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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5)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分类认定工作中的4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关键是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和范围,凡是不符合这些定义和范围的其它文化项目都不在申报之列,这是一条极其严格的规定,同时也是认定保护项目的关键。
    在选项认定上绝不能鱼目混珠,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范围不着边际的文化活动或文化设施也当作保护非物质遗产的项目申报上来。目前,在这一个关键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不清的诸多疑问。据调查,主要疑问大体上有以下10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之乡”,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吗?
    “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某某文化之乡”都是特定的某个文化地区概念,不是某种文化表现形态的概念。这个保护区内保护着各种各样的文化表现形态,比如有歌舞艺术形式、戏曲艺术形式、有民间祭祀仪式、有传统的体育竞赛活动,有民俗节日、歌墟、庙会等大型文化活动等等。这些表现形式,都可以分别叫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这个文化保护区整体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保护项目。它应该进入文化部门另外的文化管理或表彰命名的其他相关系列。因此,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不包括把一个县区、一个乡镇、一个村落整体文化区域作为申报项目。
    (二)乡镇里的古寨、古戏楼,古民居建筑群可以申报非物质遗产吗?
    乡里的古寨、古民居、古戏楼是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合乎国家文物保护名录的条件,只能申报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如果这些古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在当地还有传人、匠人,只要有价值、有代表性,也可以作为项目申报这些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同时只要这些戏楼现在还有当地的民间戏曲在进行演出,并为民众所欢迎,这些戏楼就可以作为该戏曲艺术的相关物,作为戏曲艺术项目的附属物一同申报。如果只剩一个濒临倒塌的戏台,就无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建议地方政府在城建工程中作为当地景观进行修建利用。
    (三)当地有个传统地方戏曲的老剧团,可以把剧团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吗?
    遗产项目的文化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形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至于文化组织机构、团体,如合唱队、舞蹈团、戏班、鼓乐班等等都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组织或团体。例如昆曲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某某昆剧团则不是。这些团体或组织也可能是遗产的传承单位,也可能是遗产保护责任单位,但无论如何它们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和地方传说相关的古遗迹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地方民间传说中常常有一些神奇的色彩和情节,关联到当地的一些山水景物或楼台殿阁,这些景观往往被旅游文化所利用成为景点,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把这些附会了神奇色彩的所谓遗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民间口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毫无疑问的,它只属于口头传承,和其他遗迹景观不可以连带申报,那应该是旅游开发的项目。如果经过确认,这些遗迹确属文物古迹,则可以申报文物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无缘。
    (五)本地的故事大王、山歌王、著名的手工艺绝活艺人、本民族的大巫师等等人物可以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吗?
    传承人的绝艺和绝技(包括故事大王的故事讲述。山歌王的山歌演唱,手艺人的工艺技术和工艺流程,巫师的祭祀行事和民间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很珍贵的遗产。都可以以技术、艺术为项目进行申报。在申报的同时,自然必须同时列举该项目的传承人及其师承谱系,特别是那些技艺超群的民间大师级的传承人必须填报在册。但是,人物不列为项目。至于艺人、匠人等各门类的著名传人的命名表彰,将在下一步的保护工程中进入相关的命名表彰机制,不在历次申报各级代表作名录的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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