难与各国原有的人权原则差异有关,但各种意见的核心内容是相似的,并不影响国际社会对少数人权利保护措施的施行。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中将少数人的权利总结为:
    ——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第1条第1款)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第2条第1款)
    ——有权有效地参加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第2条第2款)
    ——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第2条第3款)
    ——有权成立和保持他们自己的社团。(第2条第4款)
    ——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的接触。(第2条第5款)
    ——可单独和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权利,包括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第3条第1款)
    ——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任何人造成不利。(第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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