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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7)


    第二个关键是必须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中的“文化空间”,是申报这类大型文化活动项目的关键。
    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中,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类型的学员提出咨询最多的疑难问题,都集中在对“文化空间”的解释上。实际上这是不难回答的具体问题。一是“文化空间”这个外来的名词术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中定义的中文译文比较空洞难解,我们要作保护工作就不能死抠字眼去解读那些脱离了中国实践又难以操作的文字。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定义中的关键词语,抓住定义内容要旨,就可以进行操作了。二是这里所说的“文化空间”不能被理解为我们通常讨论文化时所说的很宽泛的“文化空间”。那种文化空间的理解十分随意,甚至中国也可以叫做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空间,一个学校也可以叫做一个文化空间,一个居民小区也是一个文化空间等等。这是一种“泛文化空间”的随意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空间”形式在这里是一个专用名词,是有所指代的。
    通俗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是指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在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的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有了这样的理解,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现,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都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间。
    我们在保护工作中选择文化空间为保护项目,就不可以使用“泛文化空间”的随意性理解,把过去文化部门命名过的一个“故事村”、“剪纸之乡”、“艺术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域文化”等等都拿来申报文化空间。必须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用的这个专有名词的专指概念进行认定,因为它指的是每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场所举办具有规模的民间传统综合文化活动,而不是指的某一个只有日常文化生活的乡村或地区。
    在已经批准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中,还有以下两种文化空间形式值得参考借鉴。一种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爱沙尼亚基努文化空间、俄罗斯塞梅斯基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博逊文化空间、几内亚索拉索索·巴拉文化空间等表现形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一个相对独特的古老地区,有一个独特文化传承的文化群体,用他们的信仰和独有的合唱、舞蹈、神圣乐器演奏主持他们的神圣的宗教节日,于是这些神圣的歌舞、音乐就成为这个文化群体中最重要的文化表现形式,于是形成了他们自己的文化空间。另一种文化空间是摩洛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文化空间。这是一种古老的国际游客活动空间,从11世纪起这里就是远近闻名的游乐胜地,从每天清晨直到午夜,各国游客蜂拥而至,欣赏这里的音乐、舞蹈、杂耍以及用各种语言讲古老故事的活动,形成了最为典型而独特的时间、地点和活动千年不变的广场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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