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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伦理与中国传统史学

中国传统文化以人际伦理为原点,以“礼”为架构,以求善、求治为取向,整个文化系统投射出强烈的伦理化特征,故此一些当代学者把传统文化界定为“伦理型”文化。在中国文化的大系统中,历史学居于仅次于经学的显赫地位,自其萌生定型之时起,便受到这种伦理型文化内在机制的制导和影响。
    如果说,历代专制皇朝对史学的制控使之一直隶属于官方而成为朝廷的御用工具;如果说,中国传统集权型政治对史学的超强干预和制约使史学一贯服务于现实政治而沦为政治的附庸、侍从或婢女;那么,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伦理道德、全神贯注于“求善”的价值取向,则无疑陶铸玉成了传统史学的伦理化特质。
    中国历代的史书,其主要内容是历史上各个皇朝的政务记录、王公将相的世系家谱、专制政治的政教典章。从总体上说,这些是以“礼”(或儒教伦理纲常)一以贯之的。历代史家撰史编史,都严格恪守儒教伦理,以《五经》为具体操作的法典,以“三纲五常”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对此,清代乾嘉史官说得很明白:“盖千古之是非系于史氏之褒贬,史氏之是非则待于圣人之折衷。”①从此意义上说,中国传统史学实乃儒教经典之注脚、“三纲五常”的外化。
    
    先秦时代,学在王官,六艺皆掌于史官,王朝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把学术文化纳入了传统文化求善、求治的总目标之下。用儒教创始人孔夫子的话说:“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道义。”②在他看来,传统史学滥觞时期的史书如《尚书》和《春秋》,在当时社会中已经有效地发挥着政治功能和教化功能。“《书》以道事、《春秋》以道义”,就是说,其重要功能不在于载录过往的历史事件,而在于阐扬“礼义”。
    所谓“道义”,其具体内涵一为定名分,《庄子·天下篇》:“《春秋》:以道名分”;二是辨是非,《史记·太史公自序》:“《春秋》辨是非,故长于治人。”这就表明,在中国传统史学的萌生时代,王朝史官们就把历史学视为阐扬礼义人伦的工具,试图通过正名定分、褒善贬恶,以达到诤谏君王、赞助政治的目的。因此,中国传统史学早在萌生阶段,就已经被专制王朝统治者按照“周礼”原则予以伦理化了。
    从文献典籍记载看,传统史学萌生期的历史家及其著作,往往从求善、求治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记录和评判,明辨是非善恶,匡正名分纲纪,从历史中向人们展示礼义道德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尺度。史官们在从事这种类型的史学操作时,遵循的具体规则程序是史书中所说的“书法”。在当时,史官的职守是据礼以司功过,通过对圣君贤臣嘉言懿行的褒贬和对于昏君乱臣倒行逆施的贬斥,以达到维护和巩固现存统治秩序的目的。因此,史官记载和评判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始终都坚持王朝统治者制定的宗法礼制。在先秦史官看来,记事贯彻和体现了“礼”的原则,就可以谓之“直书”,或谓之“书法不隐”,而不管其记录是否符合历史的真象。
    据古代典籍记载,周代史官撰史,大都奉君命而书,据礼义撰史。《左传·隐公十一年》释《春秋》体例说:“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藏否亦如之。”《左传·隐公元年》解释《春秋》不载费伯帅师城郎事说:“不书,非公命也。”杜预注曰:“《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于《经》,亦因史之旧法。”这就明白告诉我们,史官撰史须奉君命而书,实乃周代史官的成法。
    春秋时期,诸侯列国史官记载史事,仍然沿袭旧制,即遵循礼义原则,根据既定的“书法”进行的。历史上以秉笔直书而大受古今学者赞扬的董狐、南史、齐太史等等,其所谓“直书”实际上也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如实地记载历史,而是他们的撰史活动严格恪守和体现了周礼精神,这个精神就是如孔夫子所谓“子为父隐,直在其中”,③所谓“义不讪上”、“善则称君,过则称臣”,“美则称亲,过则称己”。在中国古代史学传统中,只要撰史时做到恪守臣子之义,亲亲之道,为君、为贤、为亲、为尊隐恶扬善,褒礼义之举,贬非礼之行,“直”也就在其中了。
    先秦史官的“书法”,可以溯源到殷墟卜辞和周初的彝铭,经一代代史官的不断完善,至春秋史官手中成一定制。从《春秋》及其三传的记载看,“书法”实际上是史官依据伦理化了的西周宗法礼制制定的。史官们遵循“书法”而评判记录历史,也就是以礼义或伦理原则审判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无论是晋国史官董狐的“书法不隐”,还是齐太史舍身以书“崔杼试君”,列国史官都是用历史事实去注解和阐述礼义原则,为此,他们往往歪曲历史事实,曲笔讳书,以便使历史事实屈从于所谓的原则。只要“书法”符合礼义,史官们可以置历史的真实性于不顾!他们编撰史书,在今人看来是记载历史,而在他们自己却是在展示弘扬礼教伦理道德的规范。因此,在先秦史官那里,历史操作实际上无异于为礼义原则作注脚。
    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的事实,古人往往把《春秋》等史书视作伦理的教科书,认为读之可以“崇善而抑恶”,可以“昭明德而废幽昏”。直到西汉时,历史家还作如是观,例如司马迁就曾一再强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④
    由此不难看出,原生形态的中国历史学,从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伦理学的外化形式。实际上,也唯有作如是观,我们才可以理解古代学者如刘歆、班固等撰《艺文志》编订学术著作的目录时以“史”附“经”、把史书附隶于经类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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